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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全省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服务的意见

【发布部门】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全省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服务的意见

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实现“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以下简称“三个发展”)的战略部署,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服务全省工作大局,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执法思想,明确服务方向

(一)牢固树立为“三个发展”服务的思想意识。全省检察机关服务“三个发展”,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坚持“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服务意识、责任意识,树立在大局中谋划检察工作的发展观,树立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树立办案力度、质量、效率、效果相统一的政绩观,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权力观。确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的新理念,把办案与服务“三个发展”紧密结合起来,不断提高检察工作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实现自身科学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二)牢牢把握为“三个发展”服务的目标要求。全省检察机关要以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为根本,综合发挥打击、保护、监督、预防等职能作用,创新工作思路,完善工作措施,在服务大局中找准位置,明确方向。着力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着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着力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着力促进农村改革发展,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着力维护司法公正,为促进“三个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

二、依法打击犯罪,加大服务力度

(三)严厉打击破坏社会稳定的犯罪活动。坚持把“严打”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长期方针,坚决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严惩严重暴力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毒品犯罪、黑恶势力犯罪以及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犯罪,坚决遏制严重刑事犯罪的高发势头。严肃查办群体性事件背后的职务犯罪案件。依法妥善处理流动人口犯罪以及因经济纠纷引发的暴力讨债、绑架、哄抢等“民转刑”案件,积极为“三个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四)依法打击各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活动。积极参加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活动的专项行动。重点打击煤炭资源整合、企业兼并重组领域的犯罪活动。深化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加大对资源开发、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城镇建设、房地产开发等热点领域和重点行业商业贿赂犯罪的打击力度。依法打击制假售假、串通投标、非法经营、强迫交易等经济犯罪活动,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创造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

(五)加强对政府投资安全和国有资产的司法保护。依法查办在重大基础设施(高速公路、干线公路、铁路通道、支线机场、大型水利工程、电源电网、公用基础设施、农村基础设施等)、保障性安居工程、教育卫生、节能减排和生态建设及产业结构调整等重大工程建设和项目资金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犯罪案件,保障政府投资安全。坚决查办发生在国有企事业单位中的职务犯罪案件,特别是借改制改革之机,侵吞、私分、挪用国有资产的犯罪,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六)加强对能源资源利用、生态环境治理的司法保护。积极参加煤焦领域反腐败斗争,坚决查办官煤勾结、权钱交易特别是为违法采矿充当“保护伞”以及能源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的职务犯罪。深入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渎职犯罪。依法打击煤炭、焦化、冶金、电力等行业破坏能源资源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促进能源资源保护和三晋蓝天碧水工程建设。

(七)依法打击危害安全生产的犯罪活动。严厉打击非法采矿、非法用工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品等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犯罪。依法打击在采矿、交通运输、消防、工程建设等领域和环节的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完善检察机关同步介入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工作机制,坚决查办事故背后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努力遏制和减少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

(八)切实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围绕全省“十大产业调整振兴规划”(煤炭、焦炭、冶金、电力、新型装备制造业、现代煤化工、新型材料工业、特色食品工业、文化产业、旅游产业),依法打击侵害企业合法权益、危害企业生产经营的犯罪活动。严肃查办在项目审批、贷款发放、土地征用、工商管理、税收征管等环节利用职务便利向企业索贿受贿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企业重大损失、破产倒闭的职务犯罪案件。依法打击侵犯商业秘密、商标权、专利权以及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犯罪,加大对企业重大关键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为产业转型升级提供司法保障。

(九)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法打击非公有制企业内部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犯罪案件,维护企业内部管理秩序。严厉打击哄抢、盗窃企业财产以及对企业投资者、经营者实施的伤害、绑架、抢劫、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严重刑事犯罪案件。重点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和地方恶势力以暴力、胁迫等方式收取“保护费”、强迫交易等犯罪,维护非公有制企业投资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十)依法保障金融、证券市场健康发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融诈骗等金融犯罪和利用金融产品、金融工具、支付方式实施的金融犯罪。加大对操纵股价、内幕交易、披露虚假信息等证券犯罪的打击力度,维护金融安全。

