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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智伦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

【发布部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5.01.13【实施日期】2005.01.13【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各位新闻界的朋友、各位来宾:

保护知识产权是我国现代化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是进一步扩大开放,树立良好国际形象的迫切要求,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内容。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运用司法手段,在依法调整知识产权关系,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负有义不容辞的法律职责。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坚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始终把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作为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审判任务来抓,走在中国西部法院的前列。

近年来,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在省委的领导、省人大的监督下,在社会各方面的支持下,我省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取得了较大的成绩。我省法院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法院各项工作,全面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平等保护各类知识产权主体,不断推进土地资源向土地资本转变、民间资金向民间资本转变、人才资源向人才资本转变这“三个转变”,为四川的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及时、有效、公平、公正备受社会关注,在2005年新春伊始,我非常高兴利用这个机会,向各位通报四川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基本情况。

一、四川省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数量

在1998年至2001年期间,全省法院共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311件,审结305件。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及知识产权法律修改后,涉及知识产权纠纷的案件数量有明显的增加。

我省法院2002年至2004年共受理一、二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882件,审结815件,其中:2002年受理一、二审知识产权案件193件,审结183件;2003年受理一、二审知识产权案件240件,审结241件;2004年受理一、二审知识产权案件376件,审结338件。

我省法院对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逐步加强。1998年至2004年全省法院共受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54件,审结52件,其中2002年至2004年审结侵犯知识产权一审犯罪案件30件,判处73人。

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的行政司法保护,主要是依法履行对涉及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司法复审职能,支持正确的行政执法行为,纠正少数违法行政行为。2001年至2004年我省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行政案件10件,其中专利行政案件7件、商标行政案件1件、著作权行政案件2件。

通过对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有力地制裁了各种侵权行为,切实保护了知识产权人的合法利益,有效地维护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为促进我省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二)案件类型

我省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类型涉及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商业秘密等权属纠纷和侵权纠纷案件,还涉及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网络域名、不正当竞争等纠纷案件。受理的案件种类几乎包括了各种类型的知识产权案件。在1998年至2001年受理的311件民事案件中,涉及专利侵权的纠纷案件112件,占36%;涉及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84件,占27%;涉及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件50件,约占16%。在2002年至2004年受理的882件民事案件中,涉及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件426件,约占48.3%。涉及专利侵权的纠纷案件227件,约占25.7%;涉及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88件,约占10%。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明显增多。

在2002年至2004年全省法院审结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假冒注册商标案件18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件4件、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件4件、侵犯商业秘密案件6件。其中,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17人,约占23.3%;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51人,约占69.86%。

案件审判效率和审判质量均有所提高。随着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及司法经验的积累,绝大多数知识产权纠纷案件都能在法律所规定的审限内结案(包括技术鉴定期间),结案率逐步提高。近几年的结案率均保持在约90%的水平。

在侵权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上,以停止侵害、赔偿经济损失为主,近年来,依法适用定额赔偿的案件占有一定数量,裁判确定的赔偿数额有所提高。如南昌市洪燕铝业有限公司诉绵阳容大实业公司等专利侵权纠纷案,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部分案件还适用了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三)初步建立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构

自2001年我省法院首届知识产权工作会议以来,全省22个中级人民法院,已有成都、绵阳、乐山等12个中级法院相继建立了负责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民三庭,未建立民三庭的中级法院都已确定由民二庭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因此,全省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组织已基本建成。目前,部分基层法院正在积极组建知识产权陪审员队伍。

(四)培养和壮大了知识产权法官队伍

我省各级法院大都挑选了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比较高的法官从事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大部分法官具有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部分法官已具备了较好的专业审判经验。为了提高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法官的业务素质,全省各级法院采取了多种措施。一是办培训班,办讲座,请专家、学者授课进行培训,在四川省法官学院的法官续职培训中,开展了知识产权专题培训;二是省高级法院牵头组织到外地考察学习;三是派出法官到北京、上海等地法院锻炼、学习交流;四是选派法官参加最高人民法院及有关部门组织举办的各种不同专题研讨会、培训班;五是选派法官到国外学习考察。如成都市中院有1名法官获得了英国政府的奖学金前往曼彻斯特攻读法律硕士,有2名法官已学成回国;六是利用各种机会和省外法院进行审判经验交流,以提高知识产权法官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业务能力。目前,这支知识产权案件审判队伍已能较好地适应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发展的需要,胜任不断发展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

