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市教育科学研究院【发文字号】成中法发[2016]213号【发布日期】2016.12.19【实施日期】2016.12.19【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第一条 为贯彻对犯罪的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方针,落实“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充分发挥心理科学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作用,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矫正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并保障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心理干预制度的运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心理干预是指运用心理学的理论与策略、技术,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心理分析和评估,并对存在心理问题的未成年被告人、被害人进行心理辅导、教育的过程。
第三条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心理干预的适用范围:
(一)可能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被告人;
(二)存在严重心理问题的未成年被告人、被害人;
(三)确有必要进行心理干预的其他未成年被告人、被害人。
第四条 对未成年被告人、被害人实施心理测评、心理辅导,必须由取得心理咨询师资格的人进行。有心理学知识的其他人员可以对未成年被告人、被害人进行心理教育。
第五条 对未成年人被告人实施心理测评,须由两名以上与案件当事人无利害关系的心理咨询师进行。
心理咨询师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六条 心理咨询师对未成年被告人、被害人进行心理测评、心理辅导时,享有以下权利:
(一)单独与未成年被告人、被害人会面交谈,了解未成年被告人、被害人的心理状况;
(二)要求未成年被告人完成心理测试题目;
(三)要求未成年被告人、被害人配合完成心理辅导;
(四)向人民法院提出心理干预的建议;
(五)未成年被告人、被害人不配合心理测评、心理辅导的,可以中止心理测评、心理辅导。
第七条 心理咨询师在对未成年人进行心理干预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接受人民法院委托后,应当及时对未成年被告人、被害人进行心理测评、心理辅导;
(二)及时向人民法院出具心理测评报告,并提出进行心理干预的建议;
(三)遵守心理咨询行业的保密规则,同时应当遵守《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的保护规则;
(四)不得利用心理干预的工作便利或者未成年被告人(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自己的信任为自己或者第三人谋取利益;
(五)应当严守执业准则,不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发表意见;
(六)接到人民法院通知后,按时出庭。
第八条 成都市教育科学研究院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推荐30名具有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以上资格的专家名单。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核后颁发聘书,并制作心理咨询专家名册。心理咨询专家名册应当记明心理咨询专家的姓名、性别、年龄、学历、联系方式、所属地区和单位等相关信息。心理咨询专家名册有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
第九条 对于有以下情况的,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可同意或劝其退出心理咨询专家名册:
(一)本人书面申请退出的;
(二)连续两次经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
(三)有违反保密原则以及其他损害未成年合法权益行为的;
(四)其它不再适合从事未成年人心理干预工作的情况。
第十条 人民法院委托进行心理测评的,应当向成都市教育科学研究院出具授权委托书。
成都市教育科学研究院接受委托后,应当安排两名以上心理咨询师进行心理测评。
第十一条 心理咨询师出具的心理测评报告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一)测评的事由及测评委托人;
(二)心理分析和测评的过程、方法;
(三)明确的测评意见和建议;
(四)心理咨询师签字;
(五)心理咨询师资质。
测评意见应当明确未成年被告人的心理问题的类型和性质;测评建议应当向人民法院建议在审理和矫正未成年被告人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委托心理咨询师对未成年人进行心理测评、心理辅导的,可以按照心理咨询专家名册直接通知心理咨询师。尽量保障一名未成年被告人、被害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由同一名心理咨询师负责心理干预。
未成年被告人、被害人是女性的,优先安排女性心理咨询师。
第十三条 心理咨询师在心理干预过程中认为未成年被告人、被害人需要接受进一步心理治疗的,应当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建议,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后,转介至有资质的医院进行。
第十四条 经心理咨询师、未成年被告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可以更换心理咨询师对未成年被告人、被害人进行心理干预,但以两次为限。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可以提供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心理干预的必要场所和条件。未成年被害人、未被羁押、接受社会矫正的未成年被告人、罪犯,心理咨询师可以通知其到心理咨询师的工作室进行心理辅导。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心理咨询专家每年可以进行一至二次法律知识培训,成都市教育科学研究院对心理咨询专家和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每年可以进行一至二次心理专业知识培训及个案辅导。
第十七条 成都市教育科学研究院可以将心理咨询师的心理干预工作作为其所属单位工作业绩考核范围。
人民法院可以对心理咨询师的交通、误工费用参照专家陪审员待遇的标准予以适当补助。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可以对心理咨询师从事心理干预的情况进行统计,每年向成都市教育科学研究院通报一次。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