(十一)加强对民生诉求的司法保障。围绕全省实施的“五大惠民工程”(教育、就业、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住房安居),严肃查办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征地拆迁、移民补偿、抢险救灾、医疗卫生、招生考试等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重点打击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和假药、劣药的犯罪活动。坚决查办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以及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保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十二)依法打击涉农领域犯罪活动。严厉打击严重暴力犯罪,盗窃、敲诈勒索、诈骗、拐卖妇女儿童、涉毒、赌博等农村易发多发犯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等危害农民群众人身权利的犯罪。依法打击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等坑农害农以及破坏农业生产设施、农田水利电力设施等农业资源的犯罪。依法打击以贿赂、暴力、威胁等手段破坏选举、妨碍农民群众正常行使选举权的犯罪。坚决查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的职务犯罪和国家工作人员在服务“三农”过程中,特别是在加快推进农村公共事业“五个全覆盖”(具备条件的建制村通水泥(油)路,中小学校舍安全改造,县乡村三级卫生服务体系特别是村级卫生室,村通广播电视,农村安全饮水)工程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服务农村改革发展。

三、强化法律监督,拓展服务领域

(十三)积极开展刑事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建立立案和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防止行政执法机关以罚代刑、拒不移送刑事案件等行为的发生。对于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应当提请批准逮捕而不提请、应当移送起诉而不移送的,依法进行重点监督。对于侦查机关滥用刑事侦查权、插手经济纠纷,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依法进行监督纠正。对于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滥收保证金、滥用强制措施的,加大监督力度,依法予以纠正。构成职务犯罪的,坚决依法查办。

(十四)依法开展刑事审判监督。认真审查当事人不服刑事裁判的申诉和群众反映的裁判不公等线索,依法监督纠正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量刑畸轻畸重等裁判不公的案件。重点加强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医疗安全事故等涉及民生的案件,黑恶势力犯罪以及引发群体性事件等社会关注的重大案件裁判的监督。依法运用抗诉、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等手段,进一步增强刑事审判监督实效。

(十五)依法开展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建立检察机关对刑罚变更执行实行同步监督的制度,规范同步监督的程序、措施和范围,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问题。依法纠正超期羁押,查处监管人员指使、纵容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犯罪,防止被监管人员非正常死亡事故的发生。切实加强对监外执行人员交付执行、监督管理情况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监外执行中的脱管漏管问题,维护正常的监管秩序。

(十六)加强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对涉及企业的投资纠纷、合作纠纷、股权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和涉及“三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纠纷等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要优先办理,对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要依法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特别要注意办理因行政干预和地方保护主义、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行为导致裁判不公的案件。对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国有企业重大利益损失的民事案件,通过检察建议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提起诉讼。积极探索对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重视和解息诉工作,促进公正判决落到实处。

四、加强犯罪预防,拓宽服务渠道

(十七)认真执行《山西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积极发挥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及时向人大报告贯彻执行《条例》的工作情况,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立足检察职能,结合执法办案,分析职务犯罪原因及其规律,及时向发案单位提出预防建议,向党委、政府以及相关主管部门提出职务犯罪状况调查报告和对策建议。重点围绕在煤焦领域、涉农领域、民生领域中的基础设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教育卫生、节能减排和生态建设及产业结构调整等重点工程项目的实施和资金使用,有针对性地建立健全职务犯罪风险预警机制。运用预防咨询、检察建议等手段帮助堵塞制度漏洞。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积极参与党委领导下的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协调机制,加强与纪检监察和审计等部门的联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共同分析研究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

(十八)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采用以案释法、图片展览、警示教育等法制宣传形式,积极开展送法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活动,增强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和自律意识,提高广大群众特别是未成年人的法律知识水平,增强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

(十九)认真落实检察环节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积极参与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和各类专项整治活动。协同有关部门做好违法犯罪青少年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加强与公安、法院、司法等部门的密切配合,积极推动社区矫正工作,努力构建打、防、控一体化的防控体系,有效化解和减少影响社会安定的因素,促进平安三晋建设。

五、把握法律政策,提高服务水平

(二十)正确处理办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关系。坚持把执行法律与执行政策有机地结合起来,摒弃片面追求法律效果、机械执法办案等单纯业务观点。既要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的刑事法律,实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又要坚持以国家的刑事政策指导执法工作,正确处理打击与保护的关系,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十一)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坚持“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原则,对于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与非罪不清的问题,要慎重处理。对一时难以定性的,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请示报告,不急于立案和采取强制措施。特别要严格区分“六个界限”:即经济纠纷与经济诈骗的界限;改革创新中的工作失误与渎职犯罪的界限;正常合法收入与贪污受贿所得的界限;资金合理流动与徇私舞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界限;企业依法融资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界限;企业经营中因不可抗力造成的经济损失与严重不负责任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行为等罪与非罪的界限。依法惩治犯罪者,保护无辜者,支持改革者,挽救失足者,教育失误者。

