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津高法[2012]109号【发布日期】2012【实施日期】2012【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切实提高裁判文书制作水平,搭建观摩交流平台,充分发挥裁判文书的展示、宣传、教育功能,根据相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现对评选优秀裁判文书工作的有关问题,制定如下暂行规定。
第一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设立优秀裁判文书评选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负责本院优秀裁判文书的收集、筛选、评定、汇编、推荐等日常工作。
市高院设立优秀裁判文书评选领导小组和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全市法院系统优秀裁判文书的评选工作。
优秀裁判文书评选领导小组的成员,由院长、庭长或者资深法官组成,也可以吸收执法监督员、专家学者参加。领导小组的人数应当为单数。
第二条 优秀裁判文书应当从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好的生效裁判文书中遴选。其具体标准是:裁判文书符合制式标准,构成要素齐全,叙述事实繁简得当,论述说理充分有据,引用法条准确无误,裁判主文清晰明了,语言流畅符合逻辑,文字、数字、标点、符号正确无误,无错、别、漏、多字。
第三条 优秀裁判文书的评选程序:
(一)各级人民法院本院优秀裁判文书的评选,应当由庭长组织案件承办人或者合议庭成员按本暂行规定第二条的标准,向院优秀裁判文书评选办事机构推荐候选裁判文书;院优秀裁判文书评选办事机构初选后,报院评选领导小组集体讨论选定本院优秀裁判文书。
(二)全市法院系统优秀裁判文书的评选应当由各级法院于每年四月底以前,从本院评选出的优秀裁判文书中推荐三至五份,报市高院优秀裁判文书评选办事机构初选后,报市高院评选领导小组评选出全市法院系统优秀裁判文书。
第四条 全市法院系统评选优秀裁判文书的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各级法院每年的评选次数可以自行决定。
第五条 评选出的优秀裁判文书,应当采用上网、汇编、出版、推荐报刊发表和报送上级法院参评等多种方式进行宣传利用。
第六条 各级法院应当采用适当方式,奖励优秀裁判文书的制作人。
第七条 上级法院组织的专项优秀裁判文书评选工作,按照组织单位的要求进行。评选程序可以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