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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标准

【发布部门】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5.08.25【实施日期】2005.08.25【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我院制定的案件质量评查办法落到实处,使案件质量评查有规范、客观、科学、严谨、可操作的评价标准,制定本评查标准。

第二条 评查标准以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为依据,根据审判实践及案件流程管理的特点从程序、实体、庭审、执行、文书五个方面制定案件质量评查标准。

第三条 案件在程序、实体、庭审、执行、文书五个方面经评查没有出现小错及以上错误的为合格案件。

第四条 本标准着眼点在于防止案件出现质量问题。

第二章 程序标准

第五条 程序小错

1、立案案号、字头、年号等出错的;

2、案由明显不当的;

3、未按规定收取诉讼费或缓、减、免不合规定的;

4、当事人身份资料或证据材料未与原件核对无异的;

5、合议记录不完整、缺合议庭成员签名或签名错误的;

6、未按规定送达诉讼文书,送达无回证或回证空白、填写错误、拒收未注明原因的;

7、其他程序差错不影响案件实体处理的。

第六条 程序中错

1、明显超管辖受案,不该受案的擅自立案的;

2、超期立案,无正当理由的;

3、合议庭组成不符合规定的;

4、公开或不公开审理案件不当的;

5、诉讼主体资格不当,变更、追加当事人明显不当的;

6、代理人的代理资格、权限审查不严,可能影响当事人权利的;

7、必须共同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未说明理由的;

8、其他程序差错,造成一定影响的。

第七条 程序大错

1、审理案件时遗漏本诉或反诉请求的;

2、诉讼主体资格明显不当,造成不良后果的;

3、调解违反合法、自愿原则的;

4、超审限无延期审批手续的;

5、缺席判决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当事人权利的;

6、遗失主要的诉讼材料、文书,造成不良后果的;

7、不按期合议和宣判,造成不良后果的;

8、其他程序差错,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三章 实体标准

第八条 实体小错

1、数字、金额、利息计算有误的;

2、履行期限不明有歧义的;

3、认定事实不全面、完整,尚未影响案件正确处理的;

4、遗漏重要证据,尚未影响案件正确处理的;

5、适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不当,尚未影响案件正确处理的;

6、其他实体差错,尚未造成一定后果的。

第九条 实体中错

1、适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不当,一定程度影响案件正确的处理的;

2、审核、采信重要证据不当,一定程度影响案件正确处理的;

3、认定事实有误,一定程度影响案件正确处理的;

4、漏判本诉、反诉请求或超请求裁判,显失公平或违反法律规定的;

5、判决结果不明确,不便履行、执行或无法履行、执行的;

6、其他实体差错,一定程度影响案件正确处理的。

第十条 实体大错

1、适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错误,影响案件正确处理的;

2、审核、使用主要证据明显不当,影响案件正确处理的;

3、认定主要事实错误,影响案件正确处理的;

4、裁判结果与合议庭评议结论或审委会决定不一致的;

5、违反自愿调解原则,实体处理违反法律规定和显失公平的;

6、其他实体差错,影响案件正确处理的。

第四章 庭审标准

第十一条 庭审小错

1、未宣布合议庭成员的;

2、庭审用语不文明、不礼貌的;

3、合议庭成员举止不雅、形象不佳的;

4、庭审驾驭能力不强,未及时认证和小结,导致庭审秩序混乱的;

5、庭审笔录不规范、不清楚或更改处缺当事人签名的;

6、诉讼参与人未在庭审、调解等笔录上签名,承办人未说明原因的;

7、其他情形的庭审小错。

第十二条 庭审中错

1、未告之当事人诉讼权利,造成一定影响的;

2、未能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诉权,造成一定影响的;

3、庭审中遗漏重要证据的认证、质证,一定程度影响实体处理的;

4、对诉讼主体资格审查不严,造成诉讼主体(该追加没有追加或不该追加的追加)明显不当的;

5、其他应认定为庭审中错的情形。

第十三条 庭审大错

1、未告之当事人诉讼权利,造成较严重影响的;

2、庭审中遗漏主要证据的认证、质证,影响案件实体处理的;

3、未能平等保护当事人诉权,造成较严重影响的;

4、诉讼主体明显错误的;

5、庭审措施不当,庭审秩序严重失控,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

6、其他应认定为庭审大错的情形。

第五章 执行标准

第十四条 执行小错

1、超期送达各类执行文书没有说明理由的或送达方式不当的;

2、执行笔录过于简单,不能有效反映执行全过程的;

3、执行和解协议当事人签名盖章诸要素不齐备的;

4、中止、终结执行缺合议记录或签名诸要素的;

5、超执行期限,没有说明理由的;

6、委托执行有关手续不齐备的;

7、其他情形的执行小错。

第十五条 执行中错

1、对执行异议处理不及时、不妥当,未按规定听证,造成一定后果的;

2、被执行主体变更、追加不当,造成一定后果的;

3、采取强制措施(含搜查、拘留)不当,致使矛盾激化造成一定影响的;

4、保全手续、措施不当,给当事人权利造成一定影响的;

5、查封、冻结、划拨、扣押,法律文书、证据资料不齐全,造成一定后果的;

6、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有误,造成一定后果的;

7、委托鉴定、评估、拍卖、变卖违反有关规定,不按程序办理,造成一定后果的;

8、执行标的款、物不按规定入帐、保管,擅自处理、使用,造成一定后果和影响的;

9、执行标的款、物不按规定支付、交付,造成一定后果和影响的;

10、怠于执行,造成一定后果和影响的;

11、其他情形的执行中错。

第十六条 执行大错

1、执行异议处理错误,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的;

2、被执行主体变更、追加错误,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的;

3、采取强制措施(含搜查、拘留)明显不当,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的;

4、错误查封、冻结、划拨、扣押、拍卖,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的;

5、保全手续、措施错误,致使保全不能,造成严重后果的;

6、执行标的款、物不按规定入帐、保管,擅自处理、使用,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的;

7、执行标的款、物未按规定支付、交付或者款、物去向手续不全,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的;

8、不服从上级法院监督,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的;

9、怠于执行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的;

10、其他情形的执行大错。

第六章 文书标准

第十七条 文书小错

1、文字、数字、标点符号、计量单位等有错、漏、不规范,在一份文书中总计不超过四处,尚未影响语义正确理解的;

2、漏列、误算诉讼费用的;

3、未盖核对章、院印,合议庭成员署名有误的;

4、排版、装订有差错的;

5、其他情形的文书小错。

第十八条 文书中错

1、当事人或诉讼参与人姓名、名称、身份表述有误的;

2、语法、逻辑不当有明显歧义的;

3、反映诉讼过程不全面,归纳当事人诉辩意见不准确的;

4、叙述事实不完整的;

5、证据采信与否,未表述或未说明理由的;

6、未阐明裁判依据和裁判意见的;

7、引用法律不正确或条、款、项表述错误的;

8、同一法律文书中出现四处及以上小错的;

9、其他文书差错,尚未造成一定后果的。

第十九条 文书大错

1、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归纳有误的;

2、案件重要事实及审理过程等表述有误的;

3、认定事实或裁判理由与判决主文或处理结论矛盾的;

4、判决主文矛盾或不能履行或无法执行,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5、同一法律文书中出现四处及以上中错的;

6、其他文书差错,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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