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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

【发布部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6.10.23【实施日期】2006.10.23【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确定的宏伟目标,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任务。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面、深刻地阐明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性质和内涵,指明了构建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工作原则和重大部署。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人民法院既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领域,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为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坚实有力的司法保障,根据中央、省委的有关决策和部署,结合全省法院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立足社会稳定,正确认识人民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与兴旺发达,体现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与迫切愿望,反映了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指明了方向。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六个方面的总要求都与人民法院的工作密切相关。人民法院作为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惩罚犯罪、调处矛盾、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司法职能,肩负着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的神圣使命,在和谐社会的构建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由于我国正处在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加上国内外多种因素的影响,目前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仍然突出,经济领域犯罪呈上升趋势,经济结构调整、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市场资源配置的任务更加繁重,社会利益关系的复杂化对社会稳定带来巨大冲击,给建设和谐社会带来相当的困难,也给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全省各级法院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审判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的重要作用,增强构建和谐社会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深刻理解加强人民法院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明确人民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大责任。要将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诉讼问题作为切入点和着力点,克服就案办案、重办案轻服务的思想,坚持工作到位、服务到位,将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和谐贯穿到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之中。要坚持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以司法改革为动力,着力解决人民法院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确保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坚实有力的司法保障和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二、发挥审判职能,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维护社会稳定

稳定有序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和关键,也是经济健康发展、社会全面进步、人民安居乐业的前提。全省各级法院要牢固树立“稳定是第一责任”的意识,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坚持“严打”方针,突出打击重点,严惩严重刑事犯罪,把维护社会稳定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为构建和谐社会营造安定祥和的社会环境。要依法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严厉打击涉黑恶势力和杀人、抢劫、绑架、爆炸等暴力犯罪,严厉打击抢劫、盗窃等侵犯财产权利的犯罪。要依法严厉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严厉打击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要依法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破坏自然资源的案件,严厉打击扰乱竞争秩序的商业贿赂案件。通过刑罚惩治犯罪、威慑犯罪、预防犯罪,为经济发展创造稳定、和谐的社会治安环境。

和谐状态下的稳定,是公民合法权利得到尊重和保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司法权威得到有效维护和认同的稳定。全省各级法院在坚持“严打”方针的同时,要坚持严肃执法与保护权益相结合,加强刑事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刑事审判要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轻微刑事案件、发生在家庭内部的社会危害不大的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等,要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和有利于改造罪犯的需要,寓教于审,从刑罚的个性化、人性化出发,尽量挽救失足者;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犯罪的,依法宣告无罪,做到既稳、准、狠地打击犯罪分子,又加强刑事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促进全社会牢固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理念,努力营造以人为本的社会氛围。

(二)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努力化解人民内部矛盾

和谐社会是一个社会成员和睦相处、社会关系融洽顺畅、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的社会。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点和难点。全省各级法院要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对社会关系的规范、引导、调节和保障作用,协调各种社会关系,排解各种纠纷,化解人民内部矛盾,为建设和谐社会创造安定有序的生产、生活环境。

在民事审判中,要抓住热点难点问题,依法及时审理好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切实维护公民的人身、财产、民主和政治权利。要高度重视对“三农”案件的审理,保护农民利益、维护农村稳定、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要进一步做好拖欠民工工资、工程款案件的审执工作,及时保障民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要依法妥善审理婚姻家庭、侵权、损害赔偿和相邻关系等纠纷案件,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要依法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要依法审理涉及自然资源、环境保护纠纷案件,注重推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生态社会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要依法审理涉及企业下岗职工、低保失业人员、城市贫困居民的纠纷案件,保障困难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在追求经济效益、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公平。

在商事审判中,要依法及时解决经济运行中出现的矛盾纠纷,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要审理好经济交往中的各类合同纠纷案件,注重制裁违约失信行为,维护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有效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有序引导市场经营活动的开展;要积极稳妥地审理涉及国企改制、破产、金融证券纠纷等案件,推进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保障金融市场安全稳健有效运行;要依法审理好涉及城市土地、民间资本等纠纷案件,在更广领域和更深层次上推进“三个转变”;要依法审理好与科技发展密切相关的知识产权案件,依法加重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制裁,鼓励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三)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优化政务环境