二、四川省法院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主要特点

我省法院近几年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有以下特点:

(一)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

上世纪90年代至2001年期间,我省法院每年受理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一直稳定在几十件,并基本上保持平缓的上升趋势。2002年的案件受理数量出现大幅度的增长,2002年受理一、二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193件,比2001年增长163%,2003年和2004年在新的台阶上分别以24.4%和56.7%的速度增长。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增加,表明2001年前后我省经济有了较大发展,知识经济的比重有较大增加。

(二)地区间发展不平衡,案件相对集中在经济文化发达地区

四川幅员面积达48.5万平方公里,共有21个地、市、州,由于各地区经济和科技发展的不平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分布亦不平衡。例如,绝大多数案件集中在成都,其次集中在绵阳等经济文化相对发达的地区。成都市中院受理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占全省的65%以上(其中之一是涉及专利侵权、涉外知识产权等纠纷案件,现行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只能是成都市中院)。经济欠发达地区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总量较少,少数地区的法院至今还未受理过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三)社会各界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增强

四川自古有“天下山水之观在蜀”的美誉,不仅有雄伟秀丽的自然山川,还有丰富多样的文物古迹。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西部大开发以来,随着各地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旅游资源的开发,涉及当地政府和企业保护本地的特有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案件增长较多。如涉及四川传统名优产品、中国四大名醋之一“保宁醋”声誉的四川保宁醋有限公司诉四川省阆州醋业有限公司等侵犯“保宁”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声誉纠纷案;四川省阆中市芳醇酒业有限公司诉四川省阆中保宁酒业有限公司侵犯“压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自贡市肥神饲料有限公司诉重庆市荣昌县天牛科技饲料有限公司侵犯“肥神”注册商标纠纷案等,通过对这些案件的审理,既保护了四川名牌产品的权益,又支持了地方经济的发展。

(四)争议标的大,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增多

如成都佳灵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成都希望电子研究所、成都希望森兰变频器制造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诉讼标的达3000万元人民币;还有布鲁克(成都)工程有限公司诉四川万豪实业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成都全兴酒厂诉成都全舆酒厂、四川杜甫酒厂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报喜鸟集团有限公司诉李秀琼等商标侵权案等都有较大的社会影响。

(五)在普遍以判决方式结案的同时,加强以调解方式审结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多年来,人民法院在民事纠纷案件审理中比较重视案件调解工作,由于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大多数具有较高文化程度,通常能够比较理性地对待审判过程,因此,以调解方式结案或经调解后当事人撤诉的案件占一定数量。如2004年成都市中院知识产权案件的调解结案率达63.3%,并且,调解结案的案件还呈现出高执行率的特点,当事人调解后迅速、主动地执行,至今无一人申请进入执行程序。

(六)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有较大幅度增加

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前,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只有涉台、涉港各1件。“入世”之后,我省人民法院受理了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31件,案件涉及的当事人有美国、英国等国及香港地区、台湾地区的公司。如艾尔费雷德·邓希尔有限公司(ALFREDDUNHILL LTD)诉四川和正百盛广场有限公司侵犯“Dunhill”和“登喜路”商标侵权案;美国亦凡公司诉公益图书馆网络著作权侵权案;毛里求斯共和国客禧康国际有限公司(KOHIKAN INTERNATIONAL LTD.)诉成都真锅咖啡餐饮文化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环球唱片有限公司(UNIVERSAL MUSIC LIMITED)诉河南先达光碟有限公司录音制作者权侵权纠纷案等。

(七)新类型案件不断增加,案件审理难度增大

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已经涉及计算机网络的著作权侵权判定,商业秘密的构成及侵权判定,网络域名侵犯商标权判定,植物新品种侵权判定以及竞业禁止等。如四川农大高科农业有限责任公司诉绵阳市仙农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植物新品种权侵权纠纷案。该案系涉及杂交水稻的植物新品种权侵权纠纷案件,原告享有D优527、冈优527等植物新品种权,被告未经其授权生产了其享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稻种,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植物新品种权,判决由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再如中国国际信托公司诉四川中信旅行社侵犯“中信”、“CITIC”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当时我国法律对驰名商标的扩大保护还无明确规定,我省受案法院参照TRIPS规定的关于将驰名商标保护扩大到不相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相同标识的使用原则精神,由于原告的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法院认定被告的企业名称侵犯了原告的驰名商标权,判决被告赔偿原告30万元。

