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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维护返乡农民工权益的意见

【发布部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8.12.04【实施日期】2008.12.04【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省委九届六次全会精神,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做好返乡农民工维权工作,结合全省法院工作实际,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做好返乡农民工维权工作的重大意义

我省是劳务输出大省,劳务开发已经成为推动我省农村经济的一大支柱产业。农民工是我省推进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当前,受到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国内经济形势比较严峻,沿海地区大量外向型、劳动密集型企业出现半停产、停产、关闭、破产等情况,导致我省部分农民工就业不稳定或失业、待岗,农民工务工收入大幅度减少。随着“两节”期间的来临,返乡农民工数量不断增加,返乡时间也较往年提前。农民工返乡潮的到来,导致涉及农民工权益的纠纷增加并可能大量诉讼至法院。全面做好返乡农民工工作,依法维护返乡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是深化农村改革,扎实推进“两个加快”的客观需要,是统筹城乡就业,着力推进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途径,是构建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是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的战略选择,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对做好返乡农民工工作进行了专项部署。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提高认识,把发挥审判职能,做好返乡农民工的维权工作作为当前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抓紧、抓好、抓落实。

二、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做好返乡农民工维权工作

(一)集中立案、审理、执行一批涉及农民工权益案件。基层人民法院要开辟返乡农民工维权的“绿色通道”,对涉及返乡农民工权益的案件要做到“五快”,即快立、快调、快审、快结、快执。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成立农民工维权案件专项审理合议庭或速裁庭,力争当天受理、当天审理、当天结案。在涉及农民工维权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倡导法官主动调查取证,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充分利用先予执行、财产保全等措施,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实现。对农民工追索工资、劳动报酬、保险金、工伤赔偿费等申请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不要求其提供担保,及时办理。各级人民法院内部要建立立案、审理和执行部门联动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在不同地区人民法院之间也可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加强与我省农民工较为集中的沿海地区人民法院的联系沟通、积极协调,解决返乡农民工的维权问题。各级人民法院要结合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对涉及返乡农民工权益的案件进行专项清理并限期执结。

(二)落实司法为民举措,加大对返乡农民工的司法救助力度。各级人民法院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农民工当事人,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依法实行诉讼费的缓、减、免。针对农民工诉讼能力普遍偏弱的情况,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农民工当事人的诉讼指导。对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农民工,应当依法准许其口头起诉并客观准确地记录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要告知其向有关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对农民工在诉讼中没有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对回避、举证责任等相关内容向农民工予以解释和说明。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现农民工所列用人单位和雇主不适格时,要及时告知其进行变更。各级人民法院要做好返乡农民工的涉诉信访工作,对返乡农民工的来信来访,要做到热情接待,及时处理和答复。对属于接访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对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要向来访农民工作好解释说明工作。各地法院要根据返乡农民工的司法需求,为农民工提供最新的维权法律、法规咨询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印制和发放农民工维权手册等方式,让广大返乡农民工能够更好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工会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沟通联系,建立农民工维权联动机制。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与当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通报农民工维权案件中的相关审理情况,争取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协助、支持和配合,及时、有效地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工伤赔偿等案件。在案件审理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人民法院要以司法建议的形式,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为建立健全农民工维权长效机制提供依据。要加强与各级工会组织的协调、配合、联动,帮助、指导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监督劳动合同的履行,积极参与农民工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调解,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实现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在做好返乡农民工维权工作中,要充分利用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三位一体”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有效发挥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作用,加强农民工维权案件调解工作。

(四)做好返乡农民工维权工作的宣传。各级人民法院对审结的涉及返乡农民工权益的重大案件,要大力宣传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要大力宣传维护农民工权益的先进事迹和典型案例,对侵害农民工权益的反面案例,也要揭露曝光。通过宣传和引导,在全社会形成关爱农民工、关注农民工的良好氛围。要加强农民工维权审判的信息工作,及时将本地区、本院审理农民工维权案件的情况向上级法院报送。

三、加强组织领导,做好返乡农民工维权工作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农民工维权工作,要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返乡农民工维权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对返乡农民工维权工作,各级人民法院院长要亲自抓,分管院长要具体抓。上级法院要加大对下级法院返乡农民工维权工作的监督指导力度。各地人民法院可结合本辖区的具体情况,通过开展返乡农民工维权专项活动等形式,在春节前集中审理执行一批涉及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案件,积极协助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等问题。

(二)对返乡农民工维权案件,要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专项督办。要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审判人员负责农民工诉讼的接待工作和案件审理。要加强农民工维权案件调解工作,对矛盾易激化的案件,始终保持高度的政治敏感性,注意发现潜在的不安定因素,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缓解当事人的对立情绪。要正确、合理地行使法官释明权,帮助农民工当事人正确参与诉讼和理解法律,把矛盾化解在案件审理中。

(三)要及时了解农民工维权案件的动向,加强农民工维权案件信息交流工作。为了全面掌握全省法院农民工维权工作的情况,以便有针对性进行监督和指导。省法院决定建立“农民工维权案件信息季报制度”,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从2008年12月起,每三个月向省法院报告一次本辖区两级法院涉及农民工权益民事案件的审理执行情况(表格样式附后),各中级人民法院要指定一名专门的信息联络员负责这项工作。请各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0日前将联络员姓名和联系方式报省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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