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5.06.04【实施日期】2015.06.04【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第一个案例:太原市某粗不锈钢洗选加工厂经营者李某利用渗坑排放
含有镉、铬等有毒物质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在太原市杏花岭区非法开设粗不锈钢洗选加工厂。2014年4月初,该被告人在生产厂房东侧私挖长30米、宽15米、深5米的渗坑,将生产所产生的污水从车间内的沉淀池通过暗管直接排放到无任何防渗漏措施的渗坑内。2014年6月8日,太原市环保联合执法专项检查行动组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非法排放污水情况后封锁保护现场。6月9日,检测人员进入现场,对沉淀池内的生产污水进行采样,太原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检测并经山西省环境保护厅确认,该污水中有锌、镉、铁、锰、铬检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该污水中检出的镉、铬均属有毒物质。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机关以污染环境罪提起公诉,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规定,利用渗坑排放含有镉、铬的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污染环境罪。
判决结果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杏刑初字第30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第二个案例:太原市某废品收购站个体经营户李某非法收购、处置
铅酸电池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基本案情
2012年12月以来,被告人李某在未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太原市晋源区某废品收购站内非法收购、处置铅酸电池。2014年3月31日,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太原市公安局、太原市人民检察院联合执法行动时,在该收购站内当场查获废旧铅酸电池及拆解物共计830.4吨。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以污染环境罪提起公诉。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830.4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判决结果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晋源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判决:1、被告人李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2、扣押的废旧铅酸电池及拆解物由原办案单位予以没收。被告人李某不服该一审刑事判决,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2015)并刑终字第4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第三个案例:山西某煤业公司因采煤沉陷造成
地质损害,被判决民事赔偿300余万元
基本案情
2008年3月起,阳泉市某村143户村民家建筑物出现门窗变形、墙体开裂、地面出现裂缝和隆起等现象,该村委会所属建筑物如学校教学楼、文化中心、卫生所等及道路、自来水管网、排洪涵洞等出现不同程度的损坏。2008年6月该村委会委托中国冶金地质总局第三地质勘查院对其房屋裂缝等上述损坏情况与周边煤矿采煤沉陷关系勘查并进行司法鉴定,结论为该村委会所属建筑物、道路、水利设施等均在山西某煤业公司采煤沉陷地表变形影响范围内,是采煤行为导致其受损,该损坏应由该煤业公司承担责任。阳泉某村委会及143户村民以该煤业公司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请求财产损害赔偿。经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和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审理均认为,根据勘查报告及司法鉴定结论,足以认定原告方的财产受损原因系被告方因采煤行为引发地表沉陷变形所致,被告方应对原告方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日作出(2012)阳民终字第380号民事判决:1、山西某煤业有限公司赔偿阳泉某村民委员会所属自来水管网、村委道路、台阶、六角亭、水池、道路支护、小学西教学楼修复费用1503453.81元;文化中心、卫生所建筑物修复费用149654.51元;协助勘查、抢险、险情监察费用计96740元,共计1749848.32元。受损建筑物项目由该村委会自行修复。2、山西某煤业有限公司赔偿村民荆某等143户村民共计997028.02元。3、山西某煤业有限公司给付阳泉某村民委员会诉前支付的鉴定费用48万元。4、阳泉某村民委员会所属的排洪涵洞由其自行修复,山西某煤业有限公司按修复后的实际长度以每米8742.11元赔偿。
第四个案例:太原市某钢铁有限公司因扬尘污染
环境,被裁定强制执行行政处罚20万元
基本案情
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对太原某钢铁有限公司一次料场扬尘无组织散放,综合料场扬尘污染事件,于2014年2月11日做出并环罚字[2014]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立即制定全面提升治理方案完成整改,罚款10万元整。太原市某钢铁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拒不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太原市环境保护局依法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决结果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3日作出(2014)并行执字第52号行政裁定书,裁定:1、本案准予强制执行;2、被申请执行人太原市某钢铁有限公司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大原市环境保护局交纳罚款10万元;3、因太原市某钢铁有限公司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加处罚款1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