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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法院民事再审案件庭审工作指南(试行)

【发布部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津高法发〔2019〕25号【发布日期】2019.12.19【实施日期】2019.12.19【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规范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统一庭审标准,提高再审案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天津法院审判实践,制定本工作指南。律师

一、庭前准备工作

1.人民法院审理民事再审案件,开庭前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1)当事人申请再审和人民法院依职权再审的案件,应当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再审裁定书、应诉通知书。

人民检察院抗诉再审的案件,应当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民事抗诉书副本、再审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上级人民法院依法将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将再审裁定书和抗诉机关移送的民事抗诉书副本及有关抗诉材料移交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

(2)在开庭三日前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等送达传票或通知。

(3)人民检察院抗诉再审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4)当事人申请再审和人民法院依职权再审的案件,原负责审查的合议庭可以继续审理再审案件,也可以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对本院生效裁判再审的案件应另行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及抗诉机关。

(5)合议庭成员应当在庭审前阅卷,包括关联案件的卷宗。主审法官负责拟订庭审提纲。庭审提纲一般包括下列内容:合议庭成员在庭审中的具体分工;当事人对原裁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有争议的问题;法庭调查的主要内容;庭审中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和应对措施等。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庭前会议:

(1)具有程序性问题的,如申请证人、鉴定人出庭,申请回避,对出庭人员有异议等;

(2)当事人提交了新的证据或者人民检察院依职权调取了新的证据;

(3)证据材料较多,案情疑难复杂的;

(4)当事人有调解意愿的;

(5)其他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

3.庭前会议由人民法院决定并负责召集。确定召开庭前会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需要参加的诉讼参加人。抗诉再审案件,可以同时告知抗诉机关出席。

4.庭前会议一般由主审法官主持,其他合议庭成员是否参加由审判长决定;审判长也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委托法官助理主持。庭前会议一般以不公开方式召开。

5.人民检察院抗诉再审的案件,在审判台的右侧斜前方设置抗诉机关席位,并与当事人位置保持明显间距。人民检察院出席法庭的称谓为“抗诉机关”。

6.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核对当事人、其他诉讼参加人是否到庭,初步审查各方诉讼参加人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材料。

7.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

二、开庭

8.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请审判人员入庭。审判人员入庭后,审判长宣布请全体坐下。

抗诉再审案件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席法庭的,书记员应先请检察人员入庭,宣布全体起立,请审判人员入庭。

9.审判长敲击法槌宣布案件公开开庭或不公开开庭。

审判长首先核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核查无误的,宣布出席法庭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名单。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宣布检察人员名单。

一方当事人对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资格提出异议的,合议庭应当审查异议是否成立。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庭驳回当事人的异议请求,防止拖延诉讼;异议成立或需进一步查证核实的,合议庭应先休庭,待查明情况或委托诉讼代理人取得合法手续后继续开庭。

10.审判长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并询问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审判长应当问明申请回避的理由,合议庭当庭评议后认为符合法定情形,依法定程序处理;认为不符合法定情形,应当庭驳回申请,继续开庭审理。当事人申请复议的,应宣布休庭,待作出复议决定后,决定是否继续开庭审理。

准予或者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及复议决定,由审判长宣布。

11.审判员宣读原审生效民事裁判文书。

12.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由检察员宣读民事抗诉书。人民检察院如有依职权调取的新的证据,在宣读结束后应将证据原件予以出示和说明。

13.审判员宣读再审裁定书。

14.再审案件当事人发言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进行:

(1)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先由再审申请人陈述再审请求及理由,后由被申请人答辩、其他原审当事人发表意见;

(2)抗诉再审的,先由申请抗诉的当事人陈述再审请求及理由,后由被申诉人答辩、其他原审当事人发表意见;

(3)人民法院依职权再审,有申诉人的,先由申诉人陈述再审请求及理由,后由被申诉人答辩、其他原审当事人发表意见;

(4)人民法院依职权再审,没有申诉人的,先由原审原告或者原审上诉人陈述,后由原审其他当事人发表意见。

15.法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后,先对无争议事实予以确认,再根据争议问题归纳双方争议焦点,进行法庭调查。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应结合抗诉意见归纳争议焦点。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应结合指令再审意见归纳争议焦点。

16.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

人民检察院依职权调取的新的证据,由当事人进行质证。

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由法庭出示,听取当事人意见。

17.法庭调查根据具体案情可以分阶段进行小结。

18.审判长应当掌握调查节奏和进度,对当事人重复或与案件无关的陈述予以提醒和制止。

19.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开始。当事人应当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发表辩论意见。

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当事人对出庭的检察员进行询问、质问或者发表过激言论的,法庭应予制止。

20.法庭辩论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进行:

(1)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先由再审申请人发表意见,后由被申请人、其他原审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

(2)抗诉再审的,先由申请抗诉的当事人发表意见,后由被申诉人、其他原审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

(3)人民法院依职权再审,有申诉人的,先由申诉人发表意见,后由被申诉人、其他原审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

(4)人民法院依职权再审,没有申诉人的,先由原审原告或者原审上诉人发表意见,后由原审其他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

第一轮辩论结束后,当事人还有新的辩论意见的,可以进行第二轮辩论。当事人如无新的辩论意见,应终止辩论。律师

21.法庭辩论中,当事人申请调查案件事实,合议庭认为有必要的,审判长可以宣布暂停辩论,恢复法庭调查,待事实查清后继续法庭辩论。

22.辩论结束后,合议庭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的规定,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合议庭根据案情需要,可以与检察员在庭审中相互配合,共同做当事人的调解和息诉罢访工作,以化解双方矛盾,力争案结事了。

23.当庭达成调解协议的,由当事人签名,合议庭应及时制作民事调解书并送达当事人。

24.庭审结束前,审判长应征询当事人最后意见。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由检察员发表意见并针对当事人对其依职权调取证据的质证意见予以说明。

25.法庭可以当庭宣判或择日宣判。审判长宣布休庭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在庭审笔录上签名或盖章,以及阅读庭审笔录的时间。

26.审判长宣布休庭后,敲击法槌,书记员应宣布全体起立,先请审判人员退庭,再请当事人和旁听人员退庭。

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席法庭的,应在全体起立后,先请审判人员退庭,再请检察人员退庭。最后当事人和旁听人员退庭。

27.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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