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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法院案件质量问题认定标准(试行)

【发布部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5.05.26【实施日期】2015.05.26【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1.总则

1.1为进一步提高审判质量,确保公正司法,落实办案责任制,依照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用于对案件质量评查。

1.3本标准同时执行《天津法院庭审质量标准(试行)》和《天津法院裁判文书质量标准(试行)》等相关标准化文件。

2.审判质量问题

2.1事实证据问题

2.1.1遗漏事实、事实认定不清或有误。

2.1.2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2.1.3调查收集证据不符合有关规定。

2.1.4证据未依法公开举证、质证。

2.1.5违反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2.1.6非法证据未予以排除。

2.1.7认定新证据不符合有关规定。

2.1.8应当鉴定而未进行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不符合有关规定。

2.1.9将存在问题的鉴定结论等证据材料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1.10认定事实证据方面存在的其他错误。

2.2法律适用问题

2.2.1引用条、款、项表述错误。

2.2.2法条引用顺序不当。

2.2.3法条漏引、多引、错引。

2.2.4适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不当或错误。

2.2.5引用失效或尚未生效的法律。

2.2.6违反溯及力原则适用法律。

2.2.7法律适用方面存在的其他错误。

2.3实体处理问题

2.3.1刑事案件

2.3.1.1定罪错误。

2.3.1.2量刑不当。

2.3.1.3违反量刑规范化规定。

2.3.1.4涉案财产处置不当。

2.3.1.5减刑假释不符合法定条件。

2.3.2民事案件

2.3.2.1认定法律关系错误。

2.3.2.2判决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

2.3.2.3民事责任划分或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明显不当。

2.3.2.4民事赔偿的范围和数额明显不当。

2.3.2.5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

2.3.3行政案件

2.3.3.1行政行为合法性认定错误。

2.3.3.2行政裁判方式错误。

2.3.3.3行政赔偿的范围和数额不当。

2.3.3.4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

2.3.4实体处理方面存在的其他错误

2.4审判程序问题

2.4.1立案工作不符合立案登记制及有关规定要求。

2.4.2确定管辖错误。

2.4.3应指定而未指定辩护人或未依法通知辩护人、代理人参加诉讼。

2.4.4未按法律规定开庭审理。

2.4.5违反公开审理的规定。

2.4.6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

2.4.7依法应当回避的人员没有回避。

2.4.8遗漏诉讼参与人,变更、追加诉讼参与人不符合法律规定。

2.4.9未经依法传唤即缺席判决。

2.4.10适用简易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

2.4.11庭审程序不完整。

2.4.12庭审笔录未经诉讼参与人签名或盖章。

2.4.13当庭宣判的案件未在法定期限内送达裁判文书。

2.4.14中止诉讼或者扣除、延长审限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

2.4.15送达形式和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

2.4.16采取诉讼保全、强制措施不符合法律规定。

2.4.17委托鉴定、审计、评估、拍卖程序不符合规定。

2.4.18审判程序方面存在的其他错误。

3.司法行为问题

3.1审判行为问题

3.1.1未依法告知当事人应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

3.1.2违反庭审言行规范,有失公允,引起当事人对裁判公正性的质疑。

3.1.3审批手续不符合相关规定。

3.1.4丢失、毁损证据材料或卷宗档案。

3.1.5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汇报时隐瞒、遗漏主要证据、情节或进行误导。

3.1.6虚假合议或者合而不议。

3.1.7审判行为存在的其他错误。

3.2执行行为问题

3.2.1对被执行人就执行行为提出的异议,不依法审查处理。

3.2.2对案外人就执行标的提出的能够阻止执行的异议,不依法受理、审查和处理。

3.2.3对明确可参照市场价格确定价值的财产,明显超标的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不可分割的财产除外)。

3.2.4违反法律规定执行登记在案外人名下财产。

3.2.5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采取拍卖、变卖程序公开处置的财产不公开进行处置。

3.2.6对具备恢复执行条件的案件不予恢复执行。

3.2.7对申请执行人提出的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的申请,未予审查。

3.2.8执行回款不按照规定人账保管。

3.2.9违反法律规定终结执行。

3.2.10未依照法律规定送达执行法律文书。

3.2.11执行行为存在的其他错误。

4.文书制作问题

4.1文书格式不规范,文书名称、案号、案由错误。

4.2司法机关、司法人员、诉讼参与人的名称、姓名、地址等基本情况书写错误或不完整。

4.3文字、日期、标点符号书写错误,数字书写不统一。

4.4行文逻辑混乱、前后矛盾,文义表达不清,语法错误。

4.5裁判文书未能完整反映审判过程。

4.6民事裁判文书未归纳争议焦点。

4.7裁判文书漏列主要证据或缺少举证、质证及认证意见。

4.8裁判文书说理不充分,未能全面完整阐明裁判理由、依据。

4.9裁判理由、案件事实与裁判结果相互矛盾。

4.10裁判结果有歧义或者不明确、不具体,影响执行。

4.11裁判结果与合议庭评议结论或者审判委员会决议不一致。

4.12诉讼费、保全费漏写、误算。

4.13未依法告知裁判效力或诉讼权利。

4.14裁判文书中署名的合议庭成员与参加开庭或合议的人员不一致。

4.15裁判文书存在的其他错误。

5.案件质量问题等级

5.1质量问题等级划分

5.1.1案件质量存在问题,不影响裁判结果或执行结果的,为瑕疵案件。

5.1.2案件质量存在问题,需要采取补救措施,或导致案件被依法纠正的,为差错案件。

5.1.3案件质量存在问题,无法采取补救措施,导致国家赔偿或引发严重社会后果的,为错案。

5.2除外情形

5.2.1因出现新证据导致裁判结果改变。

5.2.2因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修订或者政策调整导致裁判结果改变。

5.2.3因当事人放弃权利、变更主张,导致裁判结果改变。

5.2.4因裁判所依据的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导致裁判结果改变。

5.2.5非因司法人员过错造成审判、执行结果被纠正的其他情形。

6.规范性文件引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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