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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教官制度

【发布部门】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2016.06.06【实施日期】2016.06.06【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全面落实中央关于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的战略部署,深入推进检察培训改革,加强和改进师资队伍建设,突出检察培训的实务性,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关于建立检察教官制度的通知》,结合陕西省检察教育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深入推进检察培训教学体系改革,通过选聘检察实务人才承担检察官培训的教学、课程开发和科研工作,逐步建设一支高素质、相对稳定的检察教官队伍,进一步增强检察培训的针对性、实务性、实效性,全面提升检察培训的质量,推动检察师资队伍建设和检察实务工作共同发展。

二、检察教官的选聘

(一)检察教官的条件

担任检察教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实践经验丰富,具有5年以上的检察工作经历;

2、理论功底扎实,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过两篇以上论文或者调研文章;

3、教学效果良好,有一定的授课经验。

(二)选聘:检察教官由所在单位推荐,省院政治部审核评选,经省院党组决定后,由省院颁发聘书。检察教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根据检察培训需要,届中可以增选检察教官,增选的检察教官人选由省院党组决定。

本省的全国检察业务专家和省级检察业务专家为特聘检察教官,直接予以聘任。

三、检察教官的职责

(一)检察教官应保质保量完成培训实施单位的教学任务,认真备课,遵守教学规范,主动为培训学员答疑解惑。

(二)检察教官应在规定时间提交教学提纲,并根据需要做好录音、录像等工作。

(三)检察教官应自觉接受省院政治部教育培训处的教学监督、检查和考核,认真听取并吸纳相关部门及学员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探索案例式、情景模拟、实训式等实务教学形式,增强检察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

(四)检察教官应教学不离岗,坚持教学与学术科研并重,以教学推动科研发展,以科研促进教学质量提升。

四、检察教官的管理与考核

(一)检察教官的管理

检察教官实行分类管理。检察教官按照业务特长分为侦查监督、公诉、职务犯罪侦查、职务犯罪预防、民行检察、控申检察、监所检察、案件管理、法律政策研究、检察技术、检察舆情监测与处置等十一个类别。根据检察业务发展和检察培训的需要,可以进行调整。

检察教官选聘、考核由省院政治部教育培训处组织进行,陕西省检察官教育培训中心负责检察教官在省院培训班每年的课程安排。市、分院教育培训部门配合省院政治部教育培训处对本地区的检察教官进行管理。

在检察教官完成省院培训班授课任务的前提下,各市院、县(区)院如需要检察教官授课,可以从《全省检察教官师资库》中选择,直接与检察教官联系授课事宜,并将授课情况报省院政治部教育培训处备案。律师

(二)检察教官的考核

省院政治部教育培训处每年对检察教官进行考核,年度考核结果纳入师资库个人档案。

1、建立《全省检察教官师资库》,由省院政治部教育培训处负责进行动态管理,并在省院内网公布检察教官个人信息、教学专长等基本情况。每年对检察教官的授课实绩和科研成果进行考核,对长期不按要求履行授课责任或学员评价授课水平不高的人员实行淘汰制,并根据需要补充新的检察教官。

2、对检察教官的授课质量由省院政治部教育培训处结合省院培训班学员评分及在市院、县(区)院授课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五、检察教官的履职保障

省院及各市、分院政治部、教育培训部门要为检察教官履职提供必要的保障,鼓励、支持检察教官参加培训,优先安排参加有关培训班、研修班、学术交流和考察等活动,在参加各级检察业务专家和业务尖子人才的评选中给予适当加分。对检察教官可以在授课资料费、科研经费等给予支持。

六、检察教官资格的终止和取消

检察教官退休或调离检察系统的,不再保留检察教官资格。

检察教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检察教官资格,终止相应待遇:

(一)长期不按要求履行授课责任或学员评价授课水平不高的;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违法违纪的。

七、本制度由省院政治部负责解释

八、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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