和谐社会的建设有赖于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和科学行政。全省各级法院要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监督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要支持行政机关的合法行政行为,对于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和程序合法的行政行为,依法予以维持,维护国家行政权力的权威,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要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及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化解“官”民矛盾,促进行政机关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推进法治政府的建设。要注重对涉及土地确权、房屋拆迁、农民负担等“涉稳”案件的审理,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要进一步做好国家赔偿工作,确保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公民及时得到救济,促进国家机关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促进社会安定和谐。

三、健全工作机制,保障和谐社会建设

(一)完善立案工作机制,加强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

立案是人民法院工作的“窗口”。全省各级法院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立案工作机制,强化服务意识、窗口意识,提高立案接待质量,对当事人的依法诉求,不得在立案环节人为设置障碍,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受理的应当做好解释说明工作。要切实建立健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及诉讼风险提示制度,方便群众诉讼。要加强立案引导和诉讼指导,为立案和涉诉群众解疑释惑,正确行使释明权,为人民群众依法正确行使诉讼权利提供帮助。要积极探索建立判后释疑制度,结合具体案情因势利导,化解矛盾,减少纷争。要逐步推广申诉听证制度,切实解决当事人申请再审难的问题。

(二)完善调解机制,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

调解具有中国特色,符合中国国情,是实现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最佳方式。在当前矛盾纠纷易发多发的情况下,要高度重视调解的功能和作用,进一步加大调解力度。全省各级法院要树立调解是民商事案件最有效的结案方式的观念,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力求使调解成为更多案件处理的必经程序,尽可能地多适用调解达到平息纠纷的目的。要及时总结调解经验,探索调解新方法,拓宽调解途径,提高调解水平。既要切实解决重判决、轻调解导致的不愿调、不会调的问题,又要防止因片面追求调解率带来的违法调、强迫调的问题,防止借调解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问题的发生。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把人民调解和诉讼调解、诉前调解和诉中调解紧密结合起来,探索和推动各种诉讼替代解决方式,最大限度地化解和减少社会矛盾。

(三)健全审判公开机制,促进司法民主

审判公开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全省各级法院要进一步落实审判公开原则,以庭审公开为中心,不断拓展审判公开的内容和范围,积极探索审判公开的方式和途径,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立公信,以公信保廉洁,促进法院工作的全面发展。要切实公开立案条件和诉讼收费标准,全面推进二审开庭,提高当庭裁判率。要进一步强调以法论理,公开裁判理由和依据,提高案件质量和裁判文书制作水平。要建立健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审理制度,加强庭审监督,促进司法廉洁。要切实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规范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程序和行为,完善人民陪审员管理制度,确保人民群众参与审判、监督审判,体现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

(四)完善执行工作机制,确保合法权利得以实现

全省各级法院要进一步完善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执行工作机制,促进执行工作高效、有序运转。要按照执行工作规律要求,探索建立执行实施权和裁决权两权分立、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分权制衡机制。要努力推行执行和解制度,积极主动地参与全省信用体系的建设,探索建立全省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体系,并与金融、工商、房地产、边境管理等部门联网配合,形成执行威慑机制,提高自动履行率。要逐步推行“阳光执行”,在执行案件中公开被执行人名单,号召群众监督,增强执行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开性。要进一步改进执行工作作风,规范执行行为,坚持文明执行,营造护民、安商的法治环境和社会环境。

(五)完善信访工作机制,加大处理涉法上访的力度

涉法上访是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也是事关社会和谐的一大难题。全省各级法院要继续贯彻中央、省委的精神,探索建立处理涉法上访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大处理涉法上访的力度。要坚持"分级负责,分级管理"原则,明确各级法院的责任,努力做到“矛盾不上交”,切实将纠纷解决在基层。要建立健全涉法上访事件的预警机制,对群众反映强烈、可能引发涉法上访的事件,要及时主动地向党委、政府和上级法院报告,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疏导、化解工作。要严格落实涉法上访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综合处理机制,狠抓责任追究,搞好源头治理。对涉法上访的重点老户案件,由各级法院院长、副院长作为直接责任人,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四、坚持司法为民,促进社会和谐

