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津高法[2015]232号【发布日期】2015.11.26【实施日期】2015.11.26【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各审判管理委员会),铁路运输法院,本院各部门: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获批后,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成立了自由贸易区法庭。为公正审理各类涉天津自贸区民商事案件,保障该法庭正常有序开展各项审判工作,结合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实际情况,根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10月8日第31次审判委员会决议,现就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自由贸易区法庭受理案件范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自由贸易区法庭受理下列各类依法应由该院管辖,且与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联的民商事案件:
(一)房地产纠纷;
(二)金融纠纷;
(三)知识产权纠纷;
(四)与公司、贸易、投资、保险等有关的商事纠纷。
但下列各类案件除外:
(一)申请撤销、执行仲裁裁决;
(二)申请承认(认可)和执行外国、港澳台仲裁裁决;
(三)审查有关仲裁协议效力;
(四)申请承认(认可)和执行外国、港澳台法院民商事判决;
(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解散纠纷;
(六)期货纠纷;
(七)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侵权纠纷;
(八)融资融券、股指期货及内幕交易等新类型证券纠纷;
(九)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垄断等知识产权纠纷;
(十)其他影响重大、宜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的民商事案件。
二、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自由贸易区法庭管辖案件标的额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执行。其受理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批复》(法[2015]307号)执行。
三、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自由贸易区法庭第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由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应加强对涉天津自贸区民商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必要时,可以指定相关民事审判庭专门负责审理涉天津自贸区民商事案件,以实现对涉天津自贸区民商事案件的集中审理。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执行中如遇有问题,及时上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