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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发布2020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发布部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21.04.20【实施日期】2021.04.20【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典型案例

案例一 陕西华清宫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与西安华清盛汤汤泉酒店、姜志刚、西安华青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该案是商标法2019年修正后,我省法院首例适用五倍顶格惩罚性赔偿标准的典型案例,本案的裁判有效地净化了市场竞争环境,明确了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主客观要件认定标准,同时运用知识产权贡献率计算赔偿基数,对规范准确地适用惩罚性赔偿进行了有益探索。本案同时引入联合商标概念,在商标法对联合商标尚未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对侵害联合商标权判定规则进行了创新探索。

案例二 西安艾润物联网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厦门科拓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厦门易尔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运用网络竞价排名服务侵害商标权的案件。本案区分了竞价排名商业模式的合法使用和商标侵权的边界,合理确定了竞价排名用户和竞价排名服务提供者各自的责任范围;同时确立了诉讼材料视同完成投诉所需材料的规则,对商标保护领域的通知删除义务具体规则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为引导网络竞价排名服务健康发展起到规范引领作用。

案例三 陕西纵航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华视聚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随着互联网技术快速更新迭代,深层链接和内容聚合平台技术的广泛应用,网络用户、网络提供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复杂多样,多种裁判理念及思路应运而生,出现裁判标准不统一的问题。本案属于网络信息技术迅速发展背景下新型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该案并未采用服务器或用户感知等与技术有关的单一标准进行侵权行为判定,而是围绕侵权行为和合法授权对证据进行分析,得出是否侵权的结论,该案为此类案件统一裁判标准提供了新的路径。

案例四 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贝曾百货店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案。

该案是西安知识产权法庭运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委托西安市融商商事法律服务中心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案,是我省法院审理的第一起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司法确认案件,也是西安中院适用独任制审理的首例知识产权案件。在新冠疫情期间在线调解并审理,高效准确地对调解协议效力予以确认,对于探索建立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提供了有益借鉴。

案例五 宁波和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同鑫伟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律师

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施行后,陕西法院首例适用该司法解释的案件。本案对行政机关已经认定的事实部分不再重复确认,既节约了审判资源,又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在提高审判质量的同时,也提高了审判效率,彰显了司法与行政联动效应,高质量保护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六 田辉明不服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行为案。该案是西安知识产权法庭实行“三合一”审判后审理的一起典型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由于行政机关程序违法,判决撤销行政裁决书。本案对规范行政机关取证、认证,监督行政机关按程序执法起到重要引导作用,促进行政机关提升依法行政水平,有力维护知识产权司法与行政执法的协调统一。

案例七 黑安荣假冒注册商标罪案。该案是西安知识产权法庭实行“三合一”审判后审理的一起重大、典型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本案由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法院副院长担任审判长进行了审理。通过对假冒注册商标罪名的法定构成要件进行分析,结合具体的犯罪情节,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判处了相应的刑罚和较高的罚金。通过“三合一”审判模式,不仅有利于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也有助于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提高审判质效。

案例八 赛百味知识产权有限责任公司与项宇伟、西安市莲湖区美诺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该案合理界定了商标使用的限度与边界,对商标注册人超范围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从主、客观方面进行了全面分析,在保护商标商誉的同时,明确界定了商标专用权的范围,对超越商标注册范围使用商标的行为给予否定评价,合法规范商标使用行为,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稳定、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案例九 西安市高新区黄新光泡馍馆与西安市莲湖区黄家泡馍馆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该案是有一定影响的地方特色餐饮知识产权保护的典型案件。本案明确了对长期使用含有姓氏的商业标识并为商誉积累作出贡献的经营者,应当给予司法保护。对那些未对商誉作出贡献的其他家族成员而言,不能以家族传承为由擅自使用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并攀附其商誉。该案为有一定影响的含有姓氏的商业标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确立了裁判思路,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案例十 宝鸡邦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龙刚、宝鸡一城梦想房地产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近年来,侵害商业秘密纠纷在知识产权案件中所占比重逐年增加,新类型层出不穷。本案即是属于侵害商业秘密的新方式,入职公司的职员违反保密协议,将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法人加入其所在的工作群,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该案同时考虑到房屋中介行业经纪人直接掌握客户信息等企业经营秘密的特殊性,加大商业秘密保护力度,为提升商业秘密司法保护水平,优化省内营商环境提供了有益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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