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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法院庭审质量标准(试行)

【发布部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5.03.19【实施日期】2015.03.19【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1.总则

1.1为规范庭审程序,提高庭审质量,优化庭审效果,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全市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用于指导、评价庭审工作。

2.程序应用

2.1庭前准备

2.1.1庭前准备工作充分。

2.1.2依法送达各类法律文书。

2.1.3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

2.1.4根据案情需要召集庭前会议。

2.1.5依法确定举证期限。

2.1.6根据需要组织证据交换。

2.1.7宣布法庭纪律。

2.2宣布开庭

2.2.1核对诉讼参加人身份。

2.2.2询问是否清楚诉讼权利义务。

2.2.3征询回避意见,依法做出处理。

2.3法庭调查

2.3.1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

2.3.2确定无争议事实,明确诉争焦点。

2.3.3围绕诉争焦点举证、质证,证据依法在法庭上公开。

2.3.4当庭认证合法有据。

2.4法庭辩论

2.4.1准许当事人围绕诉争焦点充分发表意见、阐述辩论观点。

2.4.2当事人各方的发言机会均等、有序。

2.5法庭调解

2.5.1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依法调解。

2.5.2法庭调解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

2.6最后陈述

保障当事人最后陈述的权利。

2.7宣判

2.7.1依法公开宣判。

2.7.2当庭宣判的,口头裁判公正合法,说理清楚,有理有据。

2.7.3根据案件情况及时进行判后答疑。

3.庭审驾驭

3.1庭审思路

思路清晰,层次分明,节奏流畅,时间合理。

3.2庭审指挥

合议庭成员分工明确,配合默契,指令清晰,便于执行。

3.3庭审引导

引导举证质证,引导充分辩论,制止无谓争辩。

3.4庭审归纳

适时、准确归纳当事人的观点和意见,适时阶段总结。

3.5庭审应变

对庭审突发事件的应对妥当、处置合法,庭审过程井然有序。

3.6协调能力

紧扣诉争焦点,查清事实,释法明理,力争案结事了。

4.庭审形象

4.1法官按照规定穿着法袍,书记员按照规定穿着审判制服,法徽佩戴规范。

4.2司法警察值庭时,按照规定穿着警服、佩戴警衔专用标志,警容严整。

4.3讲究司法礼仪,精神状态饱满,注重司法形象。

4.4行为举止得体,庭审用语规范,保持中立立场。

5.庭审公开

5.1公开审理的案件,依法提前公告,最大限度满足当事人近亲属、媒体记者和其他公众的旁听要求。

5.2社会影响较大,有较多媒体记者和社会公众要求旁听的案件,有媒体席设置,或有同步庭审视频室。

5.3庭审活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并刻录归档,允许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按照规定查阅。

5.4新闻媒体因报道案件审理情况需要申请人民法院提供相关资料的,人民法院依法提供庭审笔录、庭审录音录像等资料。

6.规范性文件引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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