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津高法发[2019]26号【发布日期】2019【实施日期】2019【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依法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当事人息诉息访,依照相关法律和规定,结合天津法院涉诉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1.重大信访案件评查(以下简称评查)是针对多次进京访、相关部门交办和转办、信访人反映强烈、可能引发极端行为、社会关注度高等信访案件进行的审查,是促进信访矛盾化解,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措施。
2.通过评查,掌握重大信访案件情况,为得出信访结论和依法化解提供参考;增强法官信访风险防范意识,遏制涉诉信访案件数量增长;进一步规范涉诉信访案件处理流程,切实把涉诉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
3.评查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格依法等原则。
4.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应严密组织辖区内重大信访案件评查工作,并根据评查结果及时督查信访矛盾化解工作的开展。
5.评查可以分为指定评查和专项评查两种类型。
指定评查是指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辖区内涉诉信访矛盾化解工作实际,指定信访责任法院对其本院重大信访案件所组织的审查。
专项评查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市委政法委信访工作安排,由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组织全市法院对重大信访案件进行直接审查或交叉审查。
全市法院为促进信访矛盾化解,根据其本院信访工作实际所组织的信访案件评查工作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6.下列信访案件可以列入指定评查的范围:
(一)最高人民法院、市委政法委等交办要求化解的案件;
(二)信访人长期到人民法院上访、可能引发或已经发生进京非正常访的案件;
(三)重大敏感案件,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四)信访人反映强烈,可能引发极端行为的案件;
(五)根据涉诉信访矛盾化解工作实际认为需要评查的案件。
专项评查范围由高级人民法院在专项评查方案中明确。
7.评查主要围绕案件的事实认定是否清楚、法律适用是否正确、审判程序是否合法、处理结果是否公正、法律文书制作是否规范等方面进行。
8.根据评查情况,评查结果确定为一类案件、二类案件、三类案件。
一类案件是指审判程序合法;证据采信恰当,认定事实清楚;案件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裁判结论正确;文书制作规范的信访案件。律师
二类案件是指在审判程序、事实认定、法律文书制作等方面存在瑕疵,但裁判结论正确的信访案件。
三类案件是指案件的审判存在违反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实体判决有错误的信访案件。
9.对案件进行评查的法院(以下简称评查法院)应严格落实评查工作要求,将评查案件纳入案件管理系统,并根据拟评查案件的类型,选派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的法官组成合议庭开展评查工作,选定的评查人员应符合合议庭组成的相关规定。
10.评查合议庭应当阅卷,针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提出详细的评议意见,确定评查案件等级,并在评查报告、案件评查表上签字。如认为案件有瑕疵需裁定补正的,需写明建议和理由;如认为案件有错误的,应写出再审建议,说明具体事实和理由。
11.评查意见经分管信访工作的院领导签批后,确定评查等级;专项评查工作中评查意见需要报送审核的(由高级人民法院在专项评查方案中明确),评查法院应按要求及时报送。
12.对于报送的专项评查意见,高级人民法院应组成合议庭审核。审核意见经分管信访工作的院领导签批后,确定审核等级,并交由信访责任法院依法处理。
13.对确定为一类案件的,重点是做好深入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引导涉诉信访人息诉息访。信访责任法院应当及时制定切实可行的矛盾化解工作方案,确定包案领导,形成工作专班,明确化解时限。
14.对确定为二类案件的,信访责任法院应当及时予以补正,同时积极开展信访矛盾化解工作;需要反馈补正情况的,应按要求及时反馈。对确定为三类案件的,依法按程序处理。
15.信访责任法院应当认真化解涉诉信访矛盾,做到诉求合理的问题解决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对于涉诉信访人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生活确有困难,且有接受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意愿的,信访责任法院可以给予司法救助。对于重点闹访人员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公通字 [2019]7号)等规定进行处理。
16.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