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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批准指定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太原、大同、临汾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复函》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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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晋高法[2014]122号【发布日期】2015.01.04【实施日期】2015.02.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太原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法[2014]301号<关于批准指定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太原、大同、临汾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复函>》转发给你们。自2015年2月1日起,请各相关法院按照复函确定的受理案件范围执行。太原市第一监狱的减刑、假释案件由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受理。
执行该复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立案庭。
附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批准指定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太原、大同、临汾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复函(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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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洁律师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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