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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法院系统督促检查工作细则

【发布部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2.02.16【实施日期】2002.02.16【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人民法院督促检查工作是推动法院各项工作部署得到落实的重要手段,是各级法院和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有力措施,是办公室的一项重要工作。认真做好督促检查工作,对于加强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转变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强化办公室的参谋助手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使法院办公室督促检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人民法院督促检查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按照中央、各级党委、人大和上级法院的指示、决议及要求,加大力度,狠抓落实,在推动各项重要决策的落实上发挥更大作用。

第三条 督促检查工作的主体是院党组和院领导同志,根本任务是保证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重要指示、人大决议、上级法院和本院重要决策及工作部署得到贯彻落实。

第二章 工作任务和范围

第四条 法院督查工作的任务是:协助党组和院领导督促检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督促院内各部门认真落实上级机关和领导及本院领导对法院工作的批示。并在督促检查工作中及时发现问题,适时提出建议,为领导决策服务。

第五条 法院督查工作的范围是:

(一)中央制定的方针、政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二)党委、人大、上级法院、本院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三)党委、人大、上级法院、本院领导的重要指示、批示及交办事项的落实;

(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需由本院答复的有关议案、提案的办理情况。

第六条 负责对下级法院的督查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开展督查工作经验交流,提高工作水平。

第七条 院党组根据工作需要,可授予办公室督查部门以下权力:

(一)组织协调权。

(二)专门事项查办权。

(三)参与工作实绩评议权。

(四)奖励惩罚建议权。

(五)通报批评权。

第三章 工作机构及工作程序

第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在本院办公室设立督查科(室)。条件不具备的应确立督查督办联络员,专门负责督查督办工作。

第九条 督查督办工作的基本程序是:

(一)对收到的交办件,由办公室督查科(室)登记立项,交办公室主任或办公室分管副主任签阅后,呈报院长或主管副院长阅批,列入督办。

(二)督办部门对列入督办的事项,应在《督办登记簿》上编号,详细登记领导批示的内容、督办事项、承办单位、收件人、收件日期。并将原件复印,附《督办通知单》送承办单位办理。《督办通知单》上要明确回复办结报告的时限。

(三)承办单位收到《督办通知单》后,要迅速落实办理人员,做到按规定时限办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上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反馈批办件的查办结果或查办进展情况,保证领导批办件有回音。各中院收到省院《督办通知单》后,由督办部门或督办联络员呈送本院领导阅批后,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及时将《督办通知单》回执返回省院办公室督办科。各中院督办部门或督办联络员对批办件要进行催办,并按期将办理结果书面报告省院办公室。

(四)省院办公室督办科对本院和下级法院报送的办理情况报告,统一进行登记,并负责回复有关部门和领导。

第四章 督办工作要求

第十条 及时反馈上级法院重大决策和省院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全国高级法院、全省中级法院院长会议、座谈会精神的贯彻情况须在会后一个月内报省院办公室;最高法院和省法院作出决定、规定后,各级法院的督办部门和督办联络员要及时掌握贯彻执行情况,将贯彻执行情况收集、汇总,及时形成综合材料向上级法院和领导反馈。督办工作要坚持遵循围绕法院中心工作原则、领导授权原则、实事求是原则、注重实效原则、公道正派原则、效率时效原则。

第十一条 凡是文件和会议明确规定对贯彻落实情况要向上级报告并提出报告时限的,各级法院的督办部门和督办联络员、承办部门要严格按时限要求,及时反馈落实情况。督办件办结时限为:

(一)凡是最高法院交办的督办件反馈时限按照最高法院的规定执行。

(二)省委、省人大、省委政法委等领导机关交办的督办件反馈时限为二个半月。

(三)上级领导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报告办理情况的事项,应按领导的要求及时上报办理情况。

(四)省人大、省政协交办的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批评、建议和议案、提案,须在三个月内办结。

(五)涉及案件的按办案时限执行。

(六)对交办事项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办结的,须提前l5天将办理进展情况书面报省院办公室。办理完毕后,再将办理结果续报省院办公室。

(七)对逾期未报告办理情况的要及时催办。对一些重大、有影响的批办件,实行专人负责,跟踪到底,必要时指派人员直接到承办单位督办。

第十二条 办结报告的内容、反映的问题要全面,核查的事实要客观,结论要明确,处理要合法,报告格式要规范,文字力求简明扼要。对不符合要求的或可能有重大出入的,退回重办。对一些涉及法律、政策和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商请有关业务部门共同把关,保证质量,维护督办工作的严肃性。

第十三条 办结报告和查办进展情况报告要逐级审查,对未经法院直接调查而采用其他部门的调查报告的,要明确表明法院的意见。对省院交办的批办件,办结报告要由承办的中院领导审查签发,以中院名义报告省院办公室。

第十四条 省院各部门收到批办件交中院查办后,也要及时催报,在时限内向省院办公室送交办结或查办进展情况报告。

第十五条 各级法院的督办部门或督办联络员要及时与承办单位及承办人联系,加强督促检查,及时掌握批办件未办结的原因和办理中存在的问题,向批办领导汇报。

第十六条 定期对领导批办件的办理情况进行清理,对逾期未办结的要督促承办单位及承办人说明原因,将暂不能办结的原因书面报告批办的领导机关或领导。

第十七条 省院各部门和各中院收到批办件后,要认真登记,以便查对。办结后,承办单位将原批办件和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材料一并整理送省院办公室督办科,由省院办公室督办科统一归档。

第五章 工作制度及工作纪律

第十八条 督查部门应严格执行下列工作制度:

(一)登记、审查和报告制度。要严格按照督查工作程序办事,确保工作质量。督查部门对督查事项进行登记后,办公室领导和分管院领导要审核拟办意见,对办理结果要审查把关。

(二)通报制度。办公室督查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通报督办件的办理进度。

(三)检查评比制度。坚持经常性检查与定期考评,推动督查工作顺利开展。

(四)奖惩制度。对督查工作先进单位予以表彰,对督查工作不力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严格遵守督查纪律,正确使用督查权力,严禁以权谋私和滥用权力。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条 督查工作在院党组和办公室领导下进行。各级法院党组要把督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经常听取汇报,定期研究工作。

第二十一条 要充分发挥督查部门的职能作用和参谋助手作用,根据工作需要,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督查工作人员可列席有关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督查工作人员可受院领导委派到承办单位了解检查督办事项办理情况,督促承办单位按时办结。

第二十二条 督查工作业务上接受上级法院和同级党委督查部门的指导。

第七章 工作考核

第二十三条 督查工作应纳入岗位目标进行考核。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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