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彭州市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4.12.18【实施日期】2004.12.18【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法院队伍建设和管理,积极推进党风廉政建设,针对法院队伍容易发生问题的倾向和薄弱环节,严格约束法院干警业外活动,树立法院和法官良好形象,根据《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及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加强对法院干警业外活动的监督管理,旨在防止和纠正干警在业余时间发生影响公正司法、有损法官形象、有悖社会公德的行为,提倡和鼓励健康有益、积极向上的生活方式。
第三条 本规定坚持不干涉法院干警正当的人际交往、业余生活的原则;坚持教育防范为主,严格自律为本,制度管理和家庭、社会监督的原则;坚持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原则。
第四条 法院干警业外活动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政治纪律和审判纪律,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
(一)不得违反政治纪律,散布有损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
(二)不得泄露审判秘密、工作秘密和其他国家秘密;
(三)不得在非工作场合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以及接受他们以任何名义赠送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物品;
(四)不得让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亲友以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或单位报销应当由自己支付的各种费用,或为己谋取私利;
(五)不得接受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亲友以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或单位的宴请,或提供的娱乐休闲、旅游度假、健身美容等活动;
(六)不得向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亲友以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或单位借钱、借用或索要交通工具、通讯工具以及其他物品;
(七)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过问配偶、子女和近亲属代理的案件或为代理案件提供任何便利,不得向配偶、子女、近亲属和律师介绍案件;
(八)不得经商办企业或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和利用审判职权为配偶、子女和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
(九)不得着制服、佩带法徽、法章等标志在公共场所饮酒或进入各种休闲娱乐场所,不得在公共场所耍特权、逞威风、无理取闹和在任何场所酗酒,不得涉足任何带有色情内容的活动场所和接受任何不健康、不文明的服务活动;
(十)不得参加任何带有赌博性质的娱乐活动,更不能采用赌博活动变相收取当事人的礼金;
(十一)不得参加带有邪教性质的组织或其他非法组织,不得拉帮结伙;
(十二)不得发生有悖于正常婚姻关系的行为;
(十三)不得不经批准接受新闻采访或违反有关规定向新闻媒体提供新闻线索;
(十四)不得有其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法院干警个人的下列重大事项必须报告:
(一)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所送钱物无法退回或推辞不掉的;
(二)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参加了与办理的案件有牵连的宴请或娱乐活动,事后知晓的;
(三)在公共场所和社会交往中与他人发生纠纷造成影响的;
(四)本人婚姻关系发生变化的;
(五)本人因私出国(境)的;
(六)本人被公安、检察机关讯问或被纪检监察机关调查询问的;
(七)其他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前条所列事项,报告人应于事前或事发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部门负责人口头报告;部门负责人应及时报告分管院领导和纪检监察、政工部门。
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组织和知情人有义务为其保密。
第七条 对法院干警业外活动的监督、检查。
(一)各部门负责人要结合实际,定期走访、联系干警家属,了解干警在“八小时以外”的“社交圈”、“生活圈”情况,并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二)政工、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主动掌握干警业外活动情况,对好人好事要及时表扬,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分析研究,提出对策。
(三)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保证党员都能参加党的组织活动。党员在组织生活中要对照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认真负责地向组织汇报业外活动的情况,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自查自纠。
(四)纪检监察部门要建立法院干警业外活动档案,对违反本规定的作好登记,法院干警业外活动的表现情况将作为对干警个人年终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的,视情节分别给予诫免、扣发奖金、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司法机关查处。
第九条 法院各部门要把加强法院干警业外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重要内容,实行“一岗双责”,对管理不严导致发生问题的,对有关部门责任人要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条 法院的其他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法院纪检组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