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9.03.18【实施日期】2009.03.18【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一、严禁法官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请托人、涉案关系人和接受上述人员吃请或参加其安排的娱乐活动,违者一律调离审判、执行岗位,三年内不得晋职晋级。
二、严禁法官向自己承办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借钱或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及其它物品供个人使用或要求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报销应由自己支付费用,违者一律调离审判、执行岗位,四年内不得晋职晋级。
三、严禁法官向当事人及其关系人泄露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内容或者其他审判秘密,违者一律调离审判、执行岗位,三年内不得晋职晋级。
四、严禁法官在评估、鉴定、拍卖、变卖等财产处置中违反规定的程序或弄虚作假、串通中介机构或一方当事人,损害其他当事人利益,违者一律调离原工作岗位,三年内不得晋职晋级,情节严重的,清除出法官队伍。
五、严禁法官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谋私利、徇私情,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违者一律调离原工作岗位,四年内不得晋职晋级。情节严重的,清除出法官队伍。
六、严禁法官使用、截留、挪用、侵占、私分案件执行款及其孳息或者其他财产,违者一律调离原工作岗位,四年内不得晋职晋级。情节严重的,清除出法官队伍。
七、严禁法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请托人贿赂,违者一律调离原工作岗位,五年内不得晋职晋级。情节严重的,清除出法官队伍。
对违反上述规定且触犯党纪政纪的,依照党纪给予警告至开除党籍处分,依照政纪给予警告至开除处分,并提请任免机关免除法官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规定所指的法官是指各级法院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及其他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