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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

【发布部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6.05.25【实施日期】2006.05.25【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认真落实《四川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为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结合我省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人民法院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是党中央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统揽全局、着眼长远、与时俱进作出的重大决策。“三农”问题始终是关系我国发展全局的长远性和根本性问题,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业的成败,是当前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快农村全面小康和现代化建设步伐,是党和国家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解决“三农”问题新理念的集中体现。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担负着打击惩处犯罪、调节社会关系、保护群众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是促进、实现和保障社会和谐的重要力量。人民法院的各项审判执行工作,都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息息相关,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伟大历程中责无旁贷。全省法院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紧紧联系四川省情,积极运用司法手段,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准确、及时惩治犯罪、定纷止争、化解矛盾,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经济秩序,促进农村民主政治进程,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

全省法院要高度重视涉农案件的处理,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维护农业正常的生产秩序,促进农村经济繁荣和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农民的合法权益。

(一)严厉打击涉农违法犯罪,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全省法院要继续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突出打击重点,依法严惩横行乡里、欺压百姓的村霸、路霸以及严重破坏农产品自由交易秩序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活动;依法严惩故意杀人、伤害、强奸、爆炸、绑架、投放危险物质、拐卖妇女、儿童等严重暴力犯罪活动和盗窃、抢劫、抢夺等多发性侵犯财产犯罪活动;依法严惩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邪教组织、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严惩往农村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的食品的犯罪活动;严厉打击和制裁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以及其他农用物资等坑农害农的犯罪活动;严厉打击和制裁盗窃农民牲畜、生产工具、生活资料等严重侵害农民利益的犯罪活动;严厉打击和制裁破坏农田水利、电力等生产设施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非法占用耕地、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等破坏农业生产的犯罪活动,保护广大农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财产安全。

依法打击和制裁利用职权截留国家财政补贴、农业投入和救济款物以及贪污、侵占、挪用农村集体财产的犯罪活动,保障国家惠农政策的顺利实施,保障农村困难群众的生活,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依法打击和制裁破坏选举等危害农村集体民主管理的违法犯罪活动,促进农村基层民主制度的健康发展。

(二)加强对涉农民事、行政案件的审判,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依法审理农村离婚、赡养、抚养、继承等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制裁实施家庭暴力、遗弃老人儿童、不尽赡养、抚养义务的行为,加强对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依法审理农村争水、争地、争林等纠纷案件,民间借贷等债权债务纠纷案件,损害赔偿等纠纷案件,以及因相邻关系产生的其他纠纷案件,妥善处理人民群众内部矛盾纠纷,维护安定团结的良好局面。

依法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制裁违法侵占耕地、随意提高承包费、不履行合同等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确保农民在承包期内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依法审理因征地、拆迁、征用等产生的纠纷案件,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被拆迁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城乡一体化建设。

依法审理农民工追讨工资、工伤抚恤、劳动保险、劳动合同等劳动争议案件,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依法审理有关生态建设、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案件,依法制裁乱垦滥伐、浪费资源、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促进“生态四川”建设。

(三)加强执行工作力度,保障农民群众合法权益

全省法院要采取有力措施,狠抓涉农案件的执行,切实保障农民群众合法权益。要将涉及农民权益的案件放到执行工作的首要地位,优先安排人力物力财力,限时执结。在执行工作中,要讲究执行方法,充分发挥农村村、组干部的作用,做好说服教育工作;执行中要慎用拘留、搜查等强制措施,保障农民的生产时间;对农忙生产必需的农具、物资等,一般不采取扣押等强制性措施;加强与当地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联系,积极寻求支持,做好善后工作。

三、落实司法为民措施,方便农民群众维权

全省法院要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工作方针,不断强化司法为民的理念,创新司法为民措施,方便农民群众诉讼和申请执行,确保农民群众及时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一)建立健全涉农案件“绿色通道”

