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西昌铁路运输检察院、西昌铁路运输法院【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民事检察工作职能,提高案件质量,确保司法公正,促进企业依法管理,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为铁路企业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经西昌铁路运输检察院、西昌铁路运输法院协商,就进一步发挥民行检察职能作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检察建议
(一)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
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民事行政诉讼中应用检察建议的意见》的规定,有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西昌铁路运输检察院可以向西昌铁路运输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1.原生效判决、裁定虽然符合抗诉条件,但经西昌铁路运输检察院与作出生效裁判的西昌铁路运输法院协商一致,西昌铁路运输法院同意立卷审查的;
2.原生效民事调解书明显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3.西昌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诉讼保全、先予执行裁定或者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有错误,可以采用裁定更正或其他方式予以纠正的;
4.西昌铁路运输法院在庭审活动中有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检察建议的提出和受理
1.检察建议由西昌铁路运输检察院提出,提出检察建议应当制作《检察建议书》,加盖西昌铁路运输检察院印章,连同检察卷宗一并送达西昌铁路运输法院。
2.检察建议由西昌铁路运输法院立案庭统一受理。
3.西昌铁路运输法院对西昌铁路运输检察院提出的检察建议,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二个月内审查完毕,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采纳检察建议的,应当将裁定书送达西昌铁路运输检察院,未采纳检察建议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连同检察卷宗一并送回西昌铁路运输检察院。
4.西昌铁路运输检察院提出的检察建议,西昌铁路运输法院决定再审的,应当将再审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送达西昌铁路运输检察院。
二、支持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西昌铁路运输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可以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西昌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一)支持起诉的案件范围为:
1.损害铁路企业利益导致国有资产受损害的;
2.损害铁路企业利益导致集体资产受损害的;
3在西昌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范围的民事案件中,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被损害需要西昌铁路运输检察院提供法律帮助的。
(二)支持起诉的提出和受理
1.西昌铁路运输检察院在收到损害铁路企业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个人利益的举报、求助,或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铁路企业利益遭受损害的,经审查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应当督促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向西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西昌铁路运输检察院可以向受损害方提供相应的法律帮助。决定支持起诉的,西昌铁路运输检察院应当向被支持起诉当事人和西昌铁路运输法院送达《支持起诉意见书》。
2.西昌铁路运输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认为必要的,可以提示当事人向西昌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请支持起诉,在被支持起诉当事人向西昌铁路运输法院递交《民事起诉书》后,西昌铁路运输检察院应当向被支持起诉当事人和西昌铁路运输法院送达《支持起诉意见书》,并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分院备案审查。
3.《支持起诉意见书》应当载明:案件来源、案件基本情况、支持起诉的理由和依据。
4.西昌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西昌铁路运输检察院支持起诉的案件,西昌铁路运输检察院可以派员参加旁听。
5.西昌铁路运输检察院支持起诉的案件,西昌铁路运输法院在案件审理完结后,应将判决(裁定、调解)书和格式化回执送达西昌铁路运输检察院。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办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一)西昌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1.国家、集体财产因被告人故意犯罪行为的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
2.国家、集体财产因被告人过失犯罪行为的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
因犯罪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国家、集体财产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二)西昌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
1.有明确的被告人;
2.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
3.受害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未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
4.属于西昌铁路运输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三)西昌铁路运输检察院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1.检察机关依职权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应当由西昌铁路运输检察院民行检察科配合公诉科,在提起刑事诉讼时一并提出。
2.《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应当与《起诉书》一并移送西昌铁路运输法院。附带民事诉讼的证据材料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随案移送西昌铁路运输法院并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分院备案审查。
3.西昌铁路运输检察院派员出席刑事附带民事部分庭审:宣读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参加法庭调查、举证、参加法庭辩论、发表出庭意见、监督庭审活动。
4.西昌铁路运输检察院对生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执行进行监督。
四、关于两院办理支持起诉案件的联系制度
1.支持起诉的案件经西昌铁路运输法院立案庭审查受理决定立案的,由立案庭在5日之内将立案决定书及诉状复印件送达西昌铁路运输检察院民行检察科。
2.支持起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西昌铁路运输法院民事审判庭在开庭审理前将答辩状复印件送达西昌铁路运输检察院民行检察科。
3.开庭审理前,西昌铁路运输法院民事审判庭应将开庭审理的时间、院民行检察科可以派员旁听法庭的审理。
4.西昌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应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将判决、裁定书送达西昌铁路运输检察院民行检察科;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将当事人上诉的有关情况告之西昌铁路运输检察院民行检察科。
5.西昌铁路运输法院的民庭、立案庭、刑庭与西昌铁路运输检察院的民行检察科、公诉科应确定专人负责联系工作。
6.西昌铁路运输法院的民庭、立案庭、刑庭与西昌铁路运输检察院的民行检察科、公诉科,每年就开展民行检察工作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