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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鉴定、审计、评估、拍卖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6.12.18【实施日期】2006.12.18【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本院各庭、处、室,各区(市)、县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省高院通知精神,经市法院研究决定,全市法院的鉴定、审计、评估、拍卖等司法技术辅助工作由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负责管理。现将规范鉴定、审计、评估、拍卖等司法技术辅助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全市各基层法院自明年1月1日起要全面实行统一的对外委托制度,该项工作应确立一把手负责制,并将该项工作纳入年终目标考核范围。

2、基层法院根据工作需要应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确定专职人员负责司法技术鉴定对外委托工作。个别区县法院因工作调整而撤消的司法技术部门应尽快恢复并开展工作。

3、司法技术鉴定对外委托工作应统一采用摇珠或抽签方式选择确定机构。

4、司法技术鉴定对外委托工作应统一在人民法院入册公告的机构名册中遴选,边远贫困地区法院对外委托机构遴选,可将名册报中院管理部门审查确认后再在名册中遴选。

5、基层法院司法技术鉴定对外委托工作应建立统一归档和实行档案管理办法。

6、各基层法院要把案件的对外委托鉴定、审计、评估、拍卖纳入审判流程管理,不按规定对外委托的按违反案件程序处理。

7、在中院正式发文前,各基层法院暂时参照成中法发(2002)76号文件[“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审计、评估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8、各基层法院于2007年1月25日前将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中院技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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