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陕西省司法厅,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公安厅【发文字号】陕司通〔2018〕135号【发布日期】2018.09.29【实施日期】2018.09.29【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全力做好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根据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律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和《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更好地实现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功能效力,进一步提升人民陪审员制度公信度和司法公信力。
二、组织领导
省司法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厅共同组成全省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指导全省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
组长:丁小军省司法厅副厅长
成员:华文胜省司法厅基层工作指导处处长
李滨先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法警管理处处长
胡全祥省公安厅治安局治安三处处长
冯纪文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法警管理处干部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司法厅,办公室主任由省司法厅基层工作指导处处长华文胜兼任。
各地市、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
三、工作职责
(一)各县(区)公安局负责配合当地司法局,提供本辖区内年满28周岁常住居民信息,并对通过随机抽选、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出的人选是否受过刑事处罚进行审查。
(二)各县(区)人民法院负责对通过随机抽选、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出的人选是否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是否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等事项进行审查。
(三)各县(区)司法局负责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工作,对通过随机抽选、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出的人选按照《人民陪审员法》第六条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规定情形审查外,还应就其是否被开除公职及是否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等相关事项进行审查。
四、工作程序
(一)名额确定
人民法院按照《人民陪审员法》第八条“人民陪审员名额数不低于本院法官数的三倍”的要求,分别确定当年随机抽选以及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的人民陪审员名额数后通报县(区)司法局,县(区)、地市司法局再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选任公告
各县(区)司法局会同县(区)人民法院、公安局在选任工作开始前30日,向社会发布选任公告(公告模板详见附件2)。
(三)随机抽选
各县(区)司法局按照《人民陪审员法》第九条“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从辖区内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五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的要求,会同县(区)人民法院、公安局从辖区内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五倍以上的人员作为候选人,建立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库。
(四)资格审查
各县(区)司法局会同县(区)人民法院、公安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进行资格审查,必要时到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人民团体进行调查。
1.提交材料。各县(区)司法局收取通过资格审查候选人的基本材料。材料包括:(1)公民的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2)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3)《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登记表》(登记表格详见附件3)。
2.征询意见。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确定后,各县(区)司法局会同县(区)人民法院、公安局向符合选任条件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告知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并征求其对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意见。本人同意的,填写《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登记表》,反馈至县(区)司法局。
(五)确定拟任人选
各县(区)司法局会同县(区)人民法院在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中随机抽选,确定人民陪审员拟任人选。
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程序:(1)接受报名(2)资格审查(3)提交材料(4)确定拟任人选。
(六)拟任公示
各县(区)司法局会同县(区)人民法院、公安局向社会公示拟任命的人民陪审员名单,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七)正式任命
1.各县(区)人民法院将拟任人民陪审员基本情况报送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2.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后,各县(区)人民法院将任命名单抄送同级公安、司法行政部门,并逐级报省司法厅、省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3.各县(区)人民法院会同县(区)司法局向社会公告人民陪审员名单。
4.各县(区)人民法院会同县(区)司法局及时将任命决定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群众性基层自治组织、人民团体。
(八)履职宣誓
经选任为人民陪审员的,各县(区)人民法院会同县(区)司法局公开进行就职宣誓仪式。
五、实施步骤
2018年9月正式启动,11月底前完成全省首批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2019年至2023年视具体情况进行增补。(2018年选任工作安排详见附件1)
六、工作要求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把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领导,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实际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研究政策措施,加强工作保障和指导监督。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会同当地人民法院、公安机关进一步细化措施,抓好人民陪审员选任的具体组织实施。乡镇(街道)司法所要加强与本辖区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的配合,密切联系村(居)基层组织,做好对广大群众的动员宣传、信息采集核查等工作。
二是强化协作配合。各单位要加强部门衔接,明确责任分工,形成共同做好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合力。要总结开展人民陪审员工作的经验做法,健全完善联席会议、信息通报反馈、联合走访调查等制度,形成协同高效、良性互动的工作机制。
三是推动信息共享。各单位要积极开展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采集工作,建立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库,切实提升选任工作质量和效率。要加强信息数据共享,实现司法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以及相关部门之间的系统对接和信息共享,完善人民陪审员人选信息,为人民陪审员选用衔接打下坚实基础。
四是落实保障政策。各单位要积极主动争取党委、人大、政法委及财政等部门的支持,健全完善工作保障机制,建立健全人民陪审员选任管理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工作人员,落实办公场所,确保这项新的工作有人抓、有人管。
五是加大普法宣传。各单位要主动加强宣传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宣传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特色和优势,增进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了解和认同,提高参与人民陪审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主动做好与人民陪审员沟通协调工作,定期向人民陪审员反映社情民意,提高人民陪审员的责任感,增强人民陪审工作质效。
附件1:2018年选任工作安排
2018年选任工作按照部署要求,具体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部署阶段(2018年9月初)。省司法厅联合省高院、省公安厅组织召开工作部署会,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提出工作要求,各县(区)司法局、人民法院、公安局要切实把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和完成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提上议事日程,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人、财、物保障,做好相关工作准备。
二、实施阶段(2018年9月底至11月底)。各县(区)司法局、人民法院、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和《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及省司法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厅联合印发的《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实施意见》,按照各自制定的实施方案,全面实施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
三、总结阶段(2018年12月底)。2018年12月底前,各县(区)司法局、人民法院、公安局应当完成选任工作总结,总结选任工作中取得的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和完善的意见建议,并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领导小组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2:×××县(区)人民陪审员选任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和《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的规定,现就×××县(区)××年度人民陪审员选任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全县(区)共计选任人民陪审员×××名,其中通过随机抽选方式选任人民陪审员名额×××名;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方式选任人民陪审员名额×××名。
二、选任条件
(一)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具备的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八周岁;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职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律师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三、选任程序
通过随机抽选、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选任。
随机抽选由×××县(区)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县(区)人民法院、×××县(区)公安机关从本县(区)符合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确定。
个人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应当于××年××月××日之前向×××县司法局提交身份证(流动人口需提供居住情况证明)、学历证明等书面材料,并填写《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登记表》。
组织推荐担任人民陪审员的,由被推荐人所在单位、所属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人民团体在征得本人同意后,于××年××月××日之前向×××县司法局提交推荐人简历、身份证(流动人口需提供居住情况证明)、学历证明等书面材料,并填写《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登记表》。
四、资格审查
由×××县(区)司法局会同×××县(区)人民法院、×××县(区)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资格审查。
五、提请任命
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由×××县(区)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六、就职宣誓
人民陪审员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后,应当公开进行就职宣誓。人民陪审员宣誓誓词为: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我宣誓: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忠实履行审判职责,廉洁诚信,秉公判断,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人民陪审员依法代表人民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这既是人民当家做主权利的具体体现,也是一项光荣的职责和义务,欢迎符合条件的公民踊跃报名参与。
联系咨询电话:××××××
监督咨询电话:029-87293917 029-87293946
特此公告。
×××县(区)司法局
×××县(区)人民法院
×××县(区)公安局
××年××月××日
附件3: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登记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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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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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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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
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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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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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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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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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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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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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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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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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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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悉专业有何特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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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院校及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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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工作单位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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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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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任方式 |
随机抽选() 个人申请() 组织推荐() |
推荐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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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单位地址及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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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简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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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惩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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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家庭成员及社会关系 |
称谓 |
姓名 |
出生年月 |
政治面貌 |
工作单位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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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意见 |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所在单位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选任部门意见 |
(人民法院)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公安局)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司法局)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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