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川高法[2005]118号【发布日期】2005.03.17【实施日期】2005.03.17【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对经济纠纷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法[2 002]151号通知的精神,结合铁路运输法院的审判工怍实际,对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管辖的其他民商事纠纷案件范围指定如下:
一、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管辖铁路部门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所属职工为一方当事人的下列民商事纠纷案件:
1、各类合同纠纷案件;
2、债权债务纠纷案件;
3、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4、房地产纠纷案件;
5、铁路所属企业破产案件;
6、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
7、劳动争议案件。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可以受理除专利纠纷、植物新品种纠纷之外的其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二、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可以受理一方当事人原为铁路部门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现仍从事铁路运输服务、铁路工程建设、铁道设备制造、铁路通信等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业务所发生的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各类民商事纠纷案件。
三、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不受理涉外民商事纠纷案件。
四、当事人就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各类民商事纠纷,既向铁路运输法院起诉,又向有管辖权的地方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五、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的上述案件的级别管辖,参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川高法(2000)103号《关于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执行。房地产纠纷案件的争议金额在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以上至三千万元以下的,由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受理;争议金额在一百五十万以下的,由基层法院受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的争议金额在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至三干万元以下的,由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受理;争议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下的,由基层法院受理。其他债务、赔偿等民事财产案件的争议金额在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至三千万元以下的,由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受理;争议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下的,由基层法院受理。
六、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依照法律和本规定受理上述案件,与地方人民法院发生管辖权争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妥善协调处理。
七、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