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5.08.25【实施日期】2005.08.25【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我院制定的案件质量评查办法落到实处,使案件质量评查有规范、客观、科学、严谨、可操作的评价标准,制定本评查标准。
第二条 评查标准以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为依据,根据审判实践及案件流程管理的特点从程序、实体、庭审、执行、文书五个方面制定案件质量评查标准。
第三条 案件在程序、实体、庭审、执行、文书五个方面经评查没有出现小错及以上错误的为合格案件。
第四条 本标准着眼点在于防止案件出现质量问题。
第二章 程序标准
第五条 程序小错
1、立案案号、字头、年号等出错的;
2、案由明显不当的;
3、未按规定收取诉讼费或缓、减、免不合规定的;
4、当事人身份资料或证据材料未与原件核对无异的;
5、合议记录不完整、缺合议庭成员签名或签名错误的;
6、未按规定送达诉讼文书,送达无回证或回证空白、填写错误、拒收未注明原因的;
7、其他程序差错不影响案件实体处理的。
第六条 程序中错
1、明显超管辖受案,不该受案的擅自立案的;
2、超期立案,无正当理由的;
3、合议庭组成不符合规定的;
4、公开或不公开审理案件不当的;
5、诉讼主体资格不当,变更、追加当事人明显不当的;
6、代理人的代理资格、权限审查不严,可能影响当事人权利的;
7、必须共同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未说明理由的;
8、其他程序差错,造成一定影响的。
第七条 程序大错
1、审理案件时遗漏本诉或反诉请求的;
2、诉讼主体资格明显不当,造成不良后果的;
3、调解违反合法、自愿原则的;
4、超审限无延期审批手续的;
5、缺席判决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当事人权利的;
6、遗失主要的诉讼材料、文书,造成不良后果的;
7、不按期合议和宣判,造成不良后果的;
8、其他程序差错,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三章 实体标准
第八条 实体小错
1、数字、金额、利息计算有误的;
2、履行期限不明有歧义的;
3、认定事实不全面、完整,尚未影响案件正确处理的;
4、遗漏重要证据,尚未影响案件正确处理的;
5、适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不当,尚未影响案件正确处理的;
6、其他实体差错,尚未造成一定后果的。
第九条 实体中错
1、适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不当,一定程度影响案件正确的处理的;
2、审核、采信重要证据不当,一定程度影响案件正确处理的;
3、认定事实有误,一定程度影响案件正确处理的;
4、漏判本诉、反诉请求或超请求裁判,显失公平或违反法律规定的;
5、判决结果不明确,不便履行、执行或无法履行、执行的;
6、其他实体差错,一定程度影响案件正确处理的。
第十条 实体大错
1、适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错误,影响案件正确处理的;
2、审核、使用主要证据明显不当,影响案件正确处理的;
3、认定主要事实错误,影响案件正确处理的;
4、裁判结果与合议庭评议结论或审委会决定不一致的;
5、违反自愿调解原则,实体处理违反法律规定和显失公平的;
6、其他实体差错,影响案件正确处理的。
第四章 庭审标准
第十一条 庭审小错
1、未宣布合议庭成员的;
2、庭审用语不文明、不礼貌的;
3、合议庭成员举止不雅、形象不佳的;
4、庭审驾驭能力不强,未及时认证和小结,导致庭审秩序混乱的;
5、庭审笔录不规范、不清楚或更改处缺当事人签名的;
6、诉讼参与人未在庭审、调解等笔录上签名,承办人未说明原因的;
7、其他情形的庭审小错。
第十二条 庭审中错
1、未告之当事人诉讼权利,造成一定影响的;
2、未能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诉权,造成一定影响的;
3、庭审中遗漏重要证据的认证、质证,一定程度影响实体处理的;
4、对诉讼主体资格审查不严,造成诉讼主体(该追加没有追加或不该追加的追加)明显不当的;
5、其他应认定为庭审中错的情形。
第十三条 庭审大错
1、未告之当事人诉讼权利,造成较严重影响的;
2、庭审中遗漏主要证据的认证、质证,影响案件实体处理的;
3、未能平等保护当事人诉权,造成较严重影响的;
4、诉讼主体明显错误的;
5、庭审措施不当,庭审秩序严重失控,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
6、其他应认定为庭审大错的情形。
第五章 执行标准
第十四条 执行小错
1、超期送达各类执行文书没有说明理由的或送达方式不当的;
2、执行笔录过于简单,不能有效反映执行全过程的;
3、执行和解协议当事人签名盖章诸要素不齐备的;
4、中止、终结执行缺合议记录或签名诸要素的;
5、超执行期限,没有说明理由的;
6、委托执行有关手续不齐备的;
7、其他情形的执行小错。
第十五条 执行中错
1、对执行异议处理不及时、不妥当,未按规定听证,造成一定后果的;
2、被执行主体变更、追加不当,造成一定后果的;
3、采取强制措施(含搜查、拘留)不当,致使矛盾激化造成一定影响的;
4、保全手续、措施不当,给当事人权利造成一定影响的;
5、查封、冻结、划拨、扣押,法律文书、证据资料不齐全,造成一定后果的;
6、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有误,造成一定后果的;
7、委托鉴定、评估、拍卖、变卖违反有关规定,不按程序办理,造成一定后果的;
8、执行标的款、物不按规定入帐、保管,擅自处理、使用,造成一定后果和影响的;
9、执行标的款、物不按规定支付、交付,造成一定后果和影响的;
10、怠于执行,造成一定后果和影响的;
11、其他情形的执行中错。
第十六条 执行大错
1、执行异议处理错误,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的;
2、被执行主体变更、追加错误,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的;
3、采取强制措施(含搜查、拘留)明显不当,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的;
4、错误查封、冻结、划拨、扣押、拍卖,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的;
5、保全手续、措施错误,致使保全不能,造成严重后果的;
6、执行标的款、物不按规定入帐、保管,擅自处理、使用,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的;
7、执行标的款、物未按规定支付、交付或者款、物去向手续不全,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的;
8、不服从上级法院监督,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的;
9、怠于执行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的;
10、其他情形的执行大错。
第六章 文书标准
第十七条 文书小错
1、文字、数字、标点符号、计量单位等有错、漏、不规范,在一份文书中总计不超过四处,尚未影响语义正确理解的;
2、漏列、误算诉讼费用的;
3、未盖核对章、院印,合议庭成员署名有误的;
4、排版、装订有差错的;
5、其他情形的文书小错。
第十八条 文书中错
1、当事人或诉讼参与人姓名、名称、身份表述有误的;
2、语法、逻辑不当有明显歧义的;
3、反映诉讼过程不全面,归纳当事人诉辩意见不准确的;
4、叙述事实不完整的;
5、证据采信与否,未表述或未说明理由的;
6、未阐明裁判依据和裁判意见的;
7、引用法律不正确或条、款、项表述错误的;
8、同一法律文书中出现四处及以上小错的;
9、其他文书差错,尚未造成一定后果的。
第十九条 文书大错
1、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归纳有误的;
2、案件重要事实及审理过程等表述有误的;
3、认定事实或裁判理由与判决主文或处理结论矛盾的;
4、判决主文矛盾或不能履行或无法执行,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5、同一法律文书中出现四处及以上中错的;
6、其他文书差错,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之日起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