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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州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程

【发布部门】彭州市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4.05.20【实施日期】2004.05.20【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改革,提高审判委员会的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的精神和成都中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程》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案件,确认改判、发回重审等案件是否属于错案,研究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第三条 审判委员会应努力提高工作质量,逐步弱化个案讨论职能,进一步强化对审判工作的宏观和普遍指导作用,切实加强审判经验总结工作、审判规则提炼工作、法津适用研究工作。

第四条 审判委员会议事和讨论案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各委员权利义务平等。

第二章 委员的产生和工作机构

第五条 法院审判委员会实行单数制。原则上设委员 11 - 13 人。

第六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实行选任制。

审判委员会委员原则上由院长、副院长、主要业务庭庭长和具有较深理论造诣和丰富审判实践经验的法官组成。除院长、副院长外,选任审判委员会委员实行组织任命和竞选相结合的程序进行,并由院长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第七条 审判委员会在研究室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审判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 议案范围和主要内容

第八条 审判委员会总结审判工作经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研究总结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总结带有全局性、指导性和典型性的审判工作经验;

(三)研究解决审判工作中带有普遍性、突出性和典型性的问题;

(四)通过并公布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的典型判例或办理个案中形成的裁判规则;

(五)审议批准有关审判工作的制度和规范。

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上述议案,以《会议纪要》、《审判委员会决议》、《审判委员会快报》、《规定》等公文形式下发,指导、规范审判工作。

第九条 审理下列案件,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一)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拟判处无罪、免除刑事处罚、法定刑期以下判处刑罚和判处缓刑的刑事案件;

少年犯罪、过失犯罪 ( 如交通肇事 )被害人有严重过错而被告人已作赔偿的伤害案件、社会影响不大的自诉刑事案件拟判处缓刑的,审判委员会不作讨论。

(二)本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和上级法院指令本院再审,合议庭审理后需要改判和发回重审的案件;

(三)在全国、全省、全市和我市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四)政策性很强的案件;

(五)合议庭所了解的属全国、全省、全市和我市首例并且具有典型法律问题的案件;

(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知名人士等犯罪案件的处罚;

(七)行政案件的判决;

(八)院长认为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其他案件。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商案件,审委会不作讨论。

第十条 法院审理的各类案件,除按前两条规定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以外,合议庭对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其他疑难、复杂、重大案件,应当提出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意见,由庭长和分管院长审查后,提请院长作出是否提交讨论的决定。

第十一条 对除规定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以外的其他疑难、复杂、重大案件,虽然合议庭不认为难以作出决定,但庭长、分管院长和院长认为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由庭长、分管院长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第十二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下列有关审判工作的事项:

(一)通过向人大常委会作的有关审判工作的专题报告;

(二)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请求担任审判长的院长、副院长的回避;

(三)批准、免除经选任产生的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

(四)研究办案质量问题和确认所办案件是否属于错案;

(五)院长认为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其他审判工作。

第四章 议案的提交和审查

第十三条 审判委员会按本规则第八条总结和指导审判工作的议案通过以下途径提交:

(一)审判委员会成员在研究室或相关审判庭的协助下通过调查研究,形成有关指导和总结审判工作的文字材料,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二)审判庭对本职责范围内审判工作的典型经验和带普遍性的疑难问题,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形成有关指导和总结审判工作的文字材料,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三)研究室负责组织和收集全院办理成功、典型案件,归纳出具有代表性、示范性的裁判规则,或者直接将成功判例进行整理,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四)其他规范和指导审判工作的议案,由议案提交部门形成相关文字材料,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上述总结和指导审判工作的各类文字材抖,应当包括形成议案的原因,调查或总结经验的基本情况、具体方案及其理由等主要内容;同时要根据议案的内容和目的,确定相适应的公文形式并严格按照相关公文的撰写要求形成公文草案。

第十四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具体案件,由审判长、独任审判员提交案件审理报告。案件审理报告中原则上应当按最高法院对案件审理报告的要求制作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要针对具体案件和需要审委会重点研究解决的问题,体现出审理报告应当具有的个性化。

(二)叙述控辩(诉辩)双方主张、理由以及案件事实应当层次清楚,文字简练,表意准确。对证据特别是对认定事实有争议的证据不能采用简单的列举方式列举,而应当作必要的分析和阐述;不能根据审判人员的主观认识取舍证据,而应当全面和客观地列举和分析证据;对民事案件双方无争议的证据可以简单说明而不必详细列举。

(三)应当全面、客观地写明合议庭、审判庭的讨论情况以及需要审判委员会重点研究的问题,同时要有倾向性的意见并详细写明理由和根据。

(四)案件审理报告应当附有本案可能涉及到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新类型和少发性案件,还应当查找并写明外地法院和本院是否有过相关判例以及判例的主要内容。

