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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

【发布部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9.02.02【实施日期】2009.02.02【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认真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关于统筹城乡发展开创农村改革发展新局面的决定》,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更好地为统筹城乡发展、深化农村改革、推动农业和农村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结合全省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人民法院在推进农村改革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1.深刻把握《决定》内涵。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决定》明确了新形势下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重要部署,是指导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农村改革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了新的任务和要求。全省各级法院要认真学习领会全会精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十七届三中全会的决策部署上来。

2.认真落实《决定》要求。人民法院担负着惩处犯罪、定分止争、保障权益、维护稳定等重要职责,是促进、实现和保障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力量,在农村改革发展进程中责任重大。全省法院要全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紧密联系四川省情,加强涉农司法保护,推进农村依法治理,为农村改革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

二、在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方面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

3.严厉打击严重影响农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全省各级法院要继续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突出打击重点,依法严惩故意杀人、绑架、强奸、爆炸等严重暴力犯罪,盗窃、抢劫、抢夺等多发性侵犯财产犯罪及横行乡里、欺压百姓的黑恶势力犯罪,增强农民群众的安全感。

4.积极参与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断延伸审判职能,参与农村平安建设,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和犯罪预防工作,坚决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和利用宗教、宗教势力干预农村公共事务的犯罪行为。

5.妥善化解农民群众内部矛盾纠纷。认真审理农村离婚、继承、抚养、赡养等各类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依法制裁实施家庭暴力、遗弃老人儿童、不尽赡养义务的行为,维护好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审理农村债权债务、损害赔偿、相邻关系等纠纷案件,妥善处理农村住房制度改革中的行政案件,调节社会关系,维护安定团结的良好局面。

三、在保障农村经济发展方面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

6.严厉打击严重破坏农业生产经营的犯罪。依法严厉打击和制裁破坏农田水利、电力等生产设施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非法占用耕地、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等破坏农业生产的犯罪活动,严惩严重破坏农产品自由交易秩序的犯罪行为。

7.严厉打击涉农经济犯罪。依法打击和制裁利用职权截留国家财政补贴、农业生产投入和救灾救济款物,以及贪污、侵占、挪用农业投资的犯罪行为,确保农业投资的有效利用,保障国家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投入惠及广大农民。

8.依法维护农村市场秩序建设。妥善审理农村各类购销、借款、租赁、加工承揽等合同纠纷案件以及土地、水域、滩涂等使用权纠纷,为农村现代流通体系建设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提供法律支持,增强农村经济发展的后劲。

9.依法促进农村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妥善审理各类涉及农村集体组织和民营经济主体的纠纷案件,依法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推动民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

10.推动地震灾区农村恢复重建。坚持灾后重建与新农村建设和扶贫开发相结合,妥善审理和执行涉灾纠纷案件,推动受灾农户住房、乡村道路、供水供电设施等加快重建,尽早恢复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

四、在推进农村改革创新方面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

11.坚持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依法处理好土地确权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林权改革等过程中发生的各类案件,落实耕地保护制度,从严控制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

12.充分保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各项权益。妥善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制裁随意提高承包费、不履行合同等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和长久不变。对农民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依法予以保护。

13.注重保护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按照有利于提高农业市场集约化和组织化的原则开展审判工作,推动农业经营方式向多层次、多形式经营服务体系的方向转变,为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加快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14.依法促进农业科技进步。依法审理涉农专利权、商标权案件以及涉及农业科技创新和推广的纠纷案件,加大对农村领域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增强农村科技创新能力,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

15.依法促进农村社会可持续发展。妥善审理有关生态建设、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各类案件,依法制裁乱垦滥伐、浪费资源、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切实促进农村环境建设和生态保护。

五、在推进城乡统筹发展方面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

16.妥善处理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案件。依法审理因征地、拆迁等产生的纠纷案件,处理好征地补偿费用分配问题,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对涉及征地、拆迁的行政案件,着重审查是否按照同地同价原则及时足额对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予以合理补偿,是否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就业、住房和社会保障等问题,并将其作为认定征地行为合法性的重要依据。

17.推动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妥善处理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相关的案件,对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给予与国有土地平等的权益保护。

