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公安局、天津银监局、天津保监局【发布日期】2005.05.27【实施日期】2005.05.27【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维护我市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规定,决定从即日起对全市汽车消费贷款逾期欠逃债务等违法行为进行专项整治。现通告如下:
一、凡在各银行办理汽车消费贷款购车并在保险公司投保车贷险的债务人和担保人,未按合同规定偿还借款的,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主动到所贷款银行归还合同约定的贷款本息。否则,将依法处理。
二、恶意欠逃债务的,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扣押贷款车辆和其他可执行的财产,并予以变卖,所得款项归还银行本息(含滞纳金)、支付有关费用。有余款的返还欠款户本人,如所变卖的款项不足清偿银行债务的,将继续追偿,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全部由欠款户承担。
三、对利用汽车消费贷款进行犯罪活动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