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陕高法[2012]9号【发布日期】2012.01.10【实施日期】2012.01.10【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全省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
为依法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顺利开展,促进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落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涉计生案件审理执行工作的重要性
全省各级法院要认真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从“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和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和谐陕西的高度,提高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实际,采取措施,依法、审慎审理、执行好涉计划生育案件,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确保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得到切实贯彻落实,推动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科学发展。
二、依法及时受理审判农村计生家庭优惠待遇案件
(一)及时受理相关案件。对于村(居)民委员会不执行《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计划生育家庭优惠待遇,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一方已绝育的双女户的父母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绝育证明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依照《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先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协调处理,力争将问题就地及时解决;经处理无果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受案范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三十六条的规定,按照民事案件及时立案审理,但受案范围应限于执行《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四)、(五)项中发生的纠纷,且诉讼时效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不溯及既往原则。
(二)坚持调解优先原则。人民法院应把调解贯穿于诉前、立案、审判、执行的各个环节。在诉前调解中,人民法院可为乡(镇)人民政府和调解组织提供法律咨询,进行业务指导。在诉讼中,人民法院要积极邀请乡(镇)党委、政府、人口计生行政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参与调解,通过向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宣讲计划生育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村(居)民委员会自行改变未落实计划生育家庭优惠政策的决定或分配方案,或与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一方已绝育的双女户就集体资产收益和财物分配优惠待遇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不成的,应依照相关法律及时作出判决。
(三)加强案例指导和法制宣传教育。在解决此类纠纷中,人民法院应加强案例指导和法制宣传工作,以案说法、以案析理,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导、示范、教育作用,引导村(居)委员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自觉落实对计划生育家庭的优惠待遇,指导基层政府和人民调解组织依法处理协调和调解解决此类纠纷,预防纠纷,减少诉讼。
三、加强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的非诉审查和执行工作
(一)及时受理,依法审查。对人口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超生家庭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案件,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立案,经审查,准予执行的,及时予以执行。对有可供执行财产而拒不执行或规避执行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以及暴力抗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予以制裁。
(二)加强司法建议和执法培训工作。人民法院要从促进依法行政和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高度,对人口计生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也可与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联合举办行政执法、行政诉讼培训班,强化学习指导,不断提高人口计生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
全省各级法院要结合实际,认真执行本通知。之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要求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实践中遇到问题,及时报告省法院研究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