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8.10.23【实施日期】2008.10.23【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1、本院各业务庭因工作需要借阅诉讼档案,须填写借卷单,经庭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借阅。
2、非办案人员借阅诉讼档案,原则上不借阅,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借阅时,须经本部门领导和所在业务庭领导签字批准方可借阅。
3、上级法院因工作需要查阅诉讼档案,可持机关介绍信和经办人工作证,到档案科查阅。须借用的由相关业务庭按本院借阅方式办理。
4、下级法院因工作需要查阅诉讼档案,可持机关介绍信和经办人工作证,到档案科查阅诉讼档案正卷。
5、其他机关因工作需要查阅诉讼档案,可持机关介绍信和经办人工作证,到档案科查阅诉讼档案正卷。诉讼档案原则上不外借,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纪委、省检察院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借阅诉讼档案正卷,亦应持机关介绍信和经办人工作证,并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方可借出。
6、律师可持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律师证、身份证到档案科查阅、复制自己参与办理的诉讼档案正卷;其他诉讼代理人持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可以查阅、复制该案诉讼档案正卷;案件当事人持身份证可以查阅、复制该案诉讼档案正卷。
7、诉讼档案副卷原则上不得借用、查阅、复制,特殊情况由分管院长批准。
8、文书档案只限于本院和系统内利用。本院各部门因工作需要借阅文书档案,须填写借卷单,经庭、处、室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借阅。
9、会计档案原则上不借出,因工作需要查阅,须经行装处主管领导批准后,由财务人员到档案科查阅、复制。
10、因工作需要借阅声像、基建档案,由本部门领导批准。
11、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可能造成不良影响、后果的档案,要严格限制利用范围,由部门领导和办公室主任批准。
12、利用人民法院档案,不得擅自抄录、复制,不得折叠、涂改、圈画、批注;不得拍照、录像;严禁拆封、污损、抽取卷内材料;严禁转让、损毁、丢失、泄密,阅卷人严禁将案卷带出阅览室,违反者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责任。
13、借阅、调阅人民法院的档案,原则上应在三个月内归还,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归还,应到档案科办理续借手续,档案科也应及时催还。档案科工作人员也应及时催收逾期未还档案。
14、查阅人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及有害危险品进入阅览室
15、阅览室内保持清洁、安静,严禁吸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