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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高院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节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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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津高法[2001]29号【发布日期】2001.03.05【实施日期】2001.03.05【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二、关于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案件的处理
关于民事赔偿问题,多数同志认为,当事人双方如果就工伤、医疗、交通事故等赔偿问题已调解达成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一方反悔诉讼至法院的,如无新的事实理由,法院一般不予支持。涉及采光、通风、噪音等相邻关系案件的赔偿,要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的精神确定侵权责任界限,对新建筑物确实存在妨碍相邻一方的采光、通风权的,一般不能仅以新建筑物已通过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为由来否定其侵权性质。在确定赔偿数额时,要综合考虑侵权行为对相邻一方的损害后果,受损人因此而增加的支出等因素,作出公平合理的判决。处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如果当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调解书”中对责任认定问题签字予以认可,但就赔偿数额未达成调解协议或达成协议未实际履行而反悔,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无须再提交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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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洁律师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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