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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州市人民法院党组决策规则(试行)

【发布部门】彭州市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4.12.18【实施日期】2004.12.18【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和充分发挥党组议事及形成决策的科学性、权威性,增强党组的凝聚力、向心力,使决策准确全面的贯彻执行,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四川省省级部门党委(党组)决策重大事项议事规则(试行)》之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组是本院工作的最高领导机关,党组会是研究贯彻党中央、省、市和上级法院的重要方针、政策、指示,决定本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的会议。

第三条 党组应坚持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以审判工作为中心,以法院改革为动力,与时俱进,审时度势,带动全院干警不断开创法院工作新局面。

第四条 党组必须服从上级党委、人大法院的领导及监督。党组成员应当不断地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掌握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研究法院管理规律,努力提高政治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廉政意识,成为适时代要求的知识型、专家型的复合型领导集体。

第二章 决策的原则与程序

第五条 党组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必须坚持“集体领导、集体议事、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第六条 党组对法院的审判管理、人事管理、事务管理和政治思想工作中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和法院工作的重大事项,及时研究,科学的作出决策。党组集体研究决定重大事项,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议题。党组成员对审判工作、队伍建设和物质装备建设中出现的普遍问题、疑难问题、热点问题,需要党组会议决策的事项,应及时形成议题材料或者决策预案,由党组书记确定是否进入待议阶段。

(二)会议准备。对重大问题或者重大议题,会前党组书记应指定有关党组成员携有关职能部门再次深入广泛地进行调研、论证,形成较为成熟的意见,为科学决策奠定基础。经再次调查论证发现议题尚需完善或经党组书记个别征求其他党组成员的意见后,认为分歧较大,党组书记可决定暂不予提交会议讨论。如为急待决策预案,虽意见不一,仍应及时上会讨论决定。

( 三)会议讨论。党组会由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副书记主持,实行一事一议。因故未到会成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四)作出决定。在各成员集体讨论的情况下形成统一意见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对需表决的,会议实行逐项表决,每位成员的表决意见记录备案。表决后,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主持人宣布正式决定。如遇重大分歧,可暂缓决定。

第七条 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法院副院长、庭级领导干部的推荐、任免、奖惩、调整及法院重大改革等事项,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第八条 院党组对重大事项的决策出台前,应向上级党委、法院汇报,取得支持。

第九条 党组成员在党组会议上汇报,应当全面细致;党组成员讨论有关事项时,应当有理有据,阐明个人观点;讨论干部的推荐和任免时,应当充分发表客观的意见,表明态度。

第十条 根据研究议题的需要,可请相关人员列席党组会。列席人员可就相关的议题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第十一条 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客观上不能临时召开党组会研究决定的 , 党组书记或取得党组书记口头同意 , 可临时处置 , 事后应及时召开党组会复议。

第三章 会议的召开和决策的范围

第十二条 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议题,政治处应提前三日通知各成员。如遇特殊情况,可由党组书记提出,适时召开。

第十三条 党组会议集体研究讨论的重大事项包括:

(一)研究贯彻执行中央和上级党委、法院制定的方针、政策及工作部署;学习传达上级重要会议、决定、决议、文件和指示精神,并结合本院实际,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方案、措施;

(二)审定以党组名义上报的文件;审定以党组名义制发的重要工作部署、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文件;审定以党组名义召开的重要会议的事项;

(三)酝酿本院全局性的重大工作部署、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重点,确定明年的工作方向;

(四)讨论分析本院干部队伍思想、作风、廉政建设方面普遍存在的问题及总结院党组现自身存在的问题,并制定整改措施;

(五)研究决定本院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问题;按干部管理权限决定干部的推荐、任免、表彰、奖励和对本院违法、违纪干警适用的处分及干警待岗、辞职等问题;研究决定干部的培养、选拔、教育、管理和监督的重要问题;

(六)研究决定本院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等党的建设方面的问题;

(七)审议规模较大的基建项目;

(八)研究决定纪律检查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

(九)决定党组成员间的分工;

(十)需要提交院党组决策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决策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党组会后应及时形成《党组会会议纪要》,党组成员签字后,由党组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副书记签发,并向有关部门发出关于党组会决定事项的通知,《党组会议纪要》同时抄送各党组成员。

第十五条 政治处设党组兼职秘书一名,主要负责办理下列事务:

(一)对提交会议决定的事项进行登记;

(二)向参加会议的人员发送会议通知和会议资料;

(三)负责会议记录和拟写《党组会议纪要》;

(四)完成党组书记指示办理的其他有关会议的事务。

第十六条 党组作出决策后,应当明确落实决定的责任及实施监督的办法,由党组成员按职责范围和工作分工组织实施。党组书记也可指定某一单位在分管党组成员的领导下,在规定的时间内承办或者牵头承办执行决策的任务。承办党组决策执行的单位必须积极认真办理党组会议决策的具体事项,执行决策任务完成后,应当及时向政治处和党组书记回复,在党组书记要求的时间内因特殊原因没有完成的,应当及时向政治处和党组书记说明情况。

第五章 决策的执行和监督

第十七条 党组成员和列席党组会议的人员应当严守机密,除经组织同意公布的以外,不得向外传播或泄露党组会内容,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对党组会议作出的决策,党组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执行与个人意见不一致的决策;

(二)对党组会议决定由其个人具体负责执行的事项消极、推诿或拖延执行;

(三)发表违背党组会议决策的言论;

(四)其他不执行党组会议决策的行为;

第十九条 在实施决策过程中,党组成员和政治处应当收集决策执行的反馈意见,分析和总结决策的正确性。如发现决策与客观实际有不相适应的地方,应当及时完善决策或者重新决策。

第二十条 对党组会议形成的决策,党组成员如有不同意见,或者在执行中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可报请党组书记建议在党组会议上补充决议。在党组会议没有重新作出决策之前,党组成员必须继续坚决执行党组会议原作出的决策。

第二十一条 政治处是党组决策的办事和督办机构,负责督促和办理有关单位完成党组决策的执行任务。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党组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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