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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法院审判流程运行标准(试行)

【发布部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5.03.19【实施日期】2015.03.19【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1.总则

1.1为构建公正、高效、有序的审判流程,明确关键基础节点的工作标准,增强审判管理的科学性,提高审判质效,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全市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用于指导、评价审判流程管理及审判信息系统应用。

1.3本标准所列日期,均为工作日。

2.立案

2.1受理

2.1.1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执行案件

2.1.1.1立案工作符合形式审查、登记立案、收费等一站式服务要求。

2.1.1.2材料齐全、符合起诉条件的,登记立案。

2.1.1.3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

2.1.1.4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向当事人释明;坚持要求立案的,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书面凭证,5日内依法做出裁定。

2.1.1.5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书面凭证,5日内决定是否登记立案;5日内不能决定的,先行登记立案。

2.1.1.6不存在违反规定人为控制收案的情形。

2.1.1.7对当事人立案时提出的缓交诉讼费用的请求在2日内完成审查,并报主管院长审批,5日内告知申请人。

2.1.2刑事案件

2.1.2.1刑事公诉案件,5日内进行立案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立案;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退回检察院。

2.1.2.2刑事自诉案件,10日内进行立案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立案;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2.2案件编码

2.2.1案号编立准确。

2.2.2案由确定准确。

2.3分案

2.3.1分案以电脑随机分案为主,以指定分案为辅。指定分案的具有审判庭提出申请、专门机构予以审批的手续。

2.3.2立案后存在下列情形而需调整的,具有审判庭报主管院长审批的手续:

1)案件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

2)承办人因法定事由需要回避的;

3)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

2.3.3分案后,立案庭在2日内将案件移交审判庭。移交时手续齐备,注明日期。

3.审判

3.1开庭

3.1.1各类案件首次开庭在审限的三分之一期限内进行。

3.1.2因案件重大、疑难、复杂或送达障碍、管辖异议、回避等情形,无法在上述期限内完成首次开庭的,有庭长审批手续。

3.1.3庭审程序全部结束后,因特殊情况再次开庭的,有庭长审批手续。

3.2合议庭评议与审核

3.2.1合议庭评议案件,一般在庭审结束后5日内进行。

3.2.2因案情特别复杂、庭后需要进行协调、请示、核实查证等情形,需要推迟评议的,有庭长审批手续。

3.2.3书记员全面、准确记录评议过程,即时制作评议笔录。

3.2.4承办人在合议庭评议后7日内完成裁判文书的制作。

3.2.5审判长在5日内完成裁判文书的审批。

3.2.6需报庭长、院长审批的,在5日内完成审批。

3.2.7建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庭长在5日内审核,主管院长在5日内作出决定。

3.2.8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在7日内作出裁判文书。

3.3宣判

3.3.1裁判文书签发后10日内宣判,因特殊原因而未能按时宣判的,有庭长审批手续。

3.3.2公开宣判的案件由承办人宣读裁判文书,书记员制作宣判笔录。

3.3.3宣判后按照诉讼法规定的时限送达裁判文书,告知相应的权利义务。

3.4结案

3.4.1承办人依法完成裁判文书送达工作或案件归档工作后5日内,向结案管理部门申报结案。

3.4.2结案管理部门在2日内完成结案审查。

3.5归档

3.5.1案件审结后1个月内按要求归档。

3.5.2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时归档的,有庭长审批手续,且至迟不超过3个月完成归档。

3.5.3档案管理部门自收到归档卷宗之日起3日内验收。

3.5.4验收不合格的卷宗,于7日内补正。

4.审限变更

4.1一般要求

4.1.1各类审判活动遵守诉讼法规定的案件审理期限,不存在非因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随意超越案件审理期限的情形。

4.1.2中止诉讼、审限扣除、审限延长符合法定事由。

4.1.3承办人提出审限变更的申请,填写呈批表对审限变更的方式、事由予以说明,并有审批权限主体的审批。

4.2中止诉讼

4.2.1中止诉讼的,承办人在送达中止诉讼裁定书后3日内,办理申请审限中止的手续。

4.3审限扣除

4.3.1首次申请扣除审限的,承办人在扣除事由成立后的3日内向庭长提出申请,庭长在5日内审批。

4.3.2第二次及以上申请扣除审限的,承办人在扣除事由成立后的3日内向主管院长提出申请,主管院长在5日内审批。

4.3.3庭长、主管院长批准后,承办人在3日内办理申请审限扣除的手续。

4.4审限延长

4.4.1申请延长审限的,承办人在审理期限届满15日前向主管院长提出申请。

4.4.2主管院长在审限届满前决定是否批准。

4.4.3主管院长批准后,承办人在3日内办理申请审限延长的手续。

4.4.4上级人民法院收到下级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审限的报告后,5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法院。

4.5审限恢复

4.5.1承办人在确认审限变更事由消除后3日内办理审限恢复手续。

5.卷宗移转

5.1第一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后,5日内完成录人相关信息、内部移交立案庭及向第二审人民法院的上诉移送工作。

5.2第二审人民法院立案时发现上诉案件材料不齐全的,2日内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

5.3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补齐。

5.4上级人民法院因审查申诉或申请再审案件,需要调取下级人民法院卷宗的,下级人民法院负责调卷部门在接到调卷函后3日内移送案件卷宗,至迟不超过15日。

5.5案件审结后需退卷的,承办人在案件报结之日起15日内,将原审卷宗退回原审法院。

6.信息录入

审判工作完成后3日内,承办人将审判信息准确录人法综系统内。

7.规范性文件引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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