(二十二)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准确掌握宽严尺度,做到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对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依法从严从快处理。对未成年人犯罪,初犯、从犯、偶犯等轻微刑事案件,从“教育、感化、挽救”出发,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从宽处理。对因邻里、亲友之间纠纷等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积极督促双方达成和解,对切实履行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一般可不予逮捕或不起诉。认真研究制定各个执法办案环节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具体措施,完善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工作机制,简化办案程序,提高办案效率。

六、改进执法方式,提升服务质量

(二十三)讲究工作方法,注重办案效果。慎重选择办案的时机和方法,不能因为办案时机或方式选择不当,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工作秩序,或者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特别是在办理涉及企业案件时,做到“六个不轻易”:即不轻易传唤企业负责人,不轻易查封企业帐册,不轻易扣押企业财产,不轻易冻结企业帐户,不轻易动用警车进企业办案,不轻易发表影响企业形象和声誉的报道。查办企业法定代表人、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和技术骨干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在采取强制措施时,要与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领导沟通,使企业做好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接替工作。对涉嫌犯罪情节较轻的,在确保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前提下,慎重使用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对企业负责人受到不实举报、诬告陷害的,及时认真查处,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正名,消除影响。建立检企联席会议制度,加强联系沟通,互通情况,增强服务的有效性,努力营造有利于改革、创新、发展的良好环境。

(二十四)严肃办案纪律,规范执法行为。坚持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严格执行《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六条禁令”和省检察院的“十条纪律规定”,在执法办案过程中要做到“六个严禁”:严禁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严禁到发案单位吃拿卡要;严禁利用办案接受赞助与拉赞助费;严禁占用发案单位的通讯、交通工具等财产;严禁在发案单位报销各种费用;严禁插手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等经济活动谋取私利。检察人员违反工作纪律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提高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二十五)加强和改进涉检信访接待工作,完善便民投诉服务。深入开展涉检重信重访专项治理工作,探索建立涉检重大敏感案件风险评估预警机制,抓好源头治理。实行检察长接待日和定期带案下访制度,采取基层巡访、联合接访、预约接待、上门服务等方式,解决群众申诉难的问题。实行信访工作督办责任制度、信访案件调查专人负责跟进制度,加大对非正常上访、重信重访和疑难信访案件的信访督查和责任倒查力度,落实涉检信访案件终结机制,增强信访工作实效。

(二十六)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职务犯罪举报线索受理、案件初查、侦查、批捕、起诉、申诉等各个环节的办案流程管理和内部制约。全面推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认真落实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改革举措。严格执行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侦查案件作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的规定。建立案件回访考察制度,检务督察人员在案件办结后,要通过走访、发放征求意见卡或召开涉案单位有关人员座谈会的形式,对案件进行回访,听取发案单位的意见和建议,重点了解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有无违法违纪行为等情况。不断强化内部监督,确保检察权的正确行使。

(二十七)改革和完善检察机关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监督、舆论监督,接受公安、法院的制约。深化和落实检务公开,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建立健全涉法涉检网络舆情分析、研判和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回应社会各界对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工作的关切。探索建立对不批捕、不起诉、不抗诉案件的答疑说理制度,建立和完善对重信重访案件的公开听证制度等,形成完善的执法办案监督制约机制。

七、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服务措施

(二十八)加强调查研究。全省各级检察机关要围绕当地党委政府推进“三个发展”的具体部署,针对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加强调查研究。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通过座谈会、走访调查、实地考察和蹲点调查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及时了解和研究执法办案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找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对策。结合办案及时发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方面存在的隐患和问题,积极提出预防犯罪、化解矛盾、防范风险的对策建议。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凡遇到重大情况和法律适用争议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检察院报告,不断增强服务的预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二十九)加强工作落实。全省检察机关要把服务“三个发展”作为一项全局性工作摆在重要位置,牢牢把握服务的目标要求,不断增强服务的自觉性和有效性。各级检察长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按照本《意见》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服务措施,抓好各项服务措施的贯彻落实。组织领导干部和检察干警学习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进一步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不断提高政治素质。组织业务人员学习金融、证券、财政、投资、知识产权等方面的知识,强化业务知识培训和岗位技能练兵,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三十)加强督促检查。上级检察机关要采取巡视、督查、专项检查等形式,对下级检察机关落实本《意见》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总结推广各地的新经验和成功做法。全省各级检察机关要把具体服务措施的落实情况纳入年度综合考评,作为评优和考察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上级检察机关要加强宏观指导和综合协调,增强工作合力,为检察机关服务全省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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