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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高院重点案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部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津高法〔2019〕209号【发布日期】2019【实施日期】2019【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总体目标】为进一步推进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建立健全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监督管理运行机制,加强和规范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及上级机关关于完善和落实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工作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监管原则】监督管理应当遵循权责明晰、科学规范、分级负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三条【监管主体】院长、副院长、审委会专职委员、执行局长、庭长、副庭长依法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对重点案件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识别标准

第四条【重点案件】本办法所称重点案件是指:

1.疑难、复杂、敏感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主要包括:

(1)上级机关督办案件;

(2)重大职务犯罪案件;

(3)涉访入罪的案件;

(4)涉外、涉港澳台犯罪案件;

(5)一年半以上未结诉讼案件或被告人被羁押三年以上的久押不决案件;

(6)裁判可能会对同类案件处理具有示范意义、对经济社会或者特定领域、特定行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

(7)可能引发较大舆情或引起社会普遍关注的案件;

(8)其他疑难、复杂、敏感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可能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政法机关形象和执法司法公信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主要包括:

(1)一方当事人人数为10人以上或关联案件5件以上的劳动争议、商品房买卖、民间借贷、环境资源损害赔偿、房屋拆迁、企业破产清算、土地租赁合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等民商事、行政、执行案件;

(2)涉黑涉恶、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犯罪案件;

(3)涉及区域重点产业、重大项目、重点企业的群体诉讼案件;

(4)诉前或诉中发生集体访或有集体访倾向的案件;

(5)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其他案件。

3.可能与本院、上级院类案处理结果发生冲突的:

(1)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未作规定,或规定不明确、不具体甚至规定之间存在冲突的案件;

(2)可能与上级法院公布的指导性案例、参考性案例、裁判指引等发生冲突的案件,或与本案已经作出的生效裁判发生冲突的案件;

(3)其他可能发生类案冲突的案件。

4.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对案件处理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

5.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等案件。

6.有关单位或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行为的,主要包括:

(1)通过审务督察、案件评查等渠道发现有办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嫌疑,或者渎职、失职嫌疑的案件;

(2)纪检监察部门发现法官违法审判的线索或接到举报后,经初步审查认为可能涉嫌违法审判的案件。

第三章 启动程序

第五条【立案部门初查】立案部门在立案过程中,应当根据立案登记情况判断是否属于重点案件,对属于重点案件范围的在案件信息系统予以标识,并在移送案件时一并移送重点案件监督管理登记表。

第六条【承办法官申报】承办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属于重点案件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庭长报告,提请接受监督管理,并在案件信息系统标识。

第七条【合议庭发现】案件合议庭参审法官在参审案件或合议案件过程中,发现属于重点案件的,向审判长提出接受监督管理的意见,由审判长决定是否启动监督管理程序。

第八条【审判长发现】审判长发现属于重点案件的,应当在案件信息系统标识,启动监督管理程序。

第九条【院庭长督查】院庭长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属于重点案件的,有权要求承办法官或合议庭启动监督管理程序。

第十条【综合部门发现】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办公室、纪检监察、信访等部门在工作中发现属于重点案件范围而未做标识的案件,按照如下程序办理:

1.审判管理办公室在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审限管理过程中,发现未被标识的重点案件,及时提醒庭长启动监督管理程序。律师

2.研究室、办公室在办理文件过程中,以及新闻处在舆情监控过程中,发现有属于重点案件范围、经审判管理办公室查询未标识的案件,及时提醒庭长启动监督管理程序。

3.监察、信访等部门发现举报法官违法审判或违反党风廉政纪律的案件,经审判管理办公室查询未标识的,通知庭长启动监督管理程序。

第四章 监督管理方式

第十一条【审查机制】对于立案部门标识、承办法官申报的案件,庭长经审查认为不属于重点案件的,不纳入监督管理;对于综合部门发现并提示的重点案件,应当纳入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日常监管】属于重点案件的,院庭长可以通过推送类案判决、典型案例,查阅卷宗、旁听庭审,对审判流程运行情况进行查看、操作和监控等方式,履行审判监督管理职责,必要时可以按照规定调整案件承办人。

第十三条【报告进展】对重点案件的监督管理,院庭长有权要求承办法官或合议庭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

第十四条【异议处理】院庭长对审理过程或者评议结果有异议的,不得直接改变合议庭的意见,可以决定将案件提交主审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

第十五条【全程留痕】院庭长对重点案件监督管理的时间、内容、节点、处理结果等应当在案卷和办公办案平台上全程留痕、永久保存,不得干扰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依法独立审理案件。

第十六条【通报机制】审判管理办公室定期对重点案件监督管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通报。

第十七条【技术保障】信息技术部门应当在审判信息管理系统中设置重点案件标识及监管模块,为及时发现、处理和上报重点案件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服务。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怠于监督管理责任】在对重点案件监管过程中,存在应监督未监督等情形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不当监督管理责任】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等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当行使审判监督权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生效时间】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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