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财政厅【发文字号】陕发改投资[2005]402号【发布日期】2005.03.11【实施日期】2005.03.1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1总则
1.1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做好中西部地区基层人民法庭规划和建设工作的通知》精神和有关规定,为加快我省基层人民法庭设施建设,实现项目建设和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划内各基层人民法庭利用中央预算内资金和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省预算内投资进行设施建设的项目(以下统称国家预算内资金)。
1.3本办法中的设施建设指人民法庭土建工程部分。
1.4县(区)法院为人民法庭设施建设项目法人。
1.5基层人民法庭建设使用的国家预算内资金实行市级报帐制管理。
1.6全省基层人民法庭设施建设在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省高院、财政厅的组织指导下实施。各级投资主管部门与法院、财政部门要加强协调和沟通,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项目建设与管理工作。
2规划编制
2.1为加强对基层人民法庭设施建设的统筹指导,从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出发,按照“先危房和无房、后改造”的原则,并按前期工作程度和配套条件落实情况以及项目的轻重缓急排序,编制《陕西省基层人民法庭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用于指导全省基层人民法庭设施建设。
2.2《规划》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省高院、财政厅共同编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2.3《规划》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省高院根据国家要求负责修订。
3项目审批
3.1凡列入《陕西省基层人民法庭建设规划》中的项目视同批复立项。市级投资主管部门与市法院共同编制本辖区拟列入年度建设投资计划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联合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省高院、财政厅审批。
3.2基层人民法庭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由县(区)级投资主管部门商县(区)法院审批。
3.3根据国家有关要求,截至2004年12月31日前批复的基层人民法庭中,按照每年受理的案件数及人员编制数分为三类(详见附表)。一类人民法庭建筑面积730平方米,二类人民法庭建筑面积540-580平方米,三类人民法庭建筑面积500平方米。国家补助土建工程投资平均造价按550元/平方控制。
秦巴深山区、陕北高寒地区及地震8度设防区可在土建工程投资平均造价的基础上增加30%;渭北高原、黄土高原沟壑区、地震7度设防区可增加20%;浅山区可增加10%。
禁止超能力建设和超标准建设。实际确需增加建设面积并且地方确有建设条件的,据实审批,在审批时必须明确超标准建设面积部分资金自筹解决。
3.4基层人民法庭建设项目审批要尽量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可以按单个项目审批,也可以集中审批。
3.5项目批复后要报上级投资主管部门和法院部门备案。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对下级部门的失实审批,有权纠正或要求重新审批。
4年度投资计划申报
4.1拟列入年度建设投资计划的基层人民法庭建设项目,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和法院、财政部门要督促、协调项目单位完善前期工作、落实建设条件。申请年度中央预算内资金和专项资金(国债)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已列入《规划》,并已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2)建设用地已落实;
(3)地方政府承诺减免建设性收费;
(4)国家报送投资计划通知要求的其他条件。
4.2年度投资计划,凡不需要地方财政配套的,由县(区)、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和同级法院按有关要求联合行文,逐级上报。需要地方财政配套的项目,必须先征询地方财政部门意见。省发改委商省高院、财政厅对地市所报项目进行审核、平衡后,上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单独或越级报送一律不予受理。
5项目管理
5.1国家预算内资金投资的基层人民法庭设施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计划批准的内容、规模进行建设,不能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确需变更和调整的,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报上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5.2基层人民法庭设施建设要因地制宜的采取新建、改造、扩建、购置、合建等方式,节省投资,降低成本。
5.3基层人民法庭设施建设项目点多面广,实行统一领导下的适度集中建设和管理。以市为单位统一组织开展招投标工作,由市法院、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和财政局依照有关规定,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从地方实际出发,确定符合要求的建筑单位施工,确保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
5.4项目建设要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
5.5建设管理责任
5.5.1各级投资主管部门
1、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编制《规划》;审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制定、修订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和各项规定;上报年度投资计划;下达经国家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检查、监督、稽察、指导项目建设;会同省高院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推荐图设计;协调解决项目建设重大问题。
