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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法官在诉讼活动中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委托的人、涉案关系人的暂行规定

【发布部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8.12.09【实施日期】2008.12.09【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第一条 为加强法官职业行为约束,规范法官在诉讼活动中与律师和当事人的行为,促进法官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司法廉洁,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法官行为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法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法官不得私自接触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委托的人、涉案关系人;不得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会见所承办案件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委托的人、涉案关系人;法官会见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委托的人、涉案关系人一律以公开方式进行。

第三条 法官听取涉及案件基本事实陈述,除了公开开庭方式进行外,一般应由双方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到场以听证、询问等方式公开进行。

第四条 法官会见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委托的人、涉案关系人的应遵守以下程序和要求:

(一)因案件审理需要,法官需向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委托的人、涉案关系人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应经合议庭决定或审判长同意,应告知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委托的人、涉案关系人用书面形式提供案件情况,对需要当面了解的,应通过询问方式公开进行。

(二)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委托的人、涉案关系人要求当面向法官陈述意见的,承办案件的法官认为需要会见的,一般应先报告庭长或分管庭长同意后,按约见的时间,在法院接访室或指定的公务地点会见。

(三)法官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委托的人、涉案关系人时,应当由两名以上法官或法官和书记员参加。听取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情况反映的,应由审判长或合议庭成员共同参加。

(四)会见结束后,承办法官应填写《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委托的人、涉案关系人会见备案表》入卷存查,并报告庭长或分管庭长会见情况。

(五)法官与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委托的人、涉案关系人的会谈内容,要如实记录,并由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委托的人和涉案关系人在会谈记录上签字。

(六)案件审结后,法官与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委托的人、涉案关系人会谈记录装入案件卷宗。

(七)法官在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委托的人、涉案关系人时,应保持中立,不得违反规定提供案件咨询意见或法律意见,不得将不利于对方当事人的有关信息透露给被会见人。

第五条 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调离审判岗位,在三年内不得晋职晋级,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 本规定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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