三、四川省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要做法

(一)通过审理专利、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等纠纷案件,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

从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立以来,专利侵权和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纠纷案件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一直占有较大的份额。侵犯专利权和商业秘密案件中的技术往往涉及各技术领域和各学科的专业技术问题。为审理好这类涉及专业技术的侵权纠纷案件,我省各受理该类案件的法院积极探索解决技术问题的办法,如采用委托技术鉴定、采取专家证人制度、专家咨询,必要时采取现场勘验方法等。此外,由于专利权与专利申请的行政程序有关,有的法官还参加了有关专利申请、审查和复审行政程序的培训。这些举措的采用和不断完善,为人民法院审理好涉及专业技术的侵权纠纷案件奠定了一定的基础。如我省法院审理的四川省好旺食品有限公司饮料厂等诉浙江小家伙食品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四川名山电力有限公司诉北京威格尔国际合作发展公司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该案已经被收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二)依法审理著作权侵权案件,保护和促进文化市场的繁荣

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是民族文化的承袭者,社会精神财富的创造者。调动人民群众创作的积极性,保护和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和文化市场的繁荣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目的。近年来在我省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著作权纠纷的案件几乎过半。在我省法院受理的陈忠等诉峨眉山管理委员会著作权纠纷案中,该案的原告绘制了我省著名的集自然风光与佛教文化为一体的国家级山岳型风景名胜“峨眉山景观图”,被告为宣传这一景区使用了原告的上述作品。该案最后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停止使用该导游图并赔偿原告一定的经济损失。此外,我省法院还审理了陈硕亚诉领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摄影作品著作权纠纷案、张克林诉上海世界图书出版公司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等一大批案件,依法判决侵权人承担了相应的民事责任,有力地保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通过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案件,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打击违法假冒行为

在海口精功眼镜有限公司诉宜宾市精豪眼镜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等侵犯“精功”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中,原、被告同为经营眼镜行业的企业法人,被告在其经营的店面招牌、店内的眼镜布、验光卡、配镜单等服务用品上突出地使用了“精功眼镜”字样,法院依法认定被告在经营过程中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对原告“精功”文字注册商标的侵犯,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该案的判决树立了四川法院公正、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摒弃地方保护主义的良好形象,受到权利人好评。在注册商标专用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发生权利冲突时,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在先权利。如四川省泸州东方酒厂、北京葡萄酒厂诉四川泸州荣成华酒业有限公司等侵犯“中华”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依法认定被告不能以其获得外观设计专利的外包装盒对抗北京葡萄酒厂在先获得的“中华”文字图形组合注册商标。我省法院还审理了四川小天鹅饮食文化有限责任公司诉重庆小天鹅集团、成都小天鹅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侵犯“天鹅”图形注册商标纠纷等案件。

(四)通过审理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场经济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活跃,同时,由于我国市场体系尚处于不断健全和完善过程中,随之也出现了一些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成都天立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诉成都华西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损害商业信誉纠纷案中,原、被告双方均参与了某公司变换气脱碳及提纯CO(2下标)变压吸附装置施工图设计与装置采购项目公开招标的投标,被告在投标过程中向发标人等发函称原告在投标过程中使用了被告的发明专利,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向发标人的至函行为属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足以损害原告在招投标等市场中的商业信誉,由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四川省成都市著名小吃“廖排骨”的经营者廖开泰诉沈晓渝不正当竞争一案,被告使用原告的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装潢、商标,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成都中院审理后判令被告赔偿15万元经济损失。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活动,对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五)重视对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审理,平等保护中外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我省法院依法审理了环球唱片有限公司、正东唱片有限公司诉河南先达光碟有限公司录音制作者权侵权纠纷案。环球唱片有限公司、正东唱片有限公司均系在香港注册的唱片公司,分别拥有著名歌星陈慧琳、陈慧娴演唱的十多首歌曲的录音制作者权,河南先达光碟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复制陈慧琳、陈慧娴的上述激光唱片,构成了对原告录音制作者权的侵犯,案件受理后,在河南先达光碟有限公司承认侵权的前提下,调解由河南先达光碟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款项,从而顺利结案。我省法院还审理了台湾地区著名画家几米诉四川省金晓置业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案,几米创作的《月亮忘记了》、《向左走·向右走》等5幅绘画,被告未经许可将原告的绘画使用在某建筑工地的外墙上,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4万元;环球唱片有限公司、正东唱片有限公司、华纳唱片有限公司诉公用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网络传播权纠纷案,被告开办的网站是在国际顶级域名“.COM”下注册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网站,公用信息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原告享有录音制作者权的131首歌曲上载到其经营的网站,以直接提供下载MP3格式歌曲和在线试听的方式提供给公众。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公用信息公司已构成侵权,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30万元;美国奥多比公司(AdobeSystems Incorporated)诉成都汉湘文化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原告奥多比公司拥有Adobe PageMaker6.5等系列软件的著作权,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作为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Adobe系列侵权复制品软件非法复制安装在计算机上,进行商业性使用,其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Adobe系列软件的复制权及获得报酬的权利,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9万余元。

