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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州市人民法院关于谈话诫免制度的规定

【发布部门】彭州市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4.12.18【实施日期】2004.12.18【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队伍内部管理,制止不在状态的消极工作作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谈话诫免是指法院干警违反有关党纪、政纪、审判纪律和审判作风的规定,但尚未达到受党纪或政纪处分的程度,由相关组织对其谈话告诫的制度。

第三条 谈话诫免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纪检、监察部门要全面记录谈话诫免内容,并将记录内容交由被谈话人签字后,向院党组汇报。

第四条 纪检、监察部门对法院干警进行谈话诫免时,可会同政治处一同进行 , 主管院领导应当参加。

第五条 纪检、监察部门在接到或发现干警有违反有关党纪、政纪、审判纪律和审判作风行为时,要慎重核查、全面了解情况,及时通知行为人进行谈话诫免。被通知人必须按纪检、监察部门的要求接受告诫。

第六条 干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纪检、监察部门对其进行谈话诫免:

(一)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宴请或参加由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支付费用的娱乐健身活动的;

(二)收受当事人及代理人或当事人及代理人近亲属礼金、物品的;

(三)给当事人直接或间接介绍律师、代理人或为律师和其他人员介绍寻找案源的;

(四)泄露审判机密或为他人探听案情的;

(五)借用承办案件当事人的车辆,或使用赃物,或使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六)将警车停放在娱乐场所或酒后驾驶车的;

(七)擅自将本院车辆或财物借与他人使用的;

(八)私下会见当事人及代理人或当事人或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九)工作涣散,责任心不强,对诉讼参与人态度恶劣的;

(十)不按规定着装、迟到、早退、旷工或其他违反出勤制度被通报三次以上的;

(十一)工作时间赌博或饮酒的;

(十二)未认真保管档案材料,致使档案材料部分毁损、缺失的;

(十三)重大事项不报告的;

(十四)违反干警业外活动规定的;

(十五)其他违反有关党纪、政纪、审判纪律和审判作风行为情形的。

第七条 谈话诫免程序为纪检、监察部门向被谈话人发出通知,告知其违反党纪、政纪、审判纪律或审判作风的具体行为,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与其谈话,并责令被谈话人写出对其错误行为的认识及整改意见书。

第八条 被谈话人有向院党组及纪检、监察部门申辩的权利。

第九条 受诫免的人员,在接到诫免通知后至迟 15 日内向纪检、监察部门提交书面材料。

第十条 诫免期限为 1 个月,有特殊情形的可延长 15 天,诫免期结束后,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书面通报。

第十一条 被诫免人在诫免期限内要积极改正错误,认真进行整改。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部门发现被诫免人员的违纪问题不适用诫免教育方式的,应向院党组汇报,并按相应的程序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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