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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法院审判组织工作标准(试行)

【发布部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5.05.26【实施日期】2015.05.26【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1.总则

1.1为完善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监督有序、配套齐全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落实审判责任制,切实做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用于指导、考评审判组织的工作。

1.3独任庭、合议庭的庭审和裁判文书,同时执行《天津法院庭审质量标准(试行)》和《天津法院裁判文书质量标准(试行)》。

2.独任庭

2.1一般要求

2.1.1审理的案件符合法定范围。

2.1.2独任审理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

2.1.3采取简便方式审理案件,依法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2.1.4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及时申请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2.2庭前工作

2.2.1按时送达起诉书、开庭传票和通知等诉讼文书。

2.2.2组织庭前调解、证据交换、律师阅卷等工作依法有序。

2.2.3案件争议焦点和待查事实得到明确。

2.2.4完成诉讼法规定的其他庭前准备工作无遗漏。

2.3庭审工作

2.3.1审判人员不存在违反有关回避规定的情形。

2.3.2准时开庭,不存在缺席、中途退庭、无故延迟开庭,或者从事与庭审无关活动的情形。

2.3.3组织举证、质证、认证公正合法。

2.3.4诉讼调解、调查取证等工作符合需要。

2.4案件裁决

2.4.1对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诉讼程序等问题做出明确裁判。

2.4.2在规定的时间内制作裁判文书并宣判。

2.4.3判后答疑和涉诉信访化解工作符合规定要求。

3.合议庭

3.1一般要求

3.1.1合议庭依法组成。

3.1.2合议庭成员平等参与、共同审理、充分评议案件。

3.1.3合议庭成员独立行使表决权。

3.1.4合议庭评议案件符合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3.1.5合议庭工作权责一致,权责相适应。

3.2庭前工作

3.2.1及时送达起诉书、开庭传票和通知,并告知当事人合议庭成员名单。

3.2.2组织庭前调解、交换证据、律师阅卷、召开庭前会议依法有序。

3.2.3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委托鉴定、调查取证等工作符合相关规定。

3.2.4庭审提纲明确案件争议焦点和待查事实。

3.2.5合议庭成员交叉阅卷,并分别提交书面阅卷意见。

3.2.6完成诉讼法规定的其他庭前准备工作。

3.3庭审工作

3.3.1不存在违反有关审判人员回避规定的情形。

3.3.2合议庭成员准时开庭,全程参加庭审活动,不存在缺席、中途退庭、无故延迟开庭,或者从事与庭审无关活动的情形。

3.3.3审判长庭审驾驭得当,其他成员分工协作、相互配合。

3.3.4合议庭共同组织举证和质证,共同认定证据和确定案件相关事实。

3.3.5根据案件需要,合议庭共同参与诉讼调解、调查取证、讯问刑事被告人等工作。

3.4案件评议及裁决

3.4.1合议庭围绕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结果以及诉讼程序等问题依次序各自发表评议意见,共同讨论决定。

3.4.2合议庭成员明确发表评议意见,理由详实充分。

3.4.3审判长总结合议庭评议情况,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结论性意见。

3.4.4评议笔录客观记载合议庭成员讨论案件情况及各自发表的意见,无复制其他文书现象。

3.4.5合议庭成员对评议笔录分别审阅、修改和签名。

3.4.6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审议的案件,合议庭成员对所提交的审理报告共同审阅、修改和签名。

3.4.7审判委员会决议得到严格执行。

3.4.8合议庭在规定的时间内制作裁判文书,合议庭成员共同审阅、修改和签名。

3.4.9合议庭共同确定宣判方式、时间和地点。

3.4.10对存在信访隐患及社会关注的敏感案件,合议庭共同研究工作方案。

3.4.11合议庭依据裁判认定情况和裁判理由,按照有关规定共同承担判后答疑和涉诉信访化解工作。

4.审判委员会

4.1一般要求

4.1.1审判委员会建立例会制度。

4.1.2审判委员会委员独立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

4.1.3审判委员会审议过程符合民主集中制。

4.2会议工作

4.2.1审判委员会委员事先阅读议题材料,形成初步意见。

4.2.2审判委员会委员按时出席会议依法履职,全年出席率达到80%以上。

4.2.3出席会议的审判委员会委员符合法定人数。

4.2.4审判委员会讨论议题范围符合法律规定。

4.2.5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制度得到严格执行。

4.2.6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合议庭全体成员及审判业务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4.2.7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除规定的情形之外,主要研究法律适用问题。

4.2.8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依次进行提问、发表意见,内容明确具体,理由和依据充分。

4.2.9审判委员会对议题展开充分讨论,作出的决议均获得半数以上的委员同意。

4.2.10审判委员会会议记录有参会人员签名;有会议主持人签署的会议纪要。

4.2.11审判委员会监督会议决议的执行,定期听取决议的督办落实情况。

4.2.12审判委员会会议记录、纪要、录音、录像的保存、查阅、调取遵守保密规定。

4.3运行机制

4.3.1审判委员会委员组成合议庭或者与其他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执行合议庭工作标准。

4.3.2审判委员会每年分别至少旁听一次刑事、民事、行政、执行、赔偿等案件的公开庭审或者听证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明确具体。

4.3.3审判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听取一次本院审判质效情况,提出意见明确,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4.3.4审判委员会讨论检察长列席的案件,提前将书面审理报告供检察长查阅。

4.3.5审判委员会每年听取审判委员会、审判庭工作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具有指导性和建设性。

4.3.6审判委员会研究遴选的案例具有典型性、新颖性和指导作用。

4.3.7审判委员会讨论疑难案件中的专业性问题,充分听取专家咨询意见。

5.规范性文件引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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