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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成果奖励办法

【发布部门】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实施日期】2011.01.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调动和鼓励全省检察人员开展检察理论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引导和激励检察人员发表高质量、有影响力、能回答重大理论问题的检察理论研究成果,促进检察理论繁荣发展,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理论研究工作绩效考评办法》、《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奖励办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应用理论研究成果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山西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检察理论研究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结合全省检察工作实际,紧贴检察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坚持为领导决策服务、为检察工作服务。

第三条 检察理论研究成果的评审与奖励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评审与奖励的严肃性、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四条 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应用理论研究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院领导小组”)及其专家委员会负责评审与奖励工作,省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全省检察理论研究成果奖以省人民检察院名义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六条 全省检察理论研究成果奖奖励上年度公开发表的检察理论研究优秀成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当年漏报的检察理论研究成果可以在第二年补报。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七条 检察理论研究成果包括检察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和检察应用理论研究成果。

第八条 检察基础理论研究成果是指以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检察官法的基本内容为研究对象的著作和论文。

单独或综合运用历史的、比较的、实证的或规范的方法研究如下主题的成果,均属于检察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一)检察机关的性质、地位。

(二)检察机关的机构设置、人员任免和领导体制。

(三)检察机关的职权配置、职权行使及其监督机制。

(四)检察机关的业务管理、人员管理和检务保障机制。

(五)检察工作的政策和策略。

(六)其他与检察体制改革和检察工作机制改革直接相关的研究成果。

第九条 检察应用理论研究成果是指关于各项检察工作的各类形式的著作、论文和调研报告等。

检察应用理论研究成果的主题范围主要包括:

(一)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的问题。

(二)在检察工作中具体适用法律的问题。

(三)完善与检察工作有关的立法和制定司法解释的问题。

(四)检察工作中的整体性、倾向性问题。

(五)检察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六)侦查监督、公诉、职务犯罪侦查与预防、案件管理、监所检察、控告申诉、民事行政检察等检察工作机制的改革与完善问题。

(七)办案情况分析研究。

(八)检察工作为山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政治保障和司法保障的问题。

(九)其它关于检察工作的问题。

第三章 评审标准

第十条 检察理论研究成果主要根据以下两个因素进行评审:

(一)成果所载出版物的档次。

(二)成果的质量。主要包括学术水平、影响力,以及对实际工作的指导价值。

第十一条 成果所载出版物分为以下几个档次:

(一)检察理论专著。

(二)权威报刊,包括:《中国社会科学》、《求是》、《法学研究》、《中国法学》、《人民日报》(理论版)等5种报刊。

(三)知名期刊,包括:

1.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的12种法学期刊和53种综合类知名期刊。(详见附件)

2.在《方圆法治》、《中国检察官》、《中国检察论坛》、《检察情况反映》、《领导参阅件》、《检察研究参考》、《山西日报》(理论版)等7种报刊上发表的论文,视为在知名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3.在权威报刊和知名期刊以外的刊物上发表的论文,被《新华文摘》、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法学系列刊)等转载的,视为在知名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4.山西大学学报、山西财经大学学报、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等3所省内本科院校学报。

第十二条 检察理论研究成果质量分的评审,由省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根据研究成果达到上述标准的程度进行初评。

质量分的评定分为三个档次:

第一档次[专著和在权威报刊上发表的论文]:8-10分;

第二档次[(视为)在知名期刊上发表或在省内本科院校学报上发表的论文]:4-7分;

第三档次[(视为)在省直政法类期刊发表的论文]:1-3分。

各市(分)院检察理论研究成果得分,以各项成果得分的累计总和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著,是指在全国检察机关有一定影响或对检察工作有一定指导作用的著作,不包括实务手册、法条注释、论文汇编等图书。

本办法所称论文是指具有学术研究性质的理论文章,不包括新闻报道、翻译、编译和综述文章,并且每篇论文的字数需在3000字以上。

第十四条 基本内容相同,以不同作者名义发表,或者以多种形式发表的,不重复评审与奖励。

第四章 评奖种类

第十五条 全省检察理论研究成果奖励分为集体奖和个人奖。

第十六条 集体奖设“检察理论研究成果模范单位”和“检察理论研究工作先进单位”等奖项,奖励对象为年度内检察理论研究成果得分在全省排名靠前、成绩显著的市(分)人民检察院。

各市(分)院所辖基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人员发表的检察理论研究成果得分,计入该市(分)院检察理论研究成果得分。

第十七条 个人奖按下列标准授予:

(一)出版1本以上检察理论专著,或在权威报刊发表1篇以上检察理论成果,在全国检察机关产生一定影响,或对检察工作有一定指导作用的,记三等功,颁发奖章和奖励证书,给予奖金1万元;

(二)在知名期刊或省内本科院校学报上发表2篇以上检察理论成果,在全省检察机关产生一定影响,或对检察工作有一定指导作用的,记嘉奖,颁发奖励证书,给予奖金5000元;

(三)在知名期刊或省内本科院校学报上发表1篇检察理论成果,在全省检察机关产生一定影响,或对检察工作有一定指导作用的,通报奖励,颁发奖励证书,给予奖金3000元;

个人奖仅奖励检察理论研究成果第一作者。

第五章 评奖程序

第十八条 每年1月31日以前,省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受理成果申报。

各市(分)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省院各内设机构分别组织本辖区、本部门的检察理论研究成果的申报工作。

第十九条 申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著作原件一份,论文所载期刊的目录页、正文的复印件各一份。

(二)注明所报各项成果的题目、作者、单位、书刊名称、发表时间、字数的清单。

第二十条 省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初评。

第二十一条 省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拟定奖励的单位、个人及奖励的档次,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报请省院领导小组及其专家委员会审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奖励办法由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应用理论研究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2011年1月1日以后公开出版或发表的检察理论研究成果均适用本办法。

附件

知名期刊、省内本科院校学报名录

一、法学知名期刊(12种)

中外法学、清华法学、法学家、法学评论、当代法学、政法论坛、法商研究、法学、现代法学、法律科学、西南政法大学学报、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二、综合类知名期刊(53种)

黑龙江社会科学、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法制与社会发展、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科版)、环球法律评论、比较法研究、行政法学研究、法学杂志、中国司法、人民司法、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中国人民大学学报、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中国刑事法杂志、人民检察(地方版除外)、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天津社会科学、河北法学、内蒙古社会科学、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法学论坛、河南社会科学、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宁夏社会科学、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新疆社会科学、青海社会科学、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政治与法律、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浙江社会科学、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西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贵州社会科学、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湖南社会科学、中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江西社会科学、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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