我省法院在审理涉外案件中,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注意维护国家主权,维护国家及民族工业发展的利益。

(六)充分运用审判职能,切实加大惩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的力度

全省法院按照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要求,精心组织审判力量投入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斗争,严格依法审判,对已起诉至法院的有关案件,优先审理,及时宣判,在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近年来,全省各级法院依法严厉惩治了一批假冒注册商标、伪造、擅自制造、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分子。如黄正林假冒中国驰名商标“剑南春”案,四川省绵竹县法院认定被告人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假冒的“剑南春”“五粮液”注册商标标识7000余套,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决被告有期徒刑3年。

总的来看,近年来我省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主要集中在商标领域,以假冒一些知名商标为主。同时,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也有较快增长。

(七)通过对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的司法审查,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如我省法院审理的四川现代控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等不服四川省知识产权局专利处理决定案;寇闻芳不服广元市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裁决案,以及本院正在审理的成都置信实业有限公司不服四川省知识产权局专利处理决定案等,我省法院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充分保护行政相对人和相关人的诉权,依法积极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在案件的审理中,认真履行司法审查职责,突出行政诉讼被告负举证责任和全面审查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特点,通过行政审判,有效地保护了行政相对人和相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2004年,我省法院紧密围绕“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面对案件增长和新问题层出不穷提出的挑战,服务大局、严格执法、勇于探索,不断提高案件的审判质量,努力实现案件处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较好地完成了全年的案件审判任务。但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国际、国内社会对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如何通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升我省乃至我国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竞争能力,保障科教兴国、科教兴省战略目标的实现,是对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提出的新的、更高的要求。知识产权审判仍有许多复杂、疑难的法律适用和诉讼制度建设问题。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通知》要求,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进一步加强我省各级法院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充分发挥各项审判职能,配合知识产权管理和执法机关搞好保护知识产权专项活动。

我们将加大对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力度,依法从严惩处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要把犯罪数额巨大、情节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尤其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或者包庇纵容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做到及时审理,依法从严惩处。在审判中,严格执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对于我们的刑事审判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审判中要重视财产刑在保护知识产权中的特殊作用,对于法律规定应当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要坚决判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同时,保障被害人的刑事自诉权利,对于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要依法受理。

依法及时审理涉及知识产权的民事和行政案件,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工作中要注意排除地方和部门利益的干扰,注意司法保护的有效性,准确适用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及时制止侵权行为。对于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除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外,还要根据具体情况依法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经济制裁。在民事行政审判工作中,注意加强与刑事侦查部门的工作衔接。在审理知识产权民事侵权案件中,发现有犯罪线索材料或者认为有犯罪嫌疑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刑事侦查部门查处。

为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在2005年我们将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公开审判或新闻媒体等形式,宣传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省法院也要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调查研究和监督指导工作,帮助下级法院研究解决具体问题,排除干扰,公正执法。注意总结下级法院的有益经验,加以推广。

在今后的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工作中,人民法院要进一步贯彻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中共中央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在司法为民思想的实践中,不断把我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推上新台阶,为推进我省的“三个转变”和科教兴省的战略,为我省经济的跨越式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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