第十五条 审判委员会按本规则第十二条讨论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由相关部门提交书面议案。

第十六条 为方便审判委员会委员了解案情,对提交审委会讨论的各类议案一般应当提前四天送交研究室进行形式审查;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推迟提交时间的,原则上应由分管院长同意。

第十七条 研究室对议案的形式审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属于本规则规定的必须提交和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事项的范围;

(二)除必须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可以直接提交的以外,其他议案提交讨论的理由是否充分以及是否经过所在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院长审查同意;

(三)案件审理报告和其他议案文字材料的撰写是否符合本规则第十三、十四、十五条的要求。

研究室经审查,对符合要求的议案列入本次审判委员会讨论事项;对明显不属于提交审委会讨论范围的,退回议案提交部门或提交人;对不符合撰写要求的,予以退回并建议承办部门或承办人予以修改或重写。

第五章 议事规程和相关配套制度

第十八条 审判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周周一上午召开,节假日顺延;经院长决定可临时召开,也可以延期召开。

第十九条 研究室应当提前三天确定本次审判委员会讨论事项和顺序,并通知审判委员会成员以及议案汇报人和列席人;同时将本次会议议案的材料发送给审委会成员,以便审委会成员进行相关准备。

第二十条 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院长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一名副院长主持。

第二十一条 审判委员会必须在成员超过半数时方能开会,其决定或意见必须达到全部成员的过半数通过才能形成。

第二十二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议案按照听取汇报、提出询问、在思考的基础上独立完整地发表个人意见、形成决议的顺序进行。在讨论不能形成决议,或者主持人认为不宜作出决议时,主持人可以作出以后再议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审判委员会实行相关人员共同到会汇报制度:

(一)审委会讨论普遍性指导和总结审判工作的议案时,议案提交部门的负责人和具体承办人应当到会共同汇报;

(二)审判委员会讨论具体案件,提交部门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应当到会共同汇报;与具体承办人意见不一致的合议庭其他成员( 不包括人民陪审员 )也应当到会共同汇报;

(三)审判委员会讨论再审案件,原审合议庭成员或独任审判员应当到会共同汇报;

(四)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是否属于错案的,按《错案责任追究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共同汇报按一人为主、其他人补充和提交议案人汇报在先,持不同意见人汇报在后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审判委员会召开会议,按照法律规定可以邀请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列席。

第二十五条 审判委员会实行讨论案件回避制度。具有诉讼法关于审判人员回避情形的审判委员会成员,应当自行回避,不参加审判委员会对有关案件的讨论;当事人也可以要求审委会成员回避相关案件的讨论。

审判委员会成员自行回避和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应当由研究室在讨论相关案件前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六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议案,应当制作讨论笔录。

审判委员会讨论笔录应当按照法院诉讼文书样式有关要求制作,会议笔录应当准确、完整、清楚、整洁。应当记明讨论过程,审判委员会成员和列席人员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议案,应当形成决定或者意见书。

审判委员会讨论刑事案件、再审改判案件,应当形成决定,交由合议庭执行;

审判委员会讨论民事、行政和国家赔偿案件,应当形成意见书,提出指导性意见。对审判委员会的指导性意见,合议庭无正当理由一般应参考执行,但最后决定仍然由合议庭作出;特殊情况下审判委员会也可以作出决定交由合议庭执行。

合议庭执行审委会决定、采纳审委会指导性意见的情况应当备案待查。

第二十八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应当主要研究法律问题。对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除合议庭对案件事实认定和证据分析没有足够把握而明确提出要求审判委员会讨论,或者审判委员会成员根据合议庭提交的书面报告发现事实认定和证据分析明显有问题而提出讨论的外,审判委员会一般只在合议庭认定事实的基础上重点讨论法律适用问题。

第二十九条 审判委员会没有讨论事实认定的案件,案件事实由合议庭负责;审判委员会提出适用法律的指导性意见,合议庭采纳的,该法律适用问题由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共同负责;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的法律适用问题由审判委员会负责。

第六章 保密和归档制度

第三十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列席人员、记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审判委员会需要保密的讨论内容和讨论决定。

第三十一条 非审判委员会委员、列席人员、记录人员、议案提交人未经许可,不得参与或旁听审判委员会议事。

第三十二条 议案材料应当由汇报人在议案讨论结束后及时收回,并作销毁处理。

第三十三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笔录及决定、意见书副本由研究室妥善保管,年末交档案室归档。

审判委员会决定和意见书交由案件承办人装入案件卷宗副卷内。

第三十四条 审判委员会会议笔录、决定、意见书系机密材料,无关人员不得查阅、摘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程由彭州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程自二○○四年五月二十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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