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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高院人民陪审员参审流程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津高法[2015]124号【发布日期】2015.07.07【实施日期】2015.07.07【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规范人民陪审员参审流程,推进人民陪审工作程序化、标准化和科学化建设,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人民陪审工作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全市法院陪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工作管理办公室负责人民陪审员参审流程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考核等。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7日前,通过天津法院人民陪审员管理系统随机抽取确定参审案件的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参加审判活动,或者当事人申请其回避理由经审查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重新确定其他人选。

第三条 承办法官负责联系人民陪审员,通知开庭相关事宜。

合议庭因故需调整开庭时间,承办法官应当及时告知人民陪审员。

第四条人民法院应当为人民陪审员查阅案卷、参加审判活动提供工作便利和条件。接到陪审通知的人民陪审员,应当在案件开庭前完成阅卷工作。

第五条 人民陪审员应当准时参加庭审活动,依法履行职责,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

审判长应当指导、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行使权利。案件审理中,经审判长同意,人民陪审员可以参与案件共同调查、在庭审中直接发问、独立进行案件调解等。

庭审结束后,人民陪审员应当认真阅读庭审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名。

第六条 合议庭在评议案件时,要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独立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七条 人民陪审员应当认真阅读评议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名;发现评议笔录与评议内容不一致的,应当要求更正后签名。

人民陪审员参与合议庭审理案件的,应当作为合议庭成员在裁判文书上署名。

第八条 承办法官在结案后3日内,填写人民陪审员陪审情况反馈表(电子版)并及时提交。

第九条 对本院人民陪审员实行履职情况考核,着重考核参审案件的数量、出庭率、陪审能力、审判纪律、审判作风等内容。考核结果书面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同时报送同级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和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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