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发文字号】津高法[2016]137号【发布日期】2016.09.20【实施日期】2016.09.20【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规范民事、行政检察建议办理工作,提高办理工作质量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 本规程所称检察建议,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对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和民事、行政执行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法律监督建议。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应当移送下列材料:
(一)检察建议书一式五份。
(二)检察建议正卷。卷宗内材料一般应包括:1.检察建议书;2.监督申请书(当事人申请监督案件);3.当事人身份证明(当事人申请监督案件);4.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申请监督案件);5.法院已经作出的相关法律文书;6.证据材料。
第三条 检察建议由人民法院立案部门负责统一接收,并进行初始审查和登记。
第四条 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对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检察建议材料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经审查,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检察建议材料不全或者所提检察建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予以补全或者撤回。
人民检察院不予补全或者撤回的,人民法院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并复函说明理由。
第五条 人民法院立案部门编立案号后,应当及时将检察建议书及有关材料移送涉案相关部门办理。
第六条 人民法院各相关部门接到移送的检察建议后,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或指定其他审判员进行审查。
经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提出的检察建议应当经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七条 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建议,经过审查,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意见正确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因客观原因无纠正必要的,应当及时落实整改措施。
(二)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问题确不属实的,可以与人民检察院沟通后,终结审查。
第八条 人民法院各相关部门办理检察建议,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完毕。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报本院主管院长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九条 人民法院各相关部门应当在检察建议办理完毕后十日内将办理结果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回复意见有异议的,可以通过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正确的,应当监督下级人民法院及时纠正。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发现检察监督行为违反法律或者检察纪律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建议,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的回复意见有异议的,可以通过上一级人民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建议正确的,应当要求下级人民检察院及时纠正。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应当定期对检察建议工作中存在的认识不一、有待商榷的问题进行汇总,通过联席会议等形式进行沟通协调。
第十三条 民事、行政再审检察建议应当适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民事、行政再审检察建议案件的暂行办法》。
第十四条 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016年9月20日
附:检察建议回复函样式
天津市×××人民法院
关于×××案检察建议回复函
(××××)津××××字第××××号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
我院于××××年××月××日收到贵院〔××××〕××字第××号检察建议书。我院对此进行了认真审查,已审查完毕。现将审查情况回复如下:
……(详细写明审查查明的情况)
关于你院提出的……问题,经审查,我院认为……
特此函复。
×××年××月××日
(院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