(一)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

司法为民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根本宗旨。全省各级法院要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围绕落实最高法院制定的司法为民的10项制度和23项具体措施,及时研究提出方便当事人诉讼、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完善司法救助、提高诉讼效率等司法便民、利民、护民措施。要把司法为民落实到思想和行动中,在思想上爱民,行动上亲民,方法上便民,效果上利民。要把司法为民落实到审判和执行工作之中,坚持以人为本,妥善处理好各类群体性纠纷,洞察民情,知晓民意,关注民生,维护民权。要把司法为民落实到改进纪律和作风之中,坚决防止和纠正“冷硬横推”和特权思想,从制度设置、审判作风、工作作风乃至法官的言行,都要体现规范维权、平等护民、正义为民的人文思想和要求。要健全巡回审判制度、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扎扎实实为人民群众办实事、解难事。要通过强化司法为民理念和改进便民措施,使法院的审判工作真正做到促进和谐、增进和谐、减轻诉累,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要处理好严格司法与文明司法的关系,切实把司法为民要求落到实处,通过公正、高效、廉洁、文明的司法活动,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用优良的作风去公正司法,用正确的司法导向来体现民意,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二)大力加强司法救助

和谐社会应当是权利有保障、正义能伸张的社会。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和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经济确有困难的社会群体出现了新变化,关注和处理好这一社会群体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与稳定。全省各级法院要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念,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充分发挥司法救助在平衡社会利益、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中的作用,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确保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要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对于符合规定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的,应当对其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或免交,确保经济确有困难的群众打得起官司,确保有理有据的群众打得赢官司。

(三)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是一项量大面广的系统工程。妥善解决改革中因利益调整引发的社会矛盾,避免体制转轨、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矛盾的激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和长期任务。全省各级法院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通力合作,坚持不懈地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努力构建确保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长效机制。要积极探索纠纷解决替代机制,争取多元化、多渠道地解决纠纷,把诉讼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劳动仲裁、商事仲裁等纠纷解决机制有机结合,有效整合行政、司法及各类社会组织的力量,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及和谐的社会氛围。

五、坚持党的领导,增强司法能力

(一)加强党的领导,明确工作方向

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是人民法院工作全面发展的政治保证。人民法院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准确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的精神,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和谐。全省各级法院要自觉将各项工作置于党的领导之下,自觉服务大局,紧紧围绕党委的中心工作抓好审判,全面落实党委工作意图,主动向党委报告法院工作部署,确保党委全面掌握法院工作情况。要增强党性观念,重大决策部署、重要改革措施应及时向党委报告,自觉接受党的领导。要不断增强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把法院工作融入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之中。要切实加强法院系统党组织建设,增强广大党员的执政意识,真正做到“公正司法、一心为民”。

(二)强化队伍建设,增强司法能力

人民法院和广大法官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组织者和实践者,加强队伍建设是人民法院工作促进社会主义和谐建设的重要保证。全省各级法院要以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为目标,不断加强法院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继续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要着力提高掌握和适用法律的能力,勤于学习,善于学习,培育忠诚法律的精神和品格,练就深厚的法律功底。要着力提高驾驭庭审的能力,通过组织庭审考评、研究讨论、评比竞赛等方法,提高庭审技巧,适应庭审改革,树立法官形象。要着力提高调解疏导的能力,进一步总结调解经验,灵活运用调解方法,增强亲和力,加强沟通力,增进人民内部团结,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要着力提高探索创新的能力,通过推进工作创新带动制度创新和理论创新,提高对审判工作的认知和把握,更好地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要着力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通过完善各种制度,确保法官和工作人员在司法活动中始终远离案件的利益格局,做到廉洁司法,公正司法。

(三)加强基层工作,提高司法水平

基层基础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关系到党的执政基础的巩固和执政能力的提高。基层法院是人民法院工作的主体,基层法院的审判质量和效率,直接影响着人民法院整体工作水平,基层法官队伍的素质和能力,直接决定着人民法院的整体形象,关联着人民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中作用的发挥。全省各级法院要充分认识加强法院基层基础建设的重要性,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法院基层基础建设。要始终把规范基层法院司法行为,提高基层法院司法水平,增强基层法院司法能力,作为司法规范化的一个重要方面,不仅在工作规范上进行指导,在制度落实上加强监督,还要加大对基层法院的支持力度,努力为基层法院创造良好的条件。要牢固树立“基层优先”的观念,从干部任用、物质待遇、经费装备、奖惩激励等方面进一步建立向基层倾斜的机制,逐步实现基层法院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现代化。

(四)加强组织保障,确保意见落实

人民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大有可为。全省各级法院要高度重视通过审判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工作,按照本意见的要求,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的贯彻措施。全省各级法院党组要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确保落实到位。全省各级法院领导要把构建和谐社会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职责,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及时督促,长抓不懈。要注意总结经验,确保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努力做好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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