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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检察理论研究课题的管理,充分发挥课题制对检察理论研究工作的引导和推动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管理办法》和《山西检察工作科学发展五年规划》,结合全省检察理论研究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全省检察理论研究课题(以下简称“课题”)的选题、组织实施、验收和成果的推广应用,都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服务山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紧贴全省检察工作主题,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研究方法,鼓励理论创新。

第三条 课题的选题和研究工作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发展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重点,研究全省检察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促进检察应用理论研究工作,为全省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提供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 课题面向全省。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高等院校、法学科研机构的工作人员都可以申请课题。实行公开申请、平等竞争、择优立项。

第五条 课题研究工作实行课题主持人负责制。课题申请人(批准立项后即为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负责课题经费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每年根据全省检察工作实际情况,设重点课题、一般课题和自筹经费课题。课题成果形式可以是专著、在省级以上期刊(含内刊)发表的论文、在检察理论年会上获奖的调研报告。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应用理论研究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院领导小组”)领导和管理全省检察理论研究课题。

省院领导小组及其专家委员会负责指导和审查法律政策研究室的课题管理工作,包括高检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的申报审定,全省检察理论研究课题的拟定、课题的立项、经费的分配和课题成果的验收等工作。

第八条 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具体负责课题管理的日常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负责拟定课题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

(二)负责转发、组织实施申报高检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拟定年度全省检察理论研究课题。

(三)负责办理课题的申报、初评、检查及成果验收,编辑出版课题研究成果,协调解决课题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四)组织或协调举办与课题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

(五)省院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三章 课题申请、受理和审批

第九条 省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会同专家委员会于每年2月5日前提出课题选题方向,经省院领导小组审定后,于每年3月5日前正式下文通知全省各级检察院同时在局域网发布信息,并以一定形式告知有关高等院校、法学科研机构。

第十条 申请课题的题目原则上限于公布的课题范围,也可以结合本地的情况,有一定比例的自选课题。

第十一条 省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可根据全省检察理论研究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相关课题的分配意见,省院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指定省、市院有关领导和课题组承担有关课题。

第十二条 课题主持人未完成课题的,不得申报下一年度的理论研究课题。课题申报和管理单位三年内未完成申报课题的,终止课题研究,并返还课题经费。

第十三条 课题申请人申报课题时,须填写《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申请书》一式三份。法律政策研究室受理课题申请的截止时间为当年的4月30日。

第十四条 课题申请评议的基本标准有:

(一)课题组负责人及成员的整体力量较强,具备完成该课题的能力。

(二)课题研究方向正确,论证合理,或者有创新的研究视角和研究方法。提倡实证研究方法和其他研究方法的综合运用。

(三)自选课题有充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十五条 申请人及课题组成人员具备以下条件的,审批立项时予以优先考虑:

(一)具有一定数量和质量相关科研成果的。

(二)课题组由法学教学科研人员、检察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联合组成的。

(三)课题组由全国和全省检察业务专家担任实际负责人的。

(四)课题组由省院领导或市分院领导担任实际负责人的。

第十六条 省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对课题申请进行审查,提出初评意见,专家委员会进行审议后,经分管院领导同意,报省院领导小组审批。5月底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课题负责人。

第四章 中期检查

第十七条 课题中期检查的目的是指导和督促各课题组的研究工作,保证课题研究的顺利实施和完成。

第十八条 中期检查的主要方式:

(一)由法律政策研究室牵头召开部分课题组研究提纲的论证座谈会。

(二)邀请课题主持人介绍课题研究推进的有关情况,并提交课题研究提纲、征求意见或建议。

(三)省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派人到部分市分院检查课题进展情况。

第十九条 中期检查的时间一般安排在当年的10-11月份。

第二十条 课题组不能按时完成课题工作或课题负责人工作发生变动致使课题研究难以继续进行的,应中止该课题研究或及时变更课题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课题组应在下年度3月中旬之前完成课题研究初稿,并上报省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第五章 研究成果的提交及验收

第二十二条 课题的研究期限从课题负责人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算。省院重点课题完成期限为1-2年,特殊情况可延长半年;一般课题和自选课题应在1年期限内完成。

第二十三条 省院重点研究课题的研究成果一般不少于2万字,一般课题的研究成果不少于1万字;自选课题的研究成果不少于5千字。

第二十四条 课题主持人应在规定的完成期限内,向省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提交相关材料,内容包括:

(一)课题报告。

(二)著作、调研报告原件,论文所载期刊的目录页、正文的复印件。

(三)注明所报各项成果的题目、作者、单位、书刊名称、发表时间、字数的清单。

第二十五条 省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对提交的课题报告进行审查,提出初评意见,并报省院领导小组及其专家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六条 课题验收的基本标准有:

(一)符合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符合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原则要求,有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政策的完善和发展。

(二)研究成果要有创新性和前瞻性,对检察实践工作有借鉴和促进作用,对发挥检察职能服务全省工作大局有积极意义,有一定可操作性和应用价值。

(三)数据和资料翔实、系统,论证充分有力,语言表述准确,行文符合学术规范,能引起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的争论和共鸣。

第二十七条 课题研究成果达到结题要求的,以省院的名义给课题组发结题通知书。

课题结题的基本要求:

(一)课题研究成果由省院领导小组专家委员会审定通过。

(二)重点课题研究成果在知名期刊以上刊物、全国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

(三)一般课题研究成果在《山西政法》、《人民检察(山西版)》、《山西检察》等以上刊物发表;或者研究成果被省级以上领导批示,并对司法实践有重要指导意义。

(四)自选课题研究成果在《山西政法》、《人民检察(山西版)》、《山西检察》等以上刊物发表或在市、分院以上检察理论研究年会上获奖。

以上“知名期刊”按《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成果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经省院领导小组批准,省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将研究成果汇编成册,并积极协调推动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九条 课题经费的筹集、安排和拨付由省院领导小组决定,法律政策研究室具体实施。课题经费保障来源由省院每年从检察经费中拨付。

第三十条 课题经费的安排标准根据当年筹集的经费情况具体安排:

(一)重点研究课题的资助经费一般为2万元。

(二)一般研究课题的资助经费一般为1万元。

(三)自选课题由所在单位自筹资金。

(四)承担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课题的可获得省院资金补助,补助金额为最高人民检察院资助经费的50%。

(五)提倡课题申报人所在单位给予配套科研资金。

第三十一条 课题经费实行一次核定、分期拨付的原则。即从通知课题申请人之日起拨付所核定经费的40%,中期检查后拨付所核定经费的30%,研究成果验收后拨付所核定经费的30%。

第三十二条 课题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同时有利于课题主持人开展课题研究工作。

课题经费应专款专用,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和个人不能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课题主持人要充分利用本部门、本单位的现有条件开展课题研究,要本着节俭的原则使用好所拨付经费,努力以较少的投入取得较大的研究成果。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应用理论研究领导小组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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