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20.04.24【实施日期】2020.04.24【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省法院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委和最高法院部署要求,扎实做好疫情防控和审判执行各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省法院党组多次专题研究部署,成立以党组书记、院长李智同志为组长的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担当,突出依法防控。省法院与省卫健委、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发布《关于敦促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高危重点人员如实登记申报的通告》,维护正常防控秩序。省法院制定出台《关于为做好疫情防控促进陕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要求全省法院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通过妥善审理涉疫情案件,及时打击违法犯罪,切实化解矛盾纠纷,积极防范社会风险,有效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为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律师
全省各级法院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犯罪,依法妥善处理涉疫情矛盾纠纷,推动社会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化解,强化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理念,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措施,用好用足智慧法院建设成果,优化办案方式,全力做好诉讼服务和满足群众司法需求,为保障疫情防控顺利开展,推动复工复产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应有贡献。2020年1至3月,全省法院共审执结各类案件62363件,实现了疫情防控和审判执行工作“两手抓、两促进”。依法惩治犯罪,坚决维护社会安定有序,审结各类刑事案件2506件,判处2612人。其中判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案件428件435人,包括妨害公务68案72人、诈骗309案315人、非法经营35案36人等。坚持多元解纷,积极引导当事人互谅互让、共担风险、共渡难关,通过调解等方式化解民商事纠纷19699件。强化执行工作,办结各类执行案件18764件,执结标的额24亿余元。深化司法为民,运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加强诉讼服务,运用线上平台累计服务群众10万余人次。
省法院发布本批典型案例,旨在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指导作用,通过典型案例、典型做法,引导法官及时解决办案中的实际问题,推动各级法院充分发挥审判执行职能作用,更好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复工复产和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大局。
典型案例
1.被告人王某等妨害公务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31日12时许,蒲城县桥陵镇、村干部按照防疫指挥部要求,到外省途经湖北返乡人员王某家张贴居家隔离公示牌,并让王某及其妻在居家隔离观察告知书上签字,王某拒不签字,与镇、村干部发生争执。村干部报警后,民警到达现场依法传唤王某,王某拒不配合,用拳头击打民警,被告人王某华(王某之父)、被告人王某娟(王某之妹)分别用拳头、脚攻击民警,王某娟还用砖块砸出警车辆玻璃。事发后,三被告人向民警赔礼道歉并赔偿受伤民警医疗费等损失。
蒲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王某娟、王某华构成妨害公务罪,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依法从重处罚,鉴于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能积极赔偿损失,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以妨害公务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王某娟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被告人王某华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提起上诉,后申请撤回上诉,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妨害疫情防控秩序犯罪。新冠病毒具有传染性强、传播速度快、防控难度大等特点,受春节期间人员流动性大的不利影响,防控形势严峻。为有效防止疫情蔓延,各地政府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并根据风险等级分别采取排查追踪、监测登记、限制出行、限制营业、医学观察、强制隔离等管理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负有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的义务。对于不遵守疫情防控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本案中,人民法院积极发挥审判职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精神,依法从严从快审理妨害疫情防控刑事案件,保障了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维护了社会安定有序。
2.被告人张某某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初,被告人张某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销售口罩虚假信息。被害人朱某得知后与张某某取得联系,张某某谎称其在广东一口罩厂上班,货源充足,并向朱某提供从网络获取的口罩生产许可证、检验合格证等资料,取得朱某信任。后朱某与张某某协商口罩单价为2.85元。2020年2月9日至10日,朱某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向张某某转款共计188090元。事后,张某某切断与朱某联系,将所得赃款用于偿还欠款、出借他人或个人消费使用。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赃款188090元(其中被告人家属代为退赔38070元),已发还被害人。
旬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公诉机关未抗诉,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疫情防控期间和复工复产过程中,口罩等防控物资需求量较大,供应货源紧张。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口罩的急切需求心理,通过网络社交平台散布销售口罩虚假信息,并假借其他企业或伪造、变造有关生产经营资质资料骗取他人信任,在通过网络转账等方式收取他人资金后切断联系,非法占有他人资金,不仅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益,也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影响了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正常进行。本案系假借防疫物资销售实施诈骗犯罪行为的典型案例。该案的处理,一方面警示不法分子切勿以身试法,否则必将受到法律严惩,另一方面也提醒公众提高防范意识,做好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销售企业的信用审查,避免向个人账户转账,防止被骗。
3.西安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某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西安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与陕西某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药业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周至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周至法院)一审判决药业公司向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563000元,并承担违约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药业公司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1月3日,工程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周至法院依法向药业公司送达了相关执行法律文书,并通过财产网络查控依法冻结了其公司账户。