18.推动建立城乡一体的人力资源市场和就业服务体系。综合发挥民事、行政审判职能作用,对城乡劳动者给予平等的法律保护,维护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逐步推进城乡统一的就业政策和劳动用工制度的实行,引导农村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

六、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方面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

19.严厉打击严重侵害农民利益的犯罪。加大对截留、挤占等妨害种粮补贴制度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保障种粮补贴真正惠及农民、惠及农业。依法严惩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以及其他农用物资等坑农害农的犯罪。

20.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妥善审理和执行涉及农户宅基地的案件,加强对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的维护与保障,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相关政策的宅基地及房屋转让行为,以及其他变相导致农民丧失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依法确认无效,促进宅基地制度的严格管理与完善。

21.加强农民工权益保护。依法审理农民工追讨工资、工伤抚恤、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等劳动争议案件,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高度重视农民工就业困难加剧、部分农民工返乡回流问题,采取有效措施,着重做好返乡农民工权益保护工作。

22.加强涉农案件的执行工作力度。将涉及农民权益的案件放到执行工作的重要地位,优先安排人力物力财力,限时执结。执行中要慎用拘留、搜查等强制措施,保障农民的生产生活需要。对农忙生产必需的农具、物资等,一般不采取扣押等强制性措施。

23.强化涉农案件的信访工作。对涉农案件的信访实行专人负责,做到来信必处、来访必接、有难必帮、有疑必解,符合再审条件的及时启动再审程序。对群体性诉讼等涉及人数众多、影响面广的案件,做到慎重立案、精心审理、稳妥执行,确保农村社会稳定。加强沟通汇报,争取当地党委的支持和社会各界的配合,共同做好息诉服判工作。

七、全面推行司法为民各项举措

24.建立健全涉农案件“绿色通道”。根据涉农案件的具体情况,将诉前调解、督促程序、简易程序等有机结合,做到快立、快调、快审、快结、快执。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设立涉农案件专用立案窗口、专项审理合议庭或速裁庭,力争对简单涉农案件当天受理、当天审理、当天结案。

25.加强涉农案件调解工作。充分发挥调解方便、快捷、高效的优势,促进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实现案结事了。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支持和指导,及时疏导和妥善化解涉农矛盾纠纷。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引导当事人通过多种途径解决矛盾。

26.加大巡回审判力度。坚持通过车载法庭、院坝法庭、马背法庭等开展巡回审判,在交通不便的山区、农村和少数民族聚居地,结合自身实际设立“收案点”、“办案点”,或开展电话立案、预约立案等方式方便农民群众诉讼。

27.加大涉农诉讼司法救助力度。对农村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及时实施司法救助,视情况缓、减、免收诉讼费,保证农村困难群众打得起官司。建立法律援助联动机制,对无钱聘请律师的当事人积极协调司法行政部门实施法律援助,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8.加强对农民群众的诉讼指导。通过在立案大厅安排值班法官、设置电子触摸屏、发放诉讼指南、适时行使释明权等方式,及时告知当事人诉讼风险和执行风险,指导涉农案件当事人依法参与诉讼,帮助其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八、着力强化服务农村工作要求

29.夯实基层基础。切实加强基层人民法院及人民法庭的审判力量和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对基层法院的教育培训和指导力度。切实帮助基层法院解决审判力量不足、职级待遇不高、经费不够、装备落后等实际问题,合理配置审判资源,为涉农案件审判提供人力、物力保障。

30.抓好贯彻落实。全省各级法院要切实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和本意见的要求,学习好、贯彻好、宣传好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结合实际,狠抓落实,把司法服务农村、农业、农民真正落到实处。

31.加强调查研究。全省各级法院要大力开展涉农案件有关情况的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分析农村改革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对涉农案件审理中遇到的法律适用问题及时进行总结和请示,加强涉农案件的审判指导。对影响和制约农村改革发展的重点问题,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部门加以解决。

32.加强督促领导。为确保意见精神落到实处,省法院将适时组织检查,通报意见落实情况。各中级法院要对本辖区法院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时总结,加强督导和检查。全省各级法院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做好各项工作,推进农村改革,服务经济发展,确保省委“两个加快”战略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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