2、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按要求与法院部门联合上报拟列入年度建设投资计划的基层人民法庭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审核下级投资主管部门备案的项目批复;检查、监督、稽察项目的实施和国家预算内资金使用;协助市中院组织开展招投标工作;监督报帐制的管理。
3、县(区)级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法院部门联合上报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商县(区)法院审批基层人民法庭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监督、检查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负责基层人民法庭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5.5.2各级法院部门
1、省高院:组织全省基层人民法庭设施建设规划的实施;参与编制《规划》和审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督促、检查、指导各地市项目建设;配合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开展工作。
2、市法院:按要求与投资主管部门联合上报拟列入年度建设投资计划的基层人民法庭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年度投资计划;负责本地区内基层人民法庭项目建设的进度和质量;会同市级投资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招投标工作;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具体问题;负责项目建设资金报帐制的管理和实施;负责报送项目建设月报。
3、县(区)法院:会同投资主管部门联合上报拟列入年度建设投资计划的基层人民法庭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年度投资计划;落实项目申报和建设条件;具体负责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工程质量等;协调解决具体问题;协助组织项目竣工验收;作为报帐人向上级部门报帐;报送项目建设月报。
5.5.3财政部门
主要负责项目国家预算内资金预算的下达;国家预算内资金的管理、监督;报帐制的监督、指导和实施;项目竣工决算的审批;配合投资主管部门、法院部门开展工作(详见建设资金管理)。
5.6自下达投资计划之日起半年内不能开工的,由省发改委调整项目投资计划。
6建设资金管理
6.1基层人民法庭设施建设所需资金多渠道筹措。地方政府以无偿提供建设用地、建设性取费减免作为配套;项目单位要多方筹措、落实配套资金;国家对土建工程按照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投资补助。
6.2确因规划设计等原因造成超标准建设,所需投资由项目单位自筹解决。
6.3基层人民法庭设施建设国家预算内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必须专款专用,只能用于人民法庭设施建设土建工程,不能用于支付征地款及二次装修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置换、滞留。
6.4基层人民法庭设施建设国家预算内资金实行市级报帐制管理。
6.4.1资金管理各部门职责:县(区)法院是国家预算内资金的报帐人,向市中院报帐。市中院是报帐的主管单位,根据批复的项目计划和建设工程进度,对国家预算内资金的拨入和拨出进行核算。市级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拨付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县级财政部门协助市级财政部门做好资金的监督管理,审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6.4.2市中院必须设立国家预算内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法院、财政部门联合对专户进行管理,建立健全拨款、记帐及内部稽核控制制度,确保专户资金的安全运行。
6.4.3会计核算:市中院要做好国家预算内资金的会计核算工作。报帐的所有帐、证、表在市中院设立。市中院必须严格审核各种报帐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规范帐务处理。
市中院要为每个基层人民法庭建设项目专设帐目,会计凭证单独装订。
市中院必须指定专门的基建财务会计人员负责报帐和会计核算工作。
国家预算内资金的报帐支出,应经市中院负责此项工作的领导签字盖章。
报帐资金支付实行转帐结算,严格控制现金支出。
县(区)法院应做好报帐基础工作,并建立土建工程资金辅助帐,负责编制或审核工程预决算及核算工程成本。
对于由市中院核算和保管的土建工程会计资料,在工程完工、经同级审计部门审核认定后,由市中院将其全部移交给各县(区)法院统一保管,保证每个建设项目会计资料的完整性。
6.4.4报帐程序:省财政厅将国家预算内资金预算下达到市级财政部门,市级财政部门相应将预算下达到市中院,并根据投资计划、基建预算、工程进度将资金拨付到市中院的专户。由县(区)法院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到市中院报帐。
县(区)法院将汇总的凭证资料,经县(区)级投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报送市中院审核,分批集中报帐。市中院根据报帐凭证,按照监理单位认定的工程进度,进行报帐。
工程开工时,市中院可按批复的项目计划、施工合同、建设单位申请,预付下达的国家预算内资金的60%作为工程启动资金,余款按工程进度支付。
基层人民法庭建设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市中院按规定预留5%的质量保证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一年后,如果未发现质量问题,再拨付质量保证金。
6.4.5财务决算:工程竣工验收后,工程的财务决算由市县两级法院共同编制,以县级为主、市级为辅。根据县级财政部门审批的竣工财务决算最后清算,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7奖惩
7.1能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和其它规定、建设任务完成较好的市、县(区),给于增加年度投资计划、配备装备等奖励。
7.2违反本管理办法和其它规定、不能如期完成建设任务的市、县(区),给予减少、暂停年度投资计划的处罚。项目建设和管理中的违法、违纪现象,由相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8附则
8.1本管理办法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省高院、财政政厅解释、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