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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受理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发布部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3【实施日期】2013【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正确适用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贯彻便利当事人诉讼,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当地的立法精神,保障民事诉讼当事人行使申请再审权利,规范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工作,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会议精神,结合我市法院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和双方为公民的申请再审案件的受理

(一)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和双方为公民的案件范围

1.原告或者被告一方为三人以上的案件,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案件。

原审人民法院受理的三件以上的劳动争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等一方当事人相同且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案件,其中三件以上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可以作为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案件。

2.原告和被告均为公民的案件,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

(二)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和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受理流程

1.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和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向原审人民法院提交申请再审材料。

当事人直接到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到原审人民法院提交申请再审材料。

申请再审材料应包括:再审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一、二审裁判文书,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确认书,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证据材料等。

原审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应对当事人提交的申请再审材料及时接收并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其补充或改正;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向再审申请人释明原因。

2.当事人选择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原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申请再审条件的,应当依法受理。

当事人选择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原审人民法院收取当事人提交的申请再审材料后,应向当事人做好判后答疑工作。

3.判后答疑由立案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由原承办案件的审判庭负责具体答疑工作。

判后答疑应围绕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再审事由进行。不能当即答疑的,立案部门应在三日内将申请再审材料及移送表移送原审判庭。原审判庭应在收到材料后十日内完成判后答疑工作。判后答疑应当制作笔录并按要求填写判后答疑表,笔录及答疑表均应由再审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4.经判后答疑当事人撤回再审申请的,将材料退回当事人,并在判后答疑笔录及答疑表中予以说明。

在判后答疑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且当事人申请出具调解书的,立“申”字号案件,裁定再审后出具调解书。

经判后答疑当事人仍选择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需由再审申请人在判后答疑笔录中明确并签字确认。原审判庭在完成答疑后将相关材料退回立案部门。

5.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移送材料工作应在收取当事人申请再审材料后一个月内完成。

移送材料应包括:案件移送函,一、二审卷宗,申请再审材料,判后答疑笔录,判后答疑表。

各级法院立案部门应确定调卷联系人,以确保向上级法院移送材料工作在期限内完成。

二、申请再审期限的审查

(一)2013年1月1日之前生效的裁判,适用修改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计算申请再审期限。上述裁判申请再审期限在2013年1月1日前已届满,当事人在2013年1月1日后申请再审的,不予受理;申请再审期限在2013年1月1日至6月30日之间届满的,计算至届满之日。

上述裁判申请再审期限在2013年6月30日后届满的,计算至2013年6月30日。但下列情形仍适用修改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

1.当事人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为由申请再审的,应当在裁判生效后两年内提出;

2.当事人以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为由申请再审的,应当在裁判生效后两年内提出;

3.裁判生效两年后,当事人以据以作出原裁判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为由申请再审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4.裁判生效两年后,当事人以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为由申请再审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二)当事人对2013年1月1日之后生效的裁判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在六个月后提出,符合以下条件的,应予受理:

1.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申请再审;

2.书面说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依据再审事由的时间,并提交相应证据;

3.提交支持再审事由的证据材料,并书面说明该证据材料证明再审事由成立的理由。

(三)当事人向原审人民法院提交申请再审材料时间为其申请再审时间。当事人采用邮寄方式申请再审的,交邮之日为申请再审之日。

三、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今后与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不一致的,按司法解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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