疫情发生后,药业公司按照政府转产要求承担消毒液生产任务。由于账户被冻结,药业公司原材料采购、销售回款等生产活动受到影响。周至法院从疫情防控大局出发,在保护债权人权益的同时,尽力帮助药业公司恢复信用,正常生产。本案执行法官在承担防疫执勤任务的同时,加班加点,多次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联系双方协调和解方案,最终促成和解。同日,被执行人账户被依法解除查封,防护用品生产得到恢复,保障了当地防疫工作顺利开展。
典型意义
执行工作是依靠国家强制力实现胜诉裁判的重要手段。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尤其是涉及国计民生重要行业领域正常发展的影响,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社会发展大局的必然要求。本案的妥善处理,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的政治担当,积极践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既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确保了被执行人顺利开展防疫物资生产任务,服务保障了疫情防控大局,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4.胡某等诉陕西某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本集团诉讼案件中原告胡某等100位业主分别与被告陕西某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被告位于西安市未央区的房屋一套。合同约定被告应在商品房交付后的54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要由被告提交的资料交权属登记机关备案。如因被告的责任,原告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原告不退房的,被告按原告已付房款的1%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了全部房款,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为原告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故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办理房产权属登记违约金,并在六个月内将权属资料交登记机关备案。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该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被告确有违约行为,但由于被告受疫情影响尚未复工复产,给付违约金存在资金周转困难,同时房屋产权办理机构因疫情影响也未正常开展业务,暂时无法进行房屋产权登记。但如果不能妥善处理易引发原告不安,可能出现集体维权等群体性聚集,成为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不稳定因素。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及时调整办案思路,通过释法明理做通双方当事人工作,劝说双方互谅互让,换位思考,既让被告充分感受到原告办证的迫切心情,也让原告深刻理解疫情影响带来的不能及时办证的实际困难,引导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由原告给予被告一定履行宽限期,被告依据合同约定履行协助办证义务并赔付相应数额违约金。
典型意义
新冠病毒疫情给社会生产生活带来较大影响,一些企业尤其是中小微民营企业因此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由于限制生产经营和控制出行措施的实施,造成人财物流动放缓甚至停滞,引发了大量履行逾期、给付不能等商事法律风险问题。人民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中,突破就案办案的惯性思维,对于涉及受疫情影响中小微企业的民商事案件,引导双方当事人正视疫情风险,互谅互让,共渡难关,在分清双方责任、明确债权债务数额的基础上,尽力通过调解明确一定期限的履行宽限期或采取其他替代式灵活履行方式等化解矛盾,既保障债权人权益,又帮助债务人尽快恢复造血能力,防止简单判决执行造成困境企业雪上加霜。本案的妥善处理,有效平衡了购房自然人与民营企业的利益诉求,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和保障困境企业恢复生产经营作出了积极努力,对于类似案件处理具有示范意义。
5.朱某、杨某诉陕西某医疗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朱某、杨某系因被告陕西某医疗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缴纳社保,不服仲裁裁决向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审理中了解到,被告系民营医疗单位,其法定代表人黄某正在其投资的其他民营医疗机构承担政府安排的疫情病患救治及防控任务,没有时间和精力处理该案诉讼事宜。
经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组织协商,通过互联网视频连线,引导当事人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互谅互让,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两名劳动者当庭在线申请撤诉,法庭予以准许,案件当庭以撤诉方式结案。
典型意义
受疫情影响,中小企业发展遇到严峻挑战,企业职工因劳动报酬等问题与用人单位可能发生矛盾纠纷。劳资双方应平等协商,共商共谅,寻求双方利益平衡点,共克时艰。该案的圆满解决,实现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双赢”。发挥了法院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发挥互联网智慧平台优势化解矛盾纠纷的优势,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维护了社会稳定,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疫情发生以来,全省法院化解劳动争议纠纷497件,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律师
6.原告李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与被告郭某于2007年4月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一子。2020年1月,李某以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请求判决与郭某离婚。扶风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了解到双方矛盾症结是由于郭某长期在外打工,李某在家照顾子女和赡养老人,两人缺少沟通理解,造成隔阂日益加深。基于上述情况,决定组织调解,希望促成双方和好,但收效不大。时至春节,郭某回家过年。受疫情防控影响,郭某在春节后无法外出打工,与李某及其母亲、子女在家一同生活近两个月。扶风县人民法院抓住双方居家生活的有利时机,坚持通过微信作双方思想工作,一方面劝导被告利用在家期间,多承担家务和教育子女义务;另一方面,让李某理解郭某在外打拼的不易。经过耐心细致的线上调解,双方体会到对方的不易,也认识到家庭的重要性,最终重归于好。李某于3月20日申请撤诉。
典型意义
婚姻家庭案件虽小但事关重大,正所谓“天下之本在家”,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越来越多的农民工进城务工,为照顾老人和子女,男方外出务工、女方留守照顾家庭的现象越来越普遍。由于长时间两地分居,缺少共同生活基础,难以互相扶助,一些家庭为此出现隔阂和产生矛盾。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坚持调解优先,对于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双方尚有和好可能的,从维护家庭和谐和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尽可能促成和解。突如其来的疫情,打乱了正常的生产生活,但也让人们对担当、责任、价值有了新的认识,对生命的可贵、家庭的重要性和守望相助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有了更深的体会。本案中,法官正是基于上述考虑,因势利导、化危为机,在疫情防控期间坚持线上调解,劝导双方以家为重,互谅互让,护帮互助,互敬互爱,最后促使双方和好,取得良好效果。疫情发生以来,全省法院通过调解等方式共化解婚姻家庭纠纷4204件,有力维护了家庭和谐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