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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质量评审标准

【发布部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2.09.12【实施日期】2002.09.12【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本院裁判文书制作水平,进一步规范我院裁判文书的制作,完善裁判文书质量评审制度,加强裁判文书评审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和《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本院制作的各类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其他裁判文书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三条 裁判文书质量评审工作每年年终进行,评审结果在全院通报。评审范围为各业务庭当年按研究室要求报送备案的裁判文书。

第四条 评审工作由本院研究室负责组织实施。

二、裁判文书制作标准

第五条 裁判文书的制作格式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和《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 制作的裁判文书应层次分明,语言严谨,繁简得当,数字及标点符号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新闻出版署等部门发布的《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标点符号用法》的规定。

第七条 裁判文书由首部、事实、理由、裁判结果和尾部五部分组成。

(一)首部

第八条 首部包括法院名称、文书种类、案号、诉讼参加人基本情况、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

第九条 裁判文书的案号由立案年度和制作机关、案件性质、审判程序的代字以及案件序号五项要素组成。

第十条 当事人的称谓应统一。如名称过长,可在第一次提及的全称后括注简称,以后只用简称。简称应规范,能够准确反映当事人原有的名称和行业特点。

第十一条 各类案件的案由应按最高人民法院《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和《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以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要求确定。

第十二条 各类案件的审理经过须写明“案件的由来”、“受理时间”、“审判组织”、“审判方式”、“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情况”五项要素。

审理中出现的下列事项也应当写明:

(一)管辖权异议的处理事项。包括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情况;

(二)回避事项。包括当事人申请回避、法官主动回避的处理情况;

(三)诉讼主体变更与追加事项。包括当事人申请参加诉讼、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处理情况;

(四)当事人申请鉴定、审计等情况的处理事项;

(五)开庭时间与开庭次数事项;

(六)案件审理期限事项(包括经批准超审限情况);

(七)其他处理事项。

(二)事实与证据

第十三条 认定的事实应当紧扣与案件定性、处理有联系和影响的情节,围绕案件的争议焦点进行叙述,做到层次分明、重点突出。

第十四条 对认定的事实,须有证据证实。

第十五条 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无论是否采信,均应作出分析与认证结论。

第十六条 裁判文书应全面、详细地反映举证、质证、认证的过程。同时要写明证据的收集情况,不能遗漏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第十七条 证据的表述可灵活多样,但须做到逻辑清晰,具有针对性。

第十八条 对无争议的证据可在专门的段落集中进行论述。对有争议或异议的证据,应当写明争议或异议的内容和理由,同时要从证据材料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等方面进行论述,逐一明确是否采信,并详细说明理由。

(三)裁判理由和法律适用

第十九条 裁判的理由应根据认定的事实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当事人的行为、纠纷的性质及有关情节和责任加以认定。对此部分进行论述时应具有论理性、针对性、逻辑性、严谨性。

第二十条 各类案件的裁判理由应围绕下列内容展开:

(一)当事人的控辩或诉辩主张与理由;

(二)认定的案件事实和证据;

(三)适用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主要理由。

第二十一条 民事、行政赔偿案件调解结案的,当事人要求不写裁判理由或人民法院认为没有必要书写的,可以不写裁判理由,但法院确认民事合同无效的,调解书应写明合同无效的依据和理由。

第二十二条 法律条款的适用要说理。裁判文书对法律条款的适用,要说明该法律条款与案件的本质联系,不能机械地引出法律条款而不讲适用理由。

第二十三条 法律条款的适用要做到层次分明,引用法律要做到准确、全面、具体。

(一)程序法、实体法须同时引用的,先引程序法,后引实体法;

(二)特别法中有明文规定的,只引特别法,无须引用普通法;

(三)法律有具体规定的,无须引用基本原则;

(四)应依照先主后次、先重后轻的顺序依此引用;

(五)援引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应按照条、款、项、目的顺序写明。

(四)裁判结果

第二十四条 裁判结果是依据有关的法律规定,对案件作出结论和处理决定。该部分在制作中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语言准确、规范,内容明确、具体、完整,没有歧义,能够执行;

(二)履行期限或执行期限明确;

(三)不能漏判或超过诉讼请求多判。

第二十五条 一审刑事案件判决结果首先书写罪名,再写判处的刑罚及执行期限。

第二十六条 一审民事案件判决结果应根据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的不同诉讼请求正确表述。

第二十七条 其他各类二审、再审案件的判决结果均按《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和《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等规定制作。

(五)尾部

第二十八条 尾部应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法院的名称,以及合议庭成员或独任审判员的署名和判决日期等内容。其中包括:

(一)依法应当收取诉讼费用的案件,应当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情况。诉讼费用由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分担或连带承担的,应写明各方负担或连带承担的具体数额。不能使用“原、被告各负担一半”、“二被告共同承担”、“××方予交的诉讼费由××方承担”等不规范的写法。

(二)合议庭有陪审员参加的,署名为“人民陪审员×××”,有助理审判员参加的,署名为“代理审判员×××”。

(三)裁判文书的日期一律用汉字书写,必须完整、统一,不能漏写。一审刑事案件及适用一审程序的再审刑事案件的日期为判决书的签发日期;其他案件的日期为裁判的确定日期。

日期上下均须空出一行,即上至合议庭署名、下至书记员署名,各空出一行。

第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的法院印章应按“骑年盖月”的要求加盖在裁判日期的中央;印章的颜色为红色;印章的加盖不得歪斜;印章应字迹清楚,不得第二次加盖。裁判文书页与页之间不须加盖骑缝章。

第三十条 书记员校对裁判文书与原本无异的,若没有明显错误,盖上“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印戳颜色为蓝黑色;加盖位置应在年、月、日的左下方和书记员签名的左上方。

三、评判标准及等级评定

第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的评判采用百分制。

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的等级分为三等。90~100分为优秀;70~89分为合格;69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有下列问题之一的,扣减40~50分,为“不合格”。

(一)错误使用裁判文书种类的;

(二)基本制作格式不符合《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和《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规定的;

(三)遗漏控辩双方或当事人双方诉辩和争议的主要理由的;

(四)遗漏对事实认定和裁判结果有重要影响的证据的;

(五)对裁判理由没有进行论理的;

(六)适用法律错误,错引法律、漏引法条的;

第三十四条 裁判文书出现下列问题之一的,扣减20-30分:

(一)违反本标准第十二条,没有全面、真实地反映案件审理过程的;

(二)对控辩双方或当事人双方的请求、意见及争议归纳不完整,语言表述不清的;

(三)认定事实叙述不清,层次混乱,重点不突出的;

(四)对证据的分析缺乏针对性,逻辑性差的;

(五)裁判理由说理性差,缺乏法理和事理论证的;

(六)违反本标准第二十四条规定,适用法律不准确、全面、具体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标准第二十五条的,每处扣减10-20分。

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处错误扣减5分。

(一)首部制作格式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和《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的基本要求的;

(二)出现错字、别字、漏字、以及错用标点符号情形的;

(三)尾部制作格式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和《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的基本要求,或者有违反本标准第二十九条、三十条、三十一条规定的;

第三十七条 出现对事实和错误有重大影响的错别字,每处扣减10分。

第三十八条 裁判文书中出现校对章的,每处扣减3分。

四、其他

第三十九条 本标准没有规定的,均适用《法院诉讼文书》(试行)、《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和相关司法解释。

第四十条 本标准由本院研究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标准自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川高法研〔1999〕9号《裁判文书质量评判规范(试行)》同时废止。本标准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对裁判文书制作有新规定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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