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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发布部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司法厅【发布日期】2017.08.07【实施日期】2017.08.07【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我省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指导,紧紧围绕司法体制改革任务和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要求,充分发挥公证制度的基础性司法资源优势,推动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工作深入开展,促进公证机构改革创新发展,助力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顺利进行。

二、主要内容

(一)公证参与调解。人民法院通过吸纳公证机构进入特邀调解组织名册,委派或委托公证机构在家事、商事等领域开展调解,发挥诉前引导程序性作用、开展调解前置程序改革。对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婚姻家庭、继承、房屋买卖、建设工程、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债权债务纠纷,以及其他适宜由公证机构调解的民商事纠纷,人民法院在受理前,经评估适宜调解的,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委派或委托公证机构进行调解。经委派调解达成协议的,公证机构可以应当事人申请,对具有给付内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和解、调解协议办理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经委托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公证机构应当将调解协议及相关材料移交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出具民事调解书或作相应处理。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公证机构可以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用书面形式记载调解过程中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在诉讼程序中,除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外,当事人无需对调解过程中已确认的无争议事实举证。

(二)公证参与取证。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公证机构就当事人婚姻状况、亲属关系、财产状况、未成年子女抚养情况、书面文书等进行核实和调查取证。核查结束后,公证机构应就核查内容、核查过程、核查结果向法院出具取证报告。

(三)公证参与送达。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公证机构开展案件各个阶段的司法送达事务。公证机构可以采用信息化等手段,推行集约化送达模式,避免分散作业和资源的重复投入。送达工作完成后,公证机构应当就送达过程、送达结果等情况形成送达全流程登记表,交由人民法院留存备查。

(四)公证参与保全。公证机构可以协助人民法院核实被保全财产信息和被保全财产线索,核实被保全动产的权属和占有、使用等情况。财产保全需要提供担保的,公证机构可以协助人民法院审查申请保全人或第三人提交的财产保全担保书、保证书,对其中的担保内容及证据材料进行核实。

(五)公证参与执行。人民法院支持公证机构在执行工作环节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公证机构可以参与人民法院执行中的和解、调查、送达工作,协助人民法院搜集核实执行线索、查控执行标的,协助清点和管理查封、扣押财物。经执行机关申请,可以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三、工作要求

(一)试点时间和范围。自2017年8月起,全省每个市(州)至少确定一个人民法院、一个公证机构对接开展试点,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推行试点工作全覆盖,试点期限为一年。各地要结合实际,选择"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人民法院和服务能力强的公证机构开展试点,积极稳妥推进工作。各试点单位要及时总结试点工作情况、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法措施,每季度逐级向上级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报送试点工作情况报告。2018年5月,省高级人民法院会同司法厅总结试点工作经验,评估试点工作取得的成效,对各地开展试点工作的情况进行通报。

(二)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市(州)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局要高度重视本地区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加强对试点工作的跟踪指导和督促检查,明确试点单位和工作任务,确保试点工作按时启动、顺利推进、如期完成。各试点法院和公证机构要制定细化试点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工作流程;要建立工作沟通协调机制,及时通报和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为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条件。

各市(州)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局应于2017年8月20日前,将本地区开展试点的法院、公证机构分别上报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

(三)加强工作平台建设。人民法院要建立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工作平台,为公证人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用房,保障公证人员必要的工作条件。公证机构要派出公证人员进驻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负责接待处理群众咨询、开展诉前调解等司法辅助事务。人民法院和公证机构要积极探索建立互联共通、高效便捷的在线对接平台,实现矛盾纠纷在线受理、调解、统计、分析,司法辅助事务网上委派,法律文书网上传递。

(四)依法规范开展工作。要结合工作实际,及时研究和细化公证机构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的条件、内容、程序和工作措施。要加强公证人员业务培训和纪律教育,严格规范公证行为,提高公证机构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工作质量和信息化、规范化水平。

(五)强化经费保障。各地法院、司法局要积极争取党委政法委、财政等部门支持配合,将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公证机构参与司法辅助事务,为试点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场地、设施等,保障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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