全省法院要针对农业生产季节性强、当事人农活繁忙等特点,建立健全涉农案件审理和执行的“绿色通道”。根据涉农案件的具体情况,将诉前调解、督促程序、简易程序等有机结合,做到快立、快审、快结、快执,优先办理、优先研究、优先执行。

(二)加强涉农案件调解工作

全省法院在审理涉农案件时要针对涉农案件的特点,进一步强化调解意识,加强涉农案件调解工作,充分发挥调解方便、快捷、高效的优势,力争案结事了。要认真落实《关于加强诉讼调解工作的意见》,健全调解机制,创新调解方法,促进案件当事人互谅互让,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要注重庭外和解,强化诉前调解;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及时疏导和妥善化解涉农矛盾纠纷。民族地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农民事案件时,要充分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引导当事人通过多种途径解决矛盾,促进农区、牧区的和谐稳定。

(三)加强巡回审理

全省各级法院要大力加强基层建设,切实将涉农案件的巡回审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着力抓好人民法庭建设和人民法庭的工作。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在审理涉农案件时,要加大巡回审理力度,结合自身实际设立巡回办案点,因地制宜、因时制宜把法庭设在村头院落和田边地角,实现随时受案,随时办理,就地宣判,把司法服务最大限度地延伸到农民群众身边,切实方便农民群众诉讼。

(四)加大涉农诉讼司法救助力度

全省法院要严格执行最高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和省法院《关于开展司法救助的实施办法》等文件,对农村“五保户”等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加大司法救助力度,视情况减、缓、免收诉讼费。

(五)加强对农民群众的诉讼指导

有条件的法院可以通过在立案大厅设立值班法官、电子触摸屏、编写诉讼指南、在审判过程中积极对农民当事人行使释明权等方式,指导涉农案件当事人依法参与诉讼,帮助其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及时告知当事人诉讼风险、执行风险,避免涉农案件当事人因对相关法律不了解而出现“权利实现方式不当”、“权利实现迟延”,“权利实现成本过高”等情形发生。

(六)做好涉农案件信访工作

全省法院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法院涉诉信访工作会议精神,认真做好涉农案件信访工作。对涉农案件的信访,要落实专人,严格依法慎重处理,做到来信必处,来访必接,有难必帮,有疑必解;对群体性诉讼等涉及人数众多、影响面广的案件,做到慎重立案,精心审理,稳妥执行,防止发生群体性上访事件;对正在审理的案件,要对上访人员及时进行引导,督促受案法院、办案人员依法及时审理;对符合再审条件的,依法及时启动再审程序;对上访老户,要在当地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的支持下,妥善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四、加强法制宣传,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

全省法院要大力加强面向广大农村、面向广大农民的法制宣传教育,做好审判延伸工作,积极参与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

(一)强化审判公开,以案讲法

全省法院要以庭审公开为中心,进一步强化审判公开,不断拓展审判公开的内容和范围,积极探索审判公开的方式和途径。全省各级法院要加强与报纸、电视、电台等媒体的沟通和协作,选择赡养、抚养、继承、义务教育、相邻关系纠纷等贴近农民群众、涉及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典型案件,公开审判,公开报道,以案讲法,拓宽法律宣传渠道,扩大法律宣传范围。

(二)加强法制宣传

要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熟悉法律和政策的优势,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活动、送法下乡活动,不断提高农民群众学法、守法、用法、护法的意识,使广大农民既遵纪守法又能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与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继续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参与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在依法严厉打击影响农业经济发展、破坏农村社会稳定、破坏农民群众安居乐业的违法犯罪活动的同时,进一步加强法制教育和犯罪预防工作,将各种纠纷和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

五、加强涉农问题的调查研究

全省法院要大力开展涉农案件有关情况的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和研究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对涉农案件审理中遇到的法律适用问题及时进行总结和请示,加强涉农案件的审判指导;对影响和制约新农村建设的重点问题,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一些突出问题,应当以司法建议等方式,督促有关农村基层组织及时加以解决。通过对涉农审判的总结和调研,从司法保障的角度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局建言献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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