【发布部门】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实施日期】2006.01.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第一条 为贯彻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等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审查起诉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以下简称共同犯罪案件),不妨碍案件审理的,应当分案起诉。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对共同犯罪案件分案起诉,应当遵循教育与惩罚相统一,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及时处理与保障案件审理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 办理分案起诉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的程序审查。
第五条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分案起诉,但本意见第七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一)共同犯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为从犯、胁从犯的;
(二)共同犯罪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的;
(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案件符合适用简易程序条件的;
(四)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案件符合《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规定的。
第六条 其他共同犯罪案件分案起诉不妨碍案件审理的,可以分案起诉。
第七条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分案起诉:
(一)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系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案情重大、复杂,分案起诉妨碍案件审理的;
第八条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分案起诉可能妨碍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审理的,可以不分案起诉。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共同犯罪案件,应当将是否分案起诉作为审查的内容。
第十条 案件承办人在对共同犯罪案件审查后,提出是否分案起诉的意见,报公诉部门负责人决定;主诉检察官可自行决定是否分案起诉。
对分案起诉存在分歧意见的,报请检察长决定。
第十一条 分案起诉的案件,应当分别制作起诉书。
第十二条 分案起诉时,应当复制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事实的全部案卷材料,并单独装订成册。复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案卷材料应保证内容和原卷相同。
对共同作案涉及的赃物、物证应当拍照,视听资料应当复制,并将照片和复制品随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并移送。
第十三条 分案起诉的案件一般应当移送同一人民法院审理。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可以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第十五条 已经分案起诉的案件,在诉讼中出现不应当分案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并案处理。
第十六条 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分案起诉,应当加强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联系,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注重社会效果,保证执法公正。
第十七条 本意见未涉及的问题,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
本意见由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意见自2006年1月1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