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津高法[2000]133号【发布日期】2000.09.20【实施日期】2000.09.20【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津高法〔2000〕133号 2000年9月20日)
六、合同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的,受害方可依合同法或其他法律自己的正当权益。当事人在诉讼中只能选择其中之一提起诉讼请求而不能针对一个行为提起两种不同类别的债权请求,当事人在诉讼中未明确提起何种债权请求或同时提起两个债权请求的,人民法院应提示当事人限期明确其诉讼请求,在限期内当事人仍未明确做出选择的,人民法院可依有利于诉讼的原则,决定选择适用《合同法》或其他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