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川高法[1992]28号【发布日期】1992.07.30【实施日期】1992.07.30【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交)发(1990)8号文件《关于铁路运输法院对经济纠纷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第十二条所作的允许上级人民法院指定铁路运输法院受理其他经济纠纷案件的规定精神,结合西南地区经济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在与云南、贵州两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商后,经我院1992年第40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指定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可以受理以铁路部门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为一方当事人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经济侵权案件以及破产案件。
受理上述案件如与地方人民法院发生管辖争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