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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社区矫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发布部门】陕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人民检察院,陕西省公安厅,陕西省司法厅【发布日期】2015.01.19【实施日期】2015.01.19【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开展,加强公、检、法、司各部门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相互协调和配合,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陕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联席会议是省综治办、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包括省监狱管理局)为了研究、探讨、解决我省社区矫正工作中遇到的相关问题以及相互通报工作情况而联合召开的会议。

第三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内容有:

(一)研究全省社区矫正工作形势,制定工作计划;

(二)总结交流各单位工作,通报前一阶段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研究制定下一阶段工作;

(三)协调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或加强工作的措施及对策建议;

(四)交流社区矫正工作信息,实现资源共享;

(五)其他需要研究的事项。

第四条 联席会议原则上由省司法厅牵头,每半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时召开。

第五条 联席会议参加人员为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必要时也可邀请其他有关单位、专家、学者参加。

第六条 联席会议召开前应确定会议主题并于会议召开5日前将会议议题通知各成员单位。成员单位应当收集各自工作中与议题相关的资料,并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分析,提出初步解决方案或意见。

第七条 联席会议讨论解决的普遍性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或规范性文件。各成员单位应共同遵守和执行。

第八条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确定联席会议联络部门和人员,负责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间的联络沟通与协调。联络员具体工作职责:

(1)及时传达报送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进展情况;

(2)报送传递相关工作信息报表和档案材料;

(3)负责联席会议的通知、报送会议材料等其他工作。

第九条 各市、县级综治办、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参照本规定,并结合实际,建立当地的联席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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