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川高法[2004]18号【发布日期】2004.12.15【实施日期】2004.12.15【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你院成铁中法(2004)54号《关于调整我院统一执行外省法院委托执行案件范围以及许可受理执行非诉案件的请示》收悉。为充分发挥铁路运输法院执行队伍的作用,提高办理外省法院委托执行案件的质量和效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你院在执行外省委托案件中的具体情况,将2003年3月18日川高法(2003)13l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统一执行外省法院委托执行案件的通知》中有关指定铁路运输法院办理外省委托执行案件的范围,调整为由你院统一执行涉及成都、绵阳、自贡、攀枝花、德阳、乐山、眉山、内江、雅安、资阳、遂宁、凉山辖区的外省委托执行案件。涉及其他辖区的外省委托执行案件仍由我院指定相关法院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自愿向铁路运输法院申请执行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我国国内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公证债权文书案件,铁路运输法院可以受理。此类案件由你院统一审查立案。
三、在执行以上案件中,如有适用法律方面的重大问题或与地方法院发生争议时须及时上报我院执行局。
你院对以上案件的执行情况,半年进行一